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屹仡之父投訴上海市女子監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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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上海市女子監獄監獄長:您好!

我女兒王屹仡因修煉法輪功,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上海市一中院枉法裁判,被迫入獄。王屹仡是個好人,決不是罪犯。

一、依據《監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王屹仡於去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訴,卻遭到監獄的迫害。

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們會見王屹仡,問到她的學習、生活情況時,陳副大隊長大聲喊:「王屹仡,我們都說好的,你不能講監獄裡的情況。」這就充分暴露了監獄對王屹仡執行刑罰中一定存在著違反《監獄法》和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行為。有一點人情味的人都會明白親屬到監獄會見親人,問她早晨幾點起床、晚上幾點睡覺、能不能吃飽、衣服夠不夠、缺甚麼東西、學習甚麼內容等。這都是很平常的,也都是允許問、允許回答的事情。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能問,那麼《監獄法》規定「會見」幹甚麼。請問監獄長,到你監獄會見親人允許講甚麼?

大家都會想到,如果監獄警察按照《監獄法》和《規定》執行刑罰,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我是一名遵章守法的公民,會支持監獄的改造工作的。但是,監獄警察為甚麼如此害怕王屹仡講監獄生活情況呢?為甚麼會見前要告訴王屹仡不允許講監獄生活呢?只有一個答案:監獄對待王屹仡的行為是違反《監獄法》和《規定》的。這就叫此地無銀三百兩,不打自招。

因為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不寫悔過書,你監獄會對王屹仡採取精神上或者身體上的迫害。從幾個監獄的調查中得知,罪犯在晚9:30就寢,早5:30起床。而你監獄不允許王屹仡在晚11:00之前睡覺,並用同監室的真正罪犯監管她。這是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慣用手段,當然監獄也可能採用其他手段。請問監獄長:你監獄是不是表面上允許王屹仡申訴,事實上你們從各個方面阻擋王屹仡申訴呢?說穿了,監獄對王屹仡的體罰手段就是監獄對王屹仡的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破壞《監獄法》第二十一條的實施。

二、《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 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按照這條法律規定,王屹仡有辯護和申訴的權利,那麼她在監獄中怎麼樣獲得這個權利呢?監獄有甚麼樣的措施或者監獄規章來保證她獲得這個權利呢?從法律上來講,監獄首先應該保證王屹仡在監獄中有學習和查閱法律條文的權利,同時監獄應當提供查閱法律條文的條件。正如《監獄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那樣,監獄裡的圖書館、閱覽室中,應備有《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文本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這才是執行《監獄法》第七條的正常情況。但是,你監獄在執行這條法律時並非這樣,而是背道而馳的。

1.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對侯大隊長說:「我帶來了《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文本,送給王屹仡。」侯說:「裡面有《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資料,你不用帶給她。」到了12月22日上午,我告訴王屹仡,自己一定要查閱法律條文時,我問旁邊的陳副大隊長:「監獄應當能讓王屹仡查閱到法律條文。」陳說:「監獄沒有提供法律文本的義務。」

大家想一想,監獄既不允許我送法律文本給王屹仡,又沒有給王屹仡提供法律文本的義務;王屹仡也不可能跑到街上去購買法律文本。請問監獄長:王屹仡以甚麼法律依據進行申訴呢?是不是到法院申訴不需要法律依據,可以胡說八道呢?你監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對王屹仡進行法律封鎖,不允許王屹仡瞭解和掌握中國法律。監獄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在刁難、阻止和剝奪王屹仡的申訴權利。

2.《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條法規是落實《監獄法》第七條法律條文的具體措施和強有力的保證。同時,它也是約束監獄警察必須執行《監獄法》的一條法規。

按法理講,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監獄本應當為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但是,實際上,監獄拒不執行第四十二條法規,不但沒有為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相反,監獄警察一直在阻擋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請看如下事實:

1去年10月17日上午,當我提出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時,侯大隊長經請示領導,答覆我說:「這些材料不能給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絕了。同時侯大隊長和徐中隊長對我講:「你不能跟王屹仡談案情。」她們還要我在一張紙條上簽字。

2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拿出已經寄給鮑院長的公開信和給潘明奇法官有關聽證會的信,叫王屹仡看時,陳副大隊長和徐中隊長竭力阻止,不讓王屹仡看。徐中隊長拿著我的公開信說:「你給法院的信為甚麼要給王屹仡看?」

我的申訴狀、再訴《起訴書》即強烈要求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 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和控告信等三份申訴材料、給上海市人大的代公開信即法官憑甚麼不執行中國法律、給一中院鮑院長的公開信在上海市人大、黨、政部門、政協、司法界、新聞界等公佈於眾,我用中國法律剖析了徐匯法院的判決書和一中院的裁定書是怎麼樣歪理邪說的,是怎麼樣枉法裁判我女兒的。我作為王屹仡的父親,法律支援王屹仡申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一個父親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只要稍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明白這個道理,作為執法機構的監獄警察憑甚麼理由阻擋我對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呢?請問監獄長:你監獄執不執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監獄的行為是不是在破壞《監獄法》第七條的實施呢?在此我提醒監獄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受法律保護,如果監獄警察違法管理監獄,不但不受法律保護,相反會受到法律嚴懲,這可是《監獄法》的規定。

三、《規定》第四條規定:「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徵,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漸進、注重實效的原則。」

監獄十分清楚,王屹仡因修煉法輪功真善忍,努力做一個好人而被捕入獄的。那麼監獄怎麼樣按照這條規定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呢?這對監獄來講確實是個難題。我和監獄警察接觸兩個上午的時間中,沒有一個警察敢講王屹仡觸犯了哪一條法律,犯了甚麼罪,她們是迴避這個問題的,例如:12月22日上午我問徐中隊長:「王屹仡觸犯了哪條法律?」徐說:「這是法院的事情,你別問我。」也沒有一個警察告訴我,她們是怎麼樣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的,似乎她們都不知道《規定》中第四十條的規定。但是女警察們都有一句口頭禪「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比如說:我要和王屹仡會見,她們就先告訴我,「不能談案情,談案情違反會見規定,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我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她們就告訴我,「不能給看,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我的快遞信,王屹仡看後也被沒收了,因為「不利於王屹仡改造。」12月22日上午我問徐中隊長:「為甚麼沒收快遞信?」徐答:「監獄要存檔。」其實女警察們這些表現都是監獄領導教她們的。那麼請問監獄長:王屹仡的犯罪類型是甚麼?犯罪的原因是甚麼?她觸犯了哪一條法律?有哪些犯罪事實?我提出的這些問題,在一中院裁定書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都是裁定書避而不敢談的問題,你監獄能回答得了嗎?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則,那麼你監獄拿甚麼理使王屹仡服呢?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王屹仡學法輪功,修煉真善忍,你要改造她甚麼?你監獄不叫王屹仡學真,要學假;不學善,要學惡;不學忍,要學斗、要腐敗、要把好人改造成壞人,我國的法律允許嗎?我能允許你把我女兒改造成壞人嗎?請問監獄長,甚麼叫做「不利於王屹仡改造」?

歷史的車輪不會倒轉,上億法輪功學員平反的事情是隨時都可能發生的,到那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違法者必被法所治,這就是天理。監獄長先生,你應該為自己想一想,也應該為監獄警察想一想,執行《監獄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才是你們迫害過法輪功學員的人唯一的出路。你知道嗎?江澤民從迫害法輪功開始,就為他自己準備了退路。他知道迫害法輪功的要下地獄,所以他多次去九華山給地藏王菩薩燒香,妄想求得地藏王菩薩的寬容。這件事情國外作了大量的報導。

我提出的這些問題都是關係到監獄是否執行《監獄法》,也是關係到你監獄每個人今後的命運問題,我希望監獄長慎重考慮之後,在元月25日之前給我一個明確的答覆。否則的話,我就把監獄迫害我女兒的違法問題在上海在國內外曝光。

此致

王屹仡的父親:

二○○六年元月十三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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