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這是白癡定的規定嗎?

標籤:

【大紀元3月29日訊】1984年,中國頒實施《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就這條規定本身就有矛盾之處。以上三條,其意思很顯然只要有其中一條符合就可以對屍體開膛破肚。如果是三條同時具備才能合法的取器官的話,第1條就不應該和第3條並列,因為第1條和第3條是很難同時存在的,如果兩者必須同時存在才能取其器官,那就意味著家屬同意了摘取器官的同時必須拒絕收殮屍體,這顯然不合常理。

矛盾的第一點是,第2條和第3條之間矛盾,如果家屬同意了,死刑犯本人不同意也不行,具體說,如果死刑犯家屬想賣死刑犯的器官賺錢,死刑犯是沒有權利擋其財路的,家屬對死刑犯的器官的處分權優先於死刑犯對自己器官的處分權,這顯然違背普通人的常識。

矛盾的第二點是,第1條和第2條之間矛盾,如果第1條具備,那就無需死刑犯本人的同意,這樣,第2條對人民警察沒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屍體無人收殮,無需死刑犯本人同意人民警察就可摘取其器官,何況,人民警察可以製造「屍體無人收殮的」局面,如人民警察可以不通知家屬執行死刑的時間(這事在中國太正常不過了,過後向家屬收取子彈費)。

矛盾的第三點是,第1條和第3條之間矛盾,如果家屬拒絕收殮,但家屬同時不同意摘取器官,法律部門是否可以摘取死刑犯的器官呢?要知道,三條中只要一條存在就可以摘取的,這時如果人民警察想取器官,完全可以依據第1條合理合法的去取,這時,第3條對人民警察沒有任何約束力。

也不知是哪個白癡定的這個規定,三條規定都互相矛盾。這肯定是中國人中的「精英」定的,中國真的沒有人了嗎?人民警察也可以製造出「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局面,人民警察可以手提電棍對死刑犯說:「你必須自願將屍體交出來」,如果死刑犯不從,下一步的措施是甚麼我就不說了,然後簽字畫押。這個「你必須自願做……」是中國特色,相信在中國大陸生活過的中國人都有體會。

本人是一名醫生,摘取死刑犯器官的事在中國的醫務界早已不是甚麼秘密了,可以說醫生早已習以為常了,大家都認為這不涉及甚麼犯罪的問題,而僅僅是一個通過非正當的手續牟利的問題。@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某些中國人說 只不過死了幾千人
龔平:蘇家屯集中營,媒體何以沉默?
一次活體摘取器官的親身經歷
林泉:也談活體摘取器官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