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醫院草菅人命 腐敗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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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訊】杭州利民中式服裝廠職工沈利虎做夢也沒有想到,因牙縫嵌食,他去一家口腔醫院補牙,卻從此禍從天降,再也不能品嚐人間美味佳餚了。不僅如此,本來英俊的臉龐因鋸去下頜骨而扭曲使他「無臉見人」,而時時發作的疼痛更令他痛不慾 生——五年來,沈利虎可以說是度日如年。沉先生對我說,他曾多次想自殺,但一想到「不能便宜了那些王八蛋」,就頑強地活了下來。他發誓要討回公道。

大禍從天降 庸醫幾奪命

2001年 6月22日,沈利虎因牙縫嵌食去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掛專家門診就診。該院拍口腔全景片後告知無任何疾病,但左上頜第二、第三磨牙、左下頜第二、第三磨牙和右下頜第二、第三磨牙間的縫隙太大,易嵌塞食物,醫方建議拔除左上頜第三磨牙、左下頜第三牙和右下頜第三磨牙。醫方還告之拔掉三顆磨牙後不會影響其他牙齒。沈利虎在醫生的勸說下同意拔牙,考慮到三顆牙齒一起拔掉身體承受不了,所以決定先拔一顆試試。

6月28日 ,沈利虎如約來到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拔掉了左下頜第三磨牙(第8牙)。拔牙後,沈利虎吃東西時感到牙疼。7月9日後,他多次到這家醫院去複診,但總不見好轉。8月13日,醫生趙士芳(該醫院院長)發現緊挨被拔掉的下頜第三磨牙的第二磨牙(第7牙)鬆動,於是建議他做「根管治療」。沉當時只要牙不疼,醫生說甚麼都聽,況且這位醫生還是院長。9月10日,他接受了根管治療。9月24日根管治療完成,但牙疼仍不止。 10月16日,醫生說,這顆經過固定的牙也可能保不住了,建議觀察、隨診。 10月 19日,沈利虎疼痛難忍,終於將第7牙也拔了。本來醫生說好不會殃及其他牙齒,現在卻弄成這個樣子。幸好當時只拔了一顆磨牙,如果三顆都拔了,後果簡直不敢想像。

這家醫院的態度更讓沈利虎失望。醫院自知理虧,給沉免費治療兩個月,但正因為免費治療,他受到歧視,每次他來得很早,但往往是最後一個輪到檢查,而且檢查也是漫不經心,也不用甚麼藥,只用一些藥水讓他漱漱口。沈利虎對此提出異議,但遭到醫生的斥呵:「人家治療是付錢的,你是白看的,白看還想怎麼樣?」沈申辯,醫院把他的好牙醫成了壞牙,當然應當承擔責任。醫生就說:那你去找院長,我們是要講效益的。沉利虎找到院長趙士芳,認為醫院太不負責。想不到趙士芳也是這個態度:給你免費治療已經很不錯了,你還想怎麼樣?沈說,我原來是一副好牙,僅僅是有點嵌食,現在變成這副樣子,醫院應該賠償。趙大怒,叫沈去做醫療事故鑑定。沈把醫院告到省衛生廳、省消費者協會。衛生廳和省消協讓他們協商解決,沈又多次找趙士芳,兩人大吵了一場,不歡而散。

沈利虎第二顆牙拔除後疼痛仍一直不消退,並感到左下頜發麻。 2002年 8月 24日,他到浙江大學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口腔科檢查,診斷為左下頜體炎性肉芽腫,也就是在因鬆動拔掉的那顆牙齒的位置上發生了病變,需要做手術。 9月24日沉入住浙二醫院,作炎性肉芽腫手術的術前準備。 9月26日,沉利虎同浙二醫院主刀醫生黃劍奇簽訂了《手術知情同意書》,寫明黃作為主刀醫師保證以良好的醫德醫術為患者動手術。雙方都簽下了自己的大名。第二天,浙二醫院為沉利虎作左下頜骨炎性肉芽腫切除﹢左下頜骨探查手術,但實際主刀人卻是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院長趙士芳,也就是原來給沈利虎拔過一次牙,得不到沈利虎信任並與之大吵的醫生。當時,沉利虎全身麻醉,毫不知情,而是在一個多月後浙江二醫院推卸責任時他才從黃劍奇口中得知。

即使是一個普通的的民事合同,合同的變更也需雙方當事人同意,何況這是一個具有高度人身性質的醫療服務合同。無論是根習慣還是按照法律規定,在動手術這樣一個事關人身安全的問題上,醫生和患者之間必須有一種特別信賴的關係,主刀人必須是患者本人或其親屬直接指定或同意的人。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一位姑娘跟一個醫生談戀愛,由於父母的干涉沒有成功。後來姑娘生闌尾炎,由這個醫生給她做手術。這個醫生為了報復,竟給姑娘做了結紮,使她一輩子不會懷孕。從這個案例看,主刀醫生和患者之間還應實行迴避:如果一個醫生跟患者有矛盾或有過矛盾,不應該擔任該患者的主刀人。浙二醫院是浙江省最有名的大醫院,竟讓一個患者不知情的人在其完全麻醉的情況下給他動手術,這不是簡單的違約,而是草菅人命。趙士芳明知沉利虎對他的治療不滿並吵過架,即使沉利虎點他為主刀醫生,他也應主動提出迴避,更不應該未經沉的同意充當主刀人。作為一個執業醫師,他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如果沉利虎在這次手術後治癒, 人們對他非法充當主刀人的動機可以不予懷疑;但事實是,沈利虎在這次手術後病情嚴重斷惡化,以致不得不做第二次手術,切除全部左下頜軟組織並鋸掉左下頜骨,造成終生殘疾。當杭州的一個警察聽說此事後,就懷疑趙士芳有謀害動機,要沉利虎到公安局報案。應該說,這位警察的懷疑是有理由的。

2002年10月14日深夜,即手術後第17天(出院後第9天),沈利虎感到左下頜疼痛難忍,連夜到醫院掛急診。第二天一早,沈利虎就到浙二醫院去找黃劍奇,但黃卻漫不經心地讓實習生給沈開幾瓶鹽水。沈幾乎天天去掛鹽水,但毫無作用,左下頜腫得很大。沈多次找黃劍奇和其他醫生,乞求醫院讓他再次住院併進行仔細複查,但醫院根本不把他當回事。此後病情不斷惡化。 11月 15日左右(週六),沈利虎在浙二醫院掛提著鹽水瓶去找黃劍奇,再次乞求黃給他複查。黃見狀為推卸責任,才告訴手術是趙士芳做的。沈聽了大吃一驚,立即打電話給趙,說:「我剛得知手術是你做的,你把手術做壞了。現在我左下頜腫疼,牙齒幾乎鎖住,張嘴都很難,請你來給我複查一遍」,但趙士芳沒好氣地拒絕了。沉又找浙二醫院,但後者又讓他去找趙士芳。就這樣,雙方互相推諉,終於耽誤了沉術後治療的最佳時機。

2002年12月20日 ,沈利虎托朋友關係第二次住進浙二醫院。CT顯示為「左下頜骨炎性囊腫術後目前表現符合骨髓炎病變,病理診斷為左下頜骨骨髓炎伴周圍頜骨軟組織炎」。為了保住生命,根據醫生的建議,沉利虎又於2003年 1月 8日在浙二醫院進行「左下頜切除、下頜骨周圍軟組織切除﹢下頜骨重建鈦板植入術」。從此後,沈利虎左下頜骨連同關節及七八顆牙齒沒有了,左側的臉龐明顯凹進去,右側上下牙嚴重錯位,吃東西無法用牙嚼(只能吃流質類食物)。更要命的是,由於鈦板的植入,幾乎每天都要發生陣陣神經疼痛。花了6萬多元錢,卻換來這麼一個結果,沉利虎一生的幸福都被庸醫毀了。

艱難維權 法律何物?

面對飛來的橫禍,沈利虎幾次想到自殺,因為他實在忍受不了這樣的痛苦。在朋友的勸說下,他走上了法律維權的道路。

2003年10月,沈利虎一紙訴狀把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和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告上了杭州市下城區法院,委託代理人是浙江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啟新。10月29日,下城區法院受理此案,並委託杭州市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2004年3月3日,杭州市醫學會作出了《杭州醫鑒[2004]0010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該鑑定書共5頁,約4000字,分委託事項、爭議要點、患方提供有關材料、醫方提供有關材料、有關調查材料、診治概要、對鑑定過程的說明、分析意見、結論9個部份。按照司法鑑定的要求,鑑定書應當對雙方爭議的要點作出科學的、入理的和詳盡的分析,然後作出正確的結論。但這份4000字的鑑定書的「分析意見」和 「結論」兩部份加起來包括標點符號只有482個字符。在這 482個字符中,「符合治療常規」、「醫方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醫方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及 「沒有因果關係」等結論性的詞彙佔了四分之一以上。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不會認為這是一份司法鑑定書,而會認為它是一份辯護詞,而且是一份劣拙的辯護詞,是一個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範本。

《杭州醫鑒[2004]0010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在「診治概要」中,有意迴避了趙士芳冒名頂替主刀人這一重要情節。在浙二醫院提供的當天手術記錄上,在「手術、操作」一欄,明確寫著「術者趙士芳,Ⅰ助黃劍奇,Ⅱ助胡必翔」;而在《手術知情同意書(1)》和《手術知情同意書(2)》上,在「主刀醫生簽字」一欄,簽的都是黃劍奇的名字,白紙黑字,無法抵賴。這本是本案的焦點,但鑑定書有意迴避這一事實,隻字沒有提到趙士芳。不過,在「分析意見」部份,提到了「浙江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口腔科術前談話醫師和主刀醫師均為同一醫療組醫師,兩人均參與患者疾病的診治,並且有高級職稱及相關資質」這樣一段讓人摸不著頭腦的話。這話是甚麼意思呢?沉利虎說,手術前胡必翔醫師同他談過話,然後黃劍奇醫師跟他簽了《手術在情同意書》。這下就明白了:胡必翔和黃劍奇為同一醫療組醫師,鑑定書想把胡必翔換成趙士芳。但由於當天的手術記錄上有「術者趙士芳」,鑑定者是枉費心機了。

「診治概要」還說,「2002年12月20日患者因左下頜炎性肉芽腫術後二月餘,腫脹、張口受限一月餘,再次住浙江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又有意迴避了沉利虎在術後9天就病情惡化,乞求複查而被兩家醫院推來推去的事實。

針對這份「為尊者諱」的醫療事故鑑定書,沈利虎向下城區法院提出了要求重新鑑定的申請,要求對如下12個問題作出鑑定並作出明確的結論:(1)根據沈利虎牙縫嵌食的情況,是否需要拔除左下頜第8牙?(2)拔去左下頜第8牙後會不會影響旁邊的第7牙?( 3)拔斷左下頜第8 牙後對此後的一系列病症是否有因果關係?(4)是否需要對第7牙作根管治療?(5)引起炎性肉芽腫的原因是甚麼?此症位於被拔除的下頜第7牙的原址,跟根管治療和拔牙是否存在因果關係?(6)炎性肉芽腫開刀手術程序是否符合規定?(7)炎性肉芽腫是否會引起骨髓炎?(8)骨髓炎引起的原因是甚麼?(9)炎性肉芽腫開刀手術是不是有必要?(10)炎性肉芽腫手術後的治療是否到位?(11)是否因為炎性肉芽腫手術後的治療不及時才引起骨髓炎的?( 12)骨髓炎是否一定要把下頜骨切除?

要求重新鑑定的申請書交上去後,很快被退了回來,法院的解釋是「技術力量不夠」。「技術力量不夠」意味著《杭州醫鑒 [2004]0010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科學性值得懷疑,申請書中所提出的問題是本案中最基本的問題,對這些問題不能作出正確的回答,對本案也就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決,否則就是「葫蘆僧判葫蘆案」。沈利虎和代理人深知醫療事故鑑定在醫患官司中的重要性,所以又提出申請要求對二被告在整個治療過程中有否存在過錯作出鑑定,但法院的回答是醫治過程是否存在過錯不需要鑑定,法院在審理中可以認定。沉利虎不甘心,寫信給浙江省省長呂祖善,要求重新作醫療事故鑑定。省政府辦公廳答覆已轉省衛生廳。沈利虎拿著「聖旨」去找衛生廳,衛生廳答覆說,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行政機關不便過問。這實際上是共產黨愚弄老百姓的把戲:沈利虎給省長寫信是要求重新鑑定,省府辦公廳將信轉衛生廳作行政處理,衛生廳自然要以行政不能干預司法為由推托(實際上在中國行政干預司法、黨委干預司法的事比比皆是,主要是看對誰有利)。沈利虎又給呂祖善寫信,將衛生廳的答覆告訴省長,省府辦公廳這才建議沉去找省醫學會。省醫學會明確告訴沉利虎:他們不管此事。碰了一鼻子灰的沈利虎還是不甘心,又去找浙江省人大,省人大讓沈持「請衛生廳督促處理」的便箋去衛生廳,沉又碰了一鼻子灰。此後,沈利虎多次去省人大,多次碰壁。

2004年9月13日,下城區法院在拖了將近一年時間後,作出了一審判決,這是一個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判決書稱:「根據2001年6月 22日原告主訴、臨床檢查和全景片顯示,原告左下頜第8牙有拔除適應症;根據病歷記載及其他資料,被告口腔科醫院對原告進行的根管治療等符合常規,被告口腔科醫院的醫療行為和原告目前的病情無因果聯繫,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浙二醫院對原告實施左側下頜骨切除、下頜骨周圍軟組織切除加下頜骨重建鈦板植入術,及相應的抗感染治療,符合醫療規範,與原告目前的病情無因果聯繫……鑒於原告未有證據證實被告浙二醫院的上述行為導致原告自有疾病的加劇、惡化與原告目前的病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原告主張的超過該數額的賠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判決書也認為浙二醫院《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人與實際主刀人不一致,構成了違約,因此判決浙二醫院賠償」違約金」8402.68元,也是第一次開刀所花的費用,這相當於「免費」開刀。但這次「免費」開刀造成的後果,它就不管了,因為「無因果關係」。上文說的「該數額」,就是指這8402.68元。判決書所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這個特殊而又極為複雜的醫患官司作為普通的民事合同來處理了(嚴格地說,醫療服務合同作為特別法,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中)。

沈利虎在北京上訪的時,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師和江蘇省的一位截訪法官看了這份判決書,都說「很荒唐」。的確,這份判決書很荒唐,荒唐在它不顧事實說沉利虎目前的殘疾跟二被告的行為沒因果聯繫,甚至還倒果為因地說這是 「原告自有疾病」。沈利虎因牙嵌食去補牙,在醫生建議下拔掉一顆牙齒,拔牙後引起旁邊的牙鬆動和感染,又因感染做根管治療,根管治療無效又拔掉這顆牙,拔了後又引起更大感染,並病變為左下頜體炎性肉芽腫,以致不得不做手術,手術後又發生感染,由於主刀人責任不清互相推諉,導致創處病變為骨髓炎,最後切除左下頜骨及周圍軟組織。整個過程的因果聯繫就像一根鏈條一環接一環十分緊湊,也十分明顯,怎麼能睜著眼睛說瞎話,說沒有因果聯繫呢?不要說病變發生在拔掉牙齒的部位,就是發生在不是拔掉牙齒的部位,甚至在右頜,也不能完全排除因果聯繫。

為了說明沒有因果聯繫,法庭完全採納了醫方單方面的說法,但這些說法也矛盾很多,沒有說服力。判決書把沈利虎的醫療過程分為四個階段:拔第一顆牙、根管治療、炎性肉芽腫手術和左下頜切除手術。為了割斷 「因果聯繫」,判決書漏了一個重要階段,即拔第二顆牙並導致炎性肉芽腫症。對於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即炎性肉芽腫手術階段,判決書採取避重就輕的辦法滑過去,即判被告「違約」,掩蓋了二被告嚴重違反《執業醫師法》和職業道德,造成醫療事故的事實。判決書說「根據2001年6月 22日原告主訴、臨床檢查和全景片顯示,原告左下頜第8牙有拔除適應症」,這正說明了沉利虎在拔牙前口腔、牙齒是好的,「原告自有疾病」完全沒有根據。「根據病歷記載及其他資料,被告口腔科醫院對原告進行的根管治療等符合常規」,治療符合常規只是一種程序和形式,是一種表面的東西,而且能證明它的也只有醫生自己寫的病歷和其他資料,這並不能證明治療是成功的。相反,由於根管治療沒有成功,導致第7牙的拔除,並且在第7牙的位置發生了炎性肉芽腫症。在滑過了兩個重要階段後,判決書又說:「被告浙二醫院對原告實施左側下頜骨切除、下頜骨周圍軟組織切除加下頜骨重建鈦板植入術,及相應的抗感染治療,符合醫療規範,與原告目前的病情無因果聯繫」。切除下頜骨及其周圍軟組織已經是結果,也就是「原告目前的病情」,原告對這一手術本身並沒有異議。判決書寫上這一段無非是為被告推卸責任,但其實多此一舉。判決書最後說:「鑒於原告未有證據證實被告浙二醫院的上述行為導致原告自有疾病的加劇、惡化與原告目前的病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句判決詞有違法的地方和不道德的地方。違法的地方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明明規定在醫療行為侵權訴訟中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但法庭卻要患者舉證,這顯然是對患者的刁難。不道德的地方是,原告並未說自己原先有病,被告也沒有說過原告的病是自己造成的,法庭卻信口雌黃說「原告自有疾病」,這無疑加重了患者的訴訟負擔。法庭雖然判浙二醫院「違約 」,但6417元訴訟費,卻由沉利虎承擔6000元,浙二醫院只承擔417元。

儘管《杭州醫鑒[2004]0010 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不認為這是一起醫事故,但法庭仍可依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二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作出認定,但法庭卻偏偏要去適用合同法。有意思的是,法庭在適用合同法同時還適用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該條的內容是「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與本案的處理並無多大聯繫,而該司法解釋的第四條卻與處理本案聯繫密切。放著該用的法條不用,而去適用不該用的法條,不禁使人要問:在共產黨的法庭上,法律為何物?!

為尊者諱,蒼生何物?

本案的焦點人物是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院長趙士芳,就是他給沈利虎做了根管治療手術,不成功後又拔除了左下頜第 7牙,後來又冒名頂替給沉利虎做炎性肉芽腫手術。但無論在杭州市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中,還是在下城區法院的判決書中都被忽略去。這不是因疏忽而忽略,而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忽略。趙士芳何許人也?說出他的大名來,足以讓中國大陸的法官、記者兩腿發軟。趙士芳的政治身份是:浙江省第九屆政協常委、中國民主同盟第九屆中央委員、民盟浙江省副主任委員。趙士芳的學術團體和社會職務是: 1 .現任國際牙科師學院院士;2.中華口腔醫學會常務理事;3.國際口腔頜面外科協會會員;4.中華口腔頜面外科專業委員會委員;5.中華生物醫學工程學會、顱頜面種植學組委員; 6.浙江省口腔醫學會會長;7.浙江省醫學會常務理事、口腔分會主委;8.浙江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常務理事、口腔分會主委; 9 .浙江省醫師協會常務理事;10.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評審專家;11.教育部重點學科專業評審專家;12.全國牙病防治指導組成員;13.浙江省牙病防治指導組組長;14. 浙江大學醫學院口腔系主任、博士生導師; 15.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浙江省口腔醫院)院長。除此之外,趙士芳還有一個特殊的職務: 浙江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浙江省司法鑑定機構中排名第一)執業司法鑑定人。弄清了趙士芳的身份後,對於杭州市醫學會和下城區人民法院的所作所為就不難理解了:為尊者諱。這也難怪趙士芳張口閉口就對沉利虎大吼:「你去做醫療事故鑑定好了!」

為尊者諱,是中國古典專制統治者的一項古老的特權,現在又成為現代專制統治者一項特權,並且成為公開的特權,使中國成為世界上黑幕最多的國度。在黑幕下,多少蒼生成為冤鬼野魂!

沈利虎沒有上訴,因為他知道除了再送給法院6417元訴訟費外,不可能有任何結果。他也沒有向法院申訴,因為他知道如果沒有公正的司法鑑定,即使法院再審也無濟於事,而在趙士芳一手蓋天的情況下,浙江沒有哪一家司法鑑定機構能作出公正的鑑定。儘管如此,他還是不由自主地一次一次地往省人大跑,也到北京去過幾次。據他說,他到省人大已去過幾百次了,人家差不多要把他當成祥林嫂了。但是,每當吃飯的時侯,每當疼痛發作的時侯,他心裏就湧起怨氣和怒氣,就想找個地方發洩一下。過去曾有媒體幫他說過幾句話,但媒體知道趙士芳的來頭後,就噤若寒蟬了。現在沉利虎很無助,他希望國外媒體幫他揭露這個驚天黑幕。他電話號碼是0571 —87812230。

沈利虎的妻子在沉利虎收到《杭州醫鑒[2004]0010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氣得吐血,後來成了病。前段時間又犯了病,剛剛從醫院出來。沈利虎的女兒今年就要高中畢業了,但他不打算讓她考大學,準備把省下來的錢用於到北京告狀,他女兒為此哭了好幾天。昨天他把這個想法告訴我時,我勸他千萬不要犧牲女兒的前途。在共產黨統治下,哪裏的烏鴉不是黑的?你就是花一百萬元到北京去告狀也告不贏。告狀的事,得慢慢來,我會幫你忙,還可以找些朋友幫你的忙。沉利虎聽了這話,表示回家再好好想想。昨天晚上,我又專門打電話給他,再次勸他不要阻止女兒讀書。@

浙二醫院與沈利虎所簽訂的《知情同意書》(1)(圖/呂耿松)


浙二醫院與沈利虎所簽訂的《知情同意書》(2)(圖/呂耿松)


浙二醫院2002年9月 27日手術記錄(圖/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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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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