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法院誣陷我無理上訪 錯判我勞教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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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

申訴狀

申訴人:丁明珍,女,現年55歲,漢族,住河南省息縣石油公司家屬院。

被申訴機關:三審法院,法定代表人:周冀榮,信陽中級法院院長。

申訴請求:
92年男方提出離婚,93年兩鄉強行逼我結紮,落下一身病,每年還犯病,借貸無門,我依法起訴追討孩子生活費,息縣法院用筆錄逼我離婚,不離婚就不審理小孩生活費,打壓報復,把我抓到拘留所裏第二天審詢問時羅山法院來人審理離婚案。

我與徐洪雲的婚姻關係被息縣法院(94)息民初字第280號民事枉法裁判,准予徐洪雲予我丁明珍離婚,徐洪雲有第三者事實清楚,而且生一小孩的事實重婚罪,對孩子上學、生活、醫藥不予解決,我不服本判決。由於孩子上學、生活、醫藥等費得不到依法的解決和三審法院對我離婚案的枉法判決,因此而引起我向各級有關部門上訪。河南省信陽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我無理上訪為由作出(1999) 豫信教字第210號勞動教養決定並對我勞教兩年。

由息縣人民法院沒有及時受理我起訴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本人的勞動教養決定的起訴,導致我被勞動教養,失去人身自由,在我被勞教期間,我母親因此受精神打擊而被氣死,大弟也因在此期間死而不明,應依法查明。

我依法結婚,建立家庭,生有一男孩,雖然離婚也要依法分擔對孩子撫養費,可是各級政府和法院對我上訪和起訴要求處理(孩子上學、生活、醫藥等費)問題不給解決,而且顛倒黑白,誣陷我是無理上訪,判我勞教兩年。

於2003年10月29日我向信陽中院請求解決孩子上學、生活、醫藥等費問題給予立案受理,被告作出(2003)信中法民終字第887號駁回我的上訴維持原判決,該判決於2005年元月5日才送到我。

依照《憲法》第四十一條:「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辦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的自由,禁止虐待婦女和兒童。」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請求依法追究息縣法院有關責任人員、辦案人員違法辦案錯誤判決的法律上責任。對我的錯判和我錯受勞教決定應負法律上的因果連帶責任,依法按有關規定合併處理給予因果關係造成的一切損失。

此致
申訴人:丁明珍
2005年7月28日

1996年河南青年報報導

被判勞教二年不服申訴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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