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等: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聯名申訴書


——廣州市番禺區人大常委會領導違法選舉應予調查處理

姚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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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稱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貴委員會聯名申訴。

我們認為,由廣州市番禺區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東湧鎮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委員會主持的東湧鎮第49選區的選舉,是違反《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稱選舉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稱選舉實施細則)的選舉。

主要問題如下:

一、選區劃分不便於選民監督代表

太石村有13個村民小組,2200多人口。

東湧鎮選舉委員會卻把太石村劃分為兩個選區。把1-7村民小組定為第49選區、把8-13村民小組定為第50選區。

第49、50兩選區選出的鎮人民代表,在東湧鎮特別是在太石村村務活動中,理應發揮代表作用。否則,太石村村民有權依照《選舉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不稱職的代表提出罷免要求。然而,根據《選舉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49選區的選民不能對第50選區的人民代表提出罷免要求,第50選區的選民也無權對第49選區的人民代表提出罷免要求。

很顯然,上述選區的劃法,與《選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劃分選區要「便於選民對代表的監督」的精神。

二、代表名額分配違法

第49、50兩選區各自的人口數大致相等。

東湧鎮選舉委員會分配給第49選區的應選名額是一名,分配給第50選區的應選名額卻是兩名。

上述應選代表名額的分配,公然違反《憲法》第三十三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違反《選舉法》第二十五條「農村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的規定。

三、選民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權利被剝奪

《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舉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組織選民提名代表候選人」。

然而,3月17日投票選舉日之前,東湧鎮第49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即沒有組織選民提名代表候選人。東湧鎮第49選區選民的提名權被剝奪。

四、非法確定正式候選人

依照《選舉法》第九條和《選舉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東湧鎮第49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應依法組織選民醞釀、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在此基礎上,由東湧鎮選舉委員根據《選舉法》第九條的規定,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實際情況是,第49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沒有組織選民醞釀、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故,東湧鎮選舉委員會確定和公佈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是非法的。

五、投票選舉的程序違法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選民「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根據《選舉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選區應當設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對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投票的選民,可以在經選舉委員會批准設置的流動票箱投票」。

3月20日,東湧鎮第49選區進行投票選舉時,沒有投票站,也沒有召開選舉大會。選民等候在各自的家裏,由有關人員分成七班人馬,挨家挨戶向選民發票而進行的選舉。

開箱唱票是3月28日。

我們的要求:
1、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成立特別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東湧鎮第49選區的選舉進行調查。
2、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2006年3月30日

申訴人簽字如下:
馮秋盛、姚立法、陳永苗、王怡、范亞峰、高智晟、唐荊陵、艾曉明、張星水、滕彪、李和平、許志永、李建強、秦兵、俞梅蓀、蔡楚、周鴻陵、張祖樺、杜導斌、、張大軍、侯文卓、趙昕、王治晶、昝愛宗、孫志峰、劉正有、徐建新、浦志強、楚望台、余樟法、孫建國、朱蘭春、李蘇濱、呂邦列、郭飛雄、劉曉波、李柏光、杜兆勇、王振宇、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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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博訊)(//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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