【大紀元4月17日訊】5. 就在李占恆發表文章半年後的1998年4月,他們接到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此案的第四份法律文書,(1998)黑刑監字第3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法院再次駁回了王忠全、馬洪財要求宣告無罪的申訴。
關於這一切,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自然都是一清二楚的。
說到這裡,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什麼是追訴時效。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究竟是多少?
當時中國最大和最權威的法制類雜誌《民主與法制》發表的《含冤十九年,今朝見光明》一文說「法律對殺人犯的追訴時效為20年,逾期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就是差一天,法律也絕不會饒恕犯罪」;
黑龍江省聯合調查組的結論是「根據法律,此案可以判處死刑、死緩或無期徒刑,因此追訴時效為20年」。
正因為沒有超過20年的追訴時效,所以才會公開審理這起發生在19年零9個月以前的殺人案,否則的話,完全可以連庭也不開,乾脆以「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為理由,就把這起故意殺人案給壓下去的。
那麼,為什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和三審都聲稱「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了呢?請看,二審和三審兩次判決書都確認「此案發生在1969年4月14日,至1986年6月13日立案偵查時,時過十七年零兩個月」。為什麼十七年零兩個月就算是「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了呢?殺人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不是20年嗎? 原來,這是和一審法院僅僅對主犯判處三年徒刑密切相關的。
替王忠全進行無罪辯護的律師在他的所謂「經驗介紹」(刊登在《中國當代律師辯護詞代理詞精選》一書中)裡寫了許多歪曲事實的內容,暫且不予評論,單說關於我國現行法律關於時效的規定這一段。他寫道:
」198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三)》中,做如下司法解釋。
問:依照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確定對犯罪分子的追訴時效期限時,如何計算法定最高刑?即對刑法第76條規定的法定最高刑如何解釋?我們這裡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按條計算,因為案件未審判,難於弄准罪行輕重或情節如何,不好確定應用的條款或量刑的幅度;另一種意見是按條款或量刑的幅度計算。因為罪行輕重不同,適用條款或量刑的幅度不同,追訴期限長短也就不同,應按照罪行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期限長短,才合理合法,我們傾向於後一種意見。
答:同意你們所傾向的意見。刑法第76條按照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將追訴期限分別規定為長短不同的四檔,因此,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刑法規定的不同條款或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按其罪刑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雖然案件尚未開庭審判,但是,經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實,在基本事實查清的情況下,已可估量刑期,計算追訴期限。「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由於李越出警戒線飲彈身亡距王、馬被國家檢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已達19年零4個月(即1969年4月至1988年8月)。因此我只能得出如下結論:
(1)如果審判機關認定王、馬犯有故意殺人罪以外的其它犯罪,如過失殺人罪等,則追訴時效明顯已過,不應再行追訴。
(2)如果審判機關認定王、馬犯有故意殺人罪,但如按當時罪行量刑不夠無期徒刑或死刑,則其追訴時效最長15年,而現在追訴時效已超4年零4個月,不應再追訴。
(3)現一審法院根據其認定的王與馬所謂故意殺人的事實與情節,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馬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很明顯這屬於刑法132條故意殺人罪中第二個量刑幅度,即「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現根據刑法第76條的司法解釋,其追訴期最長為15年,而現在明顯超過追訴期限4年零4個月,顯然不應再追訴。
據此,辯護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1條之規定,立即撤銷本案或宣告王某、馬某無罪。
(審理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宣佈撤銷原一審判決,認定王某、馬某二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王、馬二人當即被釋放。對此本案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仍不符合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又以律師身份同王、馬二人分別提起申訴。1990年4月5日,二審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採納了律師意見,下達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王某、馬某案件。王、馬二人現已補發工資,並分別返回原崗位工作。」
由此可見,關鍵在於一審法院對二犯判處輕得出奇的僅僅三年徒刑,這才引出了「屬於刑法132條故意殺人罪中第二個量刑幅度,即「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現根據刑法第76條的司法解釋,其追訴期最長為15年。」所以說,「現在明顯超過追訴期限4年零4個月,顯然不應再追訴。」
這裡出現兩個漏洞。
第一,正像法庫縣人民法院院長楊殿元質問的那樣,「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難道不懂得追訴期這個基本法律常識嗎?「既然是故意殺人罪,為什麼只判三年徒刑?黑龍江省聯合調查組認為「根據法律,此案可以判處死刑、死緩或無期徒刑,因此追訴時效為20年」。
讓我們再看一遍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是怎麼說的:
「被告人王忠全、馬洪財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47條的規定,錯誤地使用武器,將誤出警戒區已被喊住的李植榮開槍打死的行為足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嚴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洪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犯罪時又系未成年,應予從輕處理,但鑒於案發當時的歷史背景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故對二被告給予減輕處罰。」必須指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王忠全的犯罪情節是極其惡劣的。他和被害人李植榮有過很長的對話,對犯人進行訓斥,接著命令他朝警戒線外面走,再朝前走,一直到他認為足夠偽造現場的距離時,立即下令戰士馬洪財開槍射擊,李植榮應聲倒下,被打中的是腹部,而不是心臟或頭部,他不但不讓搶救,反而命令馬洪財朝天再開一槍,目的顯然是企圖製造「犯人不僅在跑,而且經過鳴槍警告繼續逃跑」的假象。就在事發短短幾分鐘後,王忠全就是這樣告訴趕到現場的李隊長的,而李隊長也就按照王忠全的謊言向全體打草的犯人宣佈了對李植榮開槍的理由,並據此作出「擊斃逃犯」的結論,使李植榮含冤死去還不夠,而且讓他的親屬幾十年來背著被擊斃的反革命逃犯家屬的無形枷鎖,過著屈辱的生活。
就憑著這樣一個所謂的「擊斃逃犯」的功勞,馬洪財獲得連隊嘉獎,而主犯王忠全當然更是「領導有方」,總之,李植榮這個無辜者的鮮血染紅了殺人犯的頂子,李植榮的鮮血和生命為這兩個殺人不眨眼的歹徒鋪平了今後入黨、提干、步步高陞的道路。
這起已經被定性為故意殺人案件的重要特點在於兩名兇手都是執勤哨兵,因此他們的殺人罪行屬於知法犯法和執法犯法,而且是蓄意偽造現場,其性質比一般的謀財害命或者行兇報復要惡劣得多。其中主犯王忠全還拒不認罪,百般狡賴。試問,對待如此利用職權、卑鄙而殘忍地故意殺害一個毫無反抗能力的無辜者的罪行,有什麼理由從輕處理呢?退一萬步說,即使考慮到「案發當時的歷史背景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二被告給予減輕處罰」的話,也只能是在死刑、死緩或無期徒刑中選擇死緩或無期徒刑,就算是非常寬大了,已經是寬大無邊了!可是不然。那個不可能不懂得這些道理,也不可能不懂得追訴期這個基本常識的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刑三年的一審判決,只可能有一個解釋,就是蓄意為故意殺人犯開脫,故意留下法律空間,讓二審法院利用所謂的「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使鐵證如山的殺人兇手免於刑事處分!
說到這裡,應該向你們揭示一下王忠全撒謊成性的卑鄙品質。他在殺人邀功時是非常冷靜的。他問了李植榮很長時間的話,然後一再命令他朝前走。為什麼?正如連馬洪財也承認的那樣,當他問這堆草是誰打的時候,李植榮正在彎腰打草!因此,如果馬上命令開槍的話,一是離警戒線太近,二是周圍都是剛被李植榮割下的草,這樣的現場顯然無以服眾,更不好向上級(哪怕是無言的)請功,所以必須利用犯人的無權反抗和不敢不執行命令的心理,讓他遠離警戒線,讓他被「擊斃」的地點周圍都長著一米多高的草,這才像個犯人逃跑的現場!請看,直到1998年,他們的申訴書還是胡說犯人逃出警戒線外七十米之遠,才被擊斃的!可是,所有證人和證詞都說李植榮正在彎腰打草,無意之中誤出警戒線5至7米,兩份調查報告也只認定是3米和5至7米而已。這難道是偶然的疏忽嗎?當然不是,是王忠全周密策劃的結果。正因此,王忠全才下令朝天再開一槍,正因此,才故意不予搶救受傷的李植榮,正因此,才需要移動警戒紅旗,顯得逼真!直到上了法庭,王忠全為了保命,竟矢口否認曾下令開槍,妄圖讓馬洪財給他當替罪羊! 參加旁聽法庭調查黑龍江法制報記者郭晶現場報道說:
「王忠全將自己的罪責一推六二五,竟說他距殺人現場還有幾十米,在這一點上,同馬洪財都發生了爭執」。(《黑龍江法制報》1989年2月17日「十九年後的審判」)
大家知道,根據中國法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中國共產黨的一貫政策。罪犯是否承認和悔恨所犯罪行對於量刑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於這麼一個在鐵證如山面前依然負隅頑抗到底、拒不認罪服罪的殺人案主犯,難道有半點對他從寬處理的理由嗎?可是,他得到的居然是從輕判處三年的徒刑。難怪在1989年1月24日當法庭宣佈判決後將王、馬二犯押出法庭時,王忠全囂張地向旁聽席上的人們(估計就是來自法庫縣法院和鐵嶺市法院的那幫法官)伸出兩個手指,作勝利狀哩!
而此後的事態發展完全如他的辯護律師所預料的那樣:「估計這個案子不能著急,只能採取大胖子脫衣服,一層一層地剝。只要一審不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就可以以「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為理由,進行上訴,要求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並進一步要求撤銷案件或者宣佈無罪。」
人們看到,事態發展完全是按照他們的計劃進行的。
第二,即使按照對方所說的「由於沒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追訴期限就不是20年,而是15年」,各級法院是按照1986年6月13日黑龍江省聯合調查組開始建立和著手調查之日算起的。所以說,距離殺人犯罪的1969年4月15日,是17年零兩個月。但是,還必須重提往事:我在獲得平反的第三天,即1981年4月17日就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了檢舉信。也就是說,如果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立案的話,即使說追訴時效期限真是15年,而不是20年的話,那麼,從1969年4月殺人到1981年4月立案,是12年零兩天,也沒有超過15年的追訴時效期限呀!正是由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極端不負責任,東推西托,才造成了我連續五年告狀無門,直到寫信給中共中央總書記為止。這被公檢法部門耽誤的五年居然也被他們加了進去,生拉硬拽地拼湊成17年零兩個月,就是為了把一個簡單的加減法算術題攪渾,人工製造出一個「超過追訴期限15年」來。所以,所謂的「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完全是各級司法部門互相推諉、不予立案、甚至欺騙檢舉人而造成的,而這中間恰恰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該負主要責任,因為事實上到頭來還是歸它審理此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人民法院的旨意,蓄意開脫故意殺人犯,這不是強詞奪理是什麼?這不是故意偏袒兇手又是什麼呢?
難道這就是我們中國的法律」公正性」?
既然案件因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而撤消了,王忠全的法官座位算是坐穩了,楊殿元之流也不必為他們不等法院撤消案件, 就早早地提前讓王忠全恢復黨籍和法官職務而提心吊膽了。接下來,他們該向檢舉人和證人進行「反攻倒算」了。怎麼操作呢?你看:案件既然已經撤消了, 已經沒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證明王忠全是有罪的人了,換句話說,他已經被法律承認為無罪的人!既然是無罪的人,那麼,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把他拘捕和關押近半年時間,而且還判處他「有罪」,豈不是冤枉了他?
寫到這裡,人們不能不讚歎以最高人民法院為首的各級法院,它們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不愧為高級魔術師!現在,魔術大師又給大家表演魔術了!這次他不提因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而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和撤消案件了。他把「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而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和撤消案件來一個偷天換日:既然是「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和撤消案件」,那就證明其理由只能是「事實不清」和「證據不夠確鑿和充分」。那麼,怎樣才算是「事實清楚」了呢?就是重新拾起當初王忠全命令馬洪才開槍殺害李植榮時那段已經編造好的但卻早就被法庭調查駁得體無完膚的謊言:那就是李植榮企圖逃跑,馬洪才叫他回來,他不回來,繼續往外逃跑,王忠全趕去增援,眼看犯人離開警戒線已經有70米了,再不制止,犯人很可能逃到鐵路線上去,那就麻煩了。所以緊張中命令開槍,意思是鳴槍警告,可是馬洪才也是第一次遇到犯人逃跑,心理很緊張,把槍平端了,在七十米之外連瞄也沒瞄,一槍就打中了跑動中的犯人,而且是當場擊斃。王忠全埋怨他,他更緊張了,在慌亂之中,朝天打了第二槍。王忠全怕出事,急忙奪過他的槍,卸掉了子彈。後來,上級領導聽到匯報,趕到現場,看見犯人確實倒在距離警戒線20米或40米(甚至說是70米)的地方。這樣,犯人逃跑而被擊斃的結論終於被坐實了。 所以兩名戰士確實是「忠於職守」的好哨兵,判他們故意殺人罪實在是太「冤枉」了。
於是就有了李占恆文章的出籠和在全國範圍內氾濫。通過李占恆的筆,散播王忠全早就經過深思熟慮的對無辜公民李植榮進行栽贓陷害的神話故事。
這個案子讓我聯想起小時候在上海愛聽的一個滑稽(相當於北方的相聲)段子,叫做《黃魚換帶魚》。說的是一個賣魚攤床,老闆正忙,由學徒代站櫃台。來了個顧客,問黃魚多少錢一條?回答說,一元一條。顧客說他要了。他手裡拿著黃魚,還沒付款,又問帶魚怎麼賣的?回答說,也是一元一條。顧客說他要帶魚吧。於是,他把手裡拿著的黃魚放下,拿起了帶魚,就要走。學徒說,先生,你還沒付款哩!顧客問,你跟我要什麼錢?學徒說,你買帶魚的錢啊!顧客反問道,這條帶魚是我用黃魚換的呀!你要什麼錢?學徒說,那麼你買黃魚的錢呢?顧客說,我不是沒拿你的黃魚嗎?我沒買黃魚,你憑什麼要錢呀?學徒說,你買帶魚的錢啊!顧客又重複道,這條帶魚是我用黃魚換的呀!你要什麼錢?學徒說,那麼你買黃魚的錢呢?顧客說,我不是沒拿你的黃魚嗎?我沒買黃魚,你憑什麼要錢呀?這樣的一問一答重複了三四遍,驚動了老闆,出來問怎麼一回事?學徒和顧客又重複了上面的那段話。老闆覺得顧客有道理,就連聲道歉,讓顧客把魚拿走。顧客揚長而去,老闆回過頭來教訓學徒對待顧客態度不該生硬。最後,學徒哭著說,那個人沒付任何錢就把我們的魚白拿走了。老闆這才恍然大悟,可是已經晚了。
言歸正傳。文章發表了,立即引起轟動效應。據不完全統計,在短短半年時間裡,在全國範圍內有13家報刊全文轉載。在今日之中國,只要是批判劉賓雁的文章,總會獲得相當一部分編輯的「青睞」。因為這是既能提高銷售量又沒有風險的遊戲,興許還可以獲得中宣部的好感!儘管我親自登門走訪了三家報刊編輯部,儘管我寫信給其它各家報刊的編輯部,出示證據講道理,請他們更正,他們毫無悔改之意。這才逼得我告訴到法院,指控他們侵犯了我的名譽權。
在這中間還有一個重要的插曲。我根據李占恆文章中敘述的種種疑點,多次前往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他們把二審判決書和終審判決書給我。每次都遭到拒絕。最後,接待我的鄭法官以「國家有規定」為理由,拒絕了我的合理要求。直到民事法庭開庭時,李占恆出示了那麼多所謂的證據,才使我大飽眼福,大開眼界!
就這樣,從1989年1月黑河法院公開審理和宣判以來,到1997年11月為止,整整8年零10月,沒有任何人或單位將這以後關於此案發生的180度的大轉彎通知李植榮的遺屬、大量證人和我這個檢舉人。要不是李占恆的文章揭露出其中的種種貓膩,整個社會迄今仍被蒙在鼓裡。還有比這更加黑暗的黑箱操作嗎?這不是做賊心虛又是什麼?只有白癡才會相信,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干的像這樣的見不得人的勾當,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
說到這裡,人們自然會問,當真沒有人能管得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胡作非為了嗎?當然不是。最起碼,它上面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嘛!後來的事態發展,讓人們如夢初醒,原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每一個判決都是在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一起影響面這麼大的故意殺人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不敢擅自做主。從法庫縣人民法院院長楊殿元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上訪之日起,這個案子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陳庭長的直接領導下運作。當然,不是陳庭長一個人,他得請示報告。向誰請示報告?當然是他的上級!可見,這個主意並不是個別人的罪惡,而是當時的以任建新院長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集體智慧的結晶」!
這個案子證明,各級法院打著」司法獨立」的幌子,往往明目張膽地胡作非為,除了上級法院以外,別的單位都管不著它。可是,要是連最高人民法院也和他們一鼻孔出氣呢?老百姓還有申冤之處嗎?許多人天真地想,省、市、地、縣、區各級法院都可能犯錯誤,可是最高人民法院總不至於判錯吧?恰恰相反!這個案子充分證明,最高人民法院不僅可以犯錯誤,而且往往就是故意錯判的主使者和根源。
看,這就是我們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性」!
李占恆的文章出籠後,陳世忠把他和幾家報社告訴到了法庭。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1999年9月2日的(1999)哈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寫道:
「本院認為:1969年發生在黑龍江省嫩江勞改農場的武警戰士王忠全、馬洪財開槍打死犯人李植榮一案,已經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故意殺人,由於法定原因(已過追訴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並裁定撤消了該案,但並未宣佈王忠全、馬洪財無罪。即故意殺人的事實成立。李占恆的《悲劇》一文在事實的敘述過程中,與法院認定完全相反,是以武警戰士執行公務,忠於職守的論點報導了該事件,其事實報導完全失實,違背了有關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該文結尾說:「陳世忠是一個飽受冤獄之苦的人,人民給他平反之後,他怎麼給別人製造起冤假錯案?」此話李占恆說是引用王忠全、馬洪財的話,但此種說法是以李占恆署名文章首次在報紙上公開發表。陳世忠積極地向司法機關舉報犯罪行為,是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陳世忠向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表現,這不僅不能受到批評和指責,而是應大力提倡和發揚的。況且僅憑陳世忠的檢舉,不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必要條件。李占恆在報紙上以貶義的詞語,評論陳世忠的檢舉犯罪的行為,是對陳世忠名譽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恆應在相同的場合賠禮道歉,挽回影響,並賠償由此給陳世忠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其它五名被告均系報社,在刊登《悲劇》一文時缺乏必要的審核,其行為實際上在一定範圍內給原告造成了影響,均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書要求李占恆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判處李占恆和五家報社總共賠償精神和物質損失25萬元。就這樣,我基本上打贏了這場官司。
打贏了官司的陳世忠。下一步怎麼辦?我攜帶這份判決書再次進京,上訪了所有的有關單位,目的是追究各級法院瀆職者的責任。為什麼不顧罪犯犯罪情節的惡劣性和後果的嚴重性,故意重罪輕判呢?為什麼僅僅因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而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和撤消案件就可以讓兇手恢復公職和當法官呢?我這樣做是什麼精神在支持我?當然是公民的責任感和對人民事業完全徹底負責的精神!毫無疑問,這是一樁為民除害、建功立業的壯舉。
但是,我向肖揚院長的幾十封檢舉信連一封回音都沒有,我的幾十封檢舉信等於是給他們通風報信,讓他們知道我不會僅僅滿足於打贏這場民事官司。這就不能不引起他們的警覺。試問,這麼大的政治責任誰能擔負得起呢?他們太輸不起啦!果然,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作出了指示,很簡單,繼續拿不是當理說。決不能讓陳世忠贏,免得他再乘勝追擊!但是,明明白白是侵犯名譽權,怎麼能把謊話說圓呢?有了。請閱讀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18日128號文件中傳達的最高人民法院指示:
「最高法院的答覆意見如下; 經研究認為,『悲文』(指《劉賓雁筆造悲劇》)涉及陳世忠的一段話雖含有貶義,作者和有關報社有損害陳世忠名譽行為,但鑒於文章發表後未造成對陳世忠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後果,故以認定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為宜。」
這段話怎麼理解呢?
肯定了《劉賓雁筆造悲劇》中涉及陳世忠的一段話確實含有貶義,作者和有關報社的確有損害陳世忠名譽行為;
建議「以認定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為宜」,其唯一理由則是「文章發表後未造成對陳世忠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後果。」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原因是「此案涉及敏感的政治問題。」至此,名譽確實受到損害的陳世忠已經注定非敗不可了。
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提出的是一個強詞奪理、站不住腳也見不得人的理由。「文章發表後未造成對陳世忠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後果」,你怎麼知道的?你能舉行一次民意測驗或民意調查嗎?不要緊啊,在民事案件中誰主張就由誰舉證嘛!你陳世忠怎麼證明這篇文章給你帶來了「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後果」?你陳世忠怎麼證明這個 「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後果」究竟有多大?
試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標準,世界上還有幾起案件夠得上「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呢?
但是,誰來推翻原來的判決呢?誰來承擔這千古罵名呢?讓一個法院自己推翻自己的判決,來一個180度的大轉彎,既是罕見的,也是很不光彩的呀。所以,這一拖就是近四年!為什麼需要四年呢?一是物色甘心昧著良心指鹿為馬的法官畢竟很難;二是還要絞盡腦汁編造出所謂的理由來,使得大面上能過得去。
就這樣,一拖就拖到了2004年5月(這當然是嚴重違反中國民法規定的,但是老子就是違反了,你能奈我何?)。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換了主審法官李全文。她不經開庭,就下達了新判決書,其中充滿了謊言,就連沒有開庭這樣淺顯的事實都不敢承認,硬說是開過庭了!而且新判決書是早在2004年3月就編好了的!為什麼要拖兩個月才發給原告呢?可想而知,他們心虛和虛偽到了何等地步。可是,兩大上級法院的指示又有哪一個法官敢頂著不執行呢?(//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