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平:中國律師從業困難重重

李衛平

標籤:

【大紀元4月11日訊】張思之先生是當代中國最負盛名的律師,辦過很多大案。他見證中國律師業五十年的坎坷滄桑,深知今日辯護律師之難為,律師法實施以來有五百名律師被捕,國際律協竟然不吭一聲!

張思之先生是中國律師界泰斗。他見證了四九年後中國律師制度的產生、覆滅以及恢愎與發展,辦理了多起有歷史影響的重大案件,如林彪四人幫案,魏京生案,王軍濤案等。數十年浸潤其間,對中國律師制度的認識非常深刻,訪問時感慨良多。

張老滿頭銀絲,但坐如松、行如風,思維異常敏捷,如果不是張老親口相告,怎麼也不會 相信老 先生明年將屆滿八旬。雖然歷盡磨難,閱盡世間滄桑,張老卻保留了性情中人的本色:愛憎分明,嫉惡如仇,表裡如一,坦蕩執著。由於年事已高,張老本來已不接案子,但面對全國各地蜂擁而至的冤怨叫屈者,面對那些慕名而來殷殷期待的目光,張老坐不住了。老先生又披掛上陣,親力親為。

一九五七年反右律師界全軍覆沒

問:請您介紹一下您的律師生涯,好嗎?

張思之:我是一九五六年取得的律師資格,一九五七年中國律師界就全軍覆沒了。律師制度名存實亡,實際上取消了。我個人因為劃了右派,從北京發配基層勞動改造,一九七九年七月才重新回到北京,參加恢復北京市律師協會籌備委員會的工作,直到今天。一九四九年後,舊的律師制度被明令取締;一九五四年,第一部憲法公佈之後,當時的中央高層覺得還是需要律師制度,更準確地說是需要辯護制度。在這個背景下, 司法部提出,在全國幾個重點城市試點律師制度。在我的記憶中,一九五五年正式開始試點。

問:五五年前完全沒有律師制度嗎?如果是這樣,被告的辯護權如何維護呢?

張思之:是的。被告的辯護權基本上被剝奪了。所以說基本上,是因為還有一點殘餘,被告可以自我辯護。實際上一九五五年後有辯護的案件也很少。一九五六年,我進入律師界,組建了北京市第三法律顧問處。當時北京共有三個法律顧問處,一總才十多個人,而且處於試驗狀態,(參與案件很少)。我個人也不過才辦了一個半案子。即一個離婚案件還沒有辦完,我就勞動改造去了。當年,北京市三個法律顧問處主任都是右派,無一例外。我是律師界第一個右派。反右前,律師制度在全國有很好的發展勢頭,之後,便一鍋端,銷聲匿跡了,直到一九七九年。

問:一九七九年後的情況怎樣?

張思之:五十年代是試驗階段,六、七十年代完全取締了,七九年後是一個新階段。先是恢復籌備階段,到《律師暫行條例》出台是穩步發展階段,至《律師法》出台是高速發展階段,《律師法》實施之後是限制束縛階段。八十年代中期,司法部提出,「法律顧問處」這個名稱不利於中國律師制度與國際接軌,不利於群眾對律師的瞭解,應該改為律師事務所。這個意見很好,但在當時是錯的。因為《律師暫行條例》規定,法律顧問處是律師機構的法定名稱。我的意見很明確,先修法再改名稱。否則,律師機構違法,不太好意思吧?!但他們不接受。因為權力侵犯是貫穿中國律師制度各個階段的根本特徵。

政治不民主律師制度不會健全

問:中國律師制度的優劣各在甚麼地方?

張思之:中國律師制度確立了律師的法律地位。現在的律師和五十年代的律師完全不同, 最重要的區別就是,今天的律師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不會再任人宰割了。這是最大的進步。說到律師制度的不足,那太多了。例如,辯護制度實質上處於附屬地位,主動性很小,職業權利很少,能夠發揮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比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全程錄像只提供給法院,不給律師。又比如,不久前,公安部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案件。講得天花亂墜,似乎是很大的進步,好像對律師也是個恩賜。我們有些律師也鼓掌(應和)。他們不研究中國的實際問題。公安機關辦案,尤其是在所謂大案要案上,他們提審犯罪嫌疑人有二條(規律):一,夜間;二,連續作業。我就碰到過審訊長達六十八小時的案件。他們是輪換的,律師(真正全面)介入,可能嗎?實際操作性太差。民主國家規定:律師不在場,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很好地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我堅持這樣的觀點:大的環境不改變,一、政治不民主,二、市場經濟沒有走上法制化軌道,要想有健康的律師制度是不可能的。

問:《律師法》頒布之後,情況如何?

張思之:我國現在有三部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三部訴訟法不修改,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就得不到有效的規範化,就不可能產生一部符合律師們業務需求的律師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套,律師法另行一套,這可能嗎?不現實嘛!現在修改《律師法》的呼聲很高,我對此十分冷淡。當初,我曾向權威人士建議,先修改《律師暫行條例》,暫緩制定律師法。沉住氣,等等看。但中國的官員好大喜功,為了爭取政績,硬弄出現在這部《律師法》。《律師法》頒佈時,司法部召開座談會,盛情難卻,我勉強參加了,因為看了《律師法》, 我怎麼也高興不起來。我是惟一潑冷水的:你們不要高興得太早了,有你們掉眼淚的時候,咱們走著瞧。《律師法》實施以來,據說律師被關者已經有五百人了。一個國家關了幾百名律師,這可不是開玩笑!關了幾十名記者,國際記協就認為是大事了,關了幾百名律師,國際律協居然他媽的不吭一聲,這國際律協也混蛋一個。

問:中國律師制度有改觀的可能嗎?

張思之:有。提高律師個人素質對健全與完善律師制度很有幫助。數律師都是不讀書的,這可怎麼得了!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律師的知識有多麼廣博,但至少應該跟上知識更新的步伐吧!美國律師制度規定,律師每年都必須有一段專門時間讀書。

律師取證十分困難障礙重重

問:中國法律對律師執業的束縛有哪些?

張思之:最根本的問題,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權利沒有得到合理合法的確認。儘管律師的法律地位確立了,但權利沒有保障。這一問題存在所有各相關法律中,最尖銳的矛盾表現在證據方面。一方面,律師取證十分困難,障礙重重,有一些證據需要檢察院法院同意才能取得。這太荒唐了!太可怕了!另一方面,有關法律、規定侵犯乃至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護權。例如司法部規定,一個被告只能有兩個辯護人,閱卷時間為三天。大的、複雜的案件,別說兩個人、三天,十個人、三十天都不夠,你怎麼辦?我碰到過一個案子,案卷有二千九百九十一頁。按照規定,兩個人三天必須看完,誰做得到?這都是制約。

問:美國的律師業非常發達,他們律師制度的特點是甚麼?

張思之:概而言之,他們制度的著眼點在於,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充分發揮律師對當事人的協助作用。而中國律師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律師發揮作用。

問:中國理想的律師制度應該是怎樣的?

張思之:最近,智晟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我給北京律師協會會長寫信,主要的意思就是律師協會和會長本人都得挺起腰杆來,起碼得有一個獨立的人格,如果事事處處都看司法局的眼色行事,還要你律師協會幹甚麼?還要你會長幹甚麼?理想律師制度的基本條件是行業自我管理和一部好《律師法》。《律師法》最起碼要滿足如下要求:保證律師在辦理實務時能夠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替老百姓辦實事。

問:為了建立這樣的律師制度,您和您的律師同事應該做些甚麼?

張思之:從當今的實際情況出發,我主張律師應該扎扎實實、一步一個腳印地開展工作,辦一件事就辦扎實,通過個案推進良好律師制度的建設,而不是在那兒空喊。空喊喊不出政治民主與司法民主。我基本上不講司法獨立,因為我知道它獨立不了。但是,雖然在總體上司法無法獨立,但個案中我們可以爭取司法獨立。這樣做有實效,有實際意義。中國律師為此獻身,值得。

二○○六年三月四日 於北京香山

轉自《開放》2006年4月號(//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李衛平:為維護新聞自由而戰
李衛平 : 新一輪鎮壓正在醞釀
李衛平:李普先生縱論言論自由
李衛平:著名律師張星水的維權之路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