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遏制江蘇省灌雲縣委書記的腐敗 ?

——我縣非法侵佔基本農田近3000畝 並大肆抓捕上訪村民的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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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訊】首長您好:

我們是江蘇省連雲港市灌雲縣侍莊鄉陸莊村村民,今去信舉報我縣縣委書記秦凱華、縣長尹哲強濫用職權,不但非法侵佔我村及鄰村基本農田近3000畝,而且與 司法機關沆瀣一氣,濫捕、濫判上訪村民卻又無人過問的事實:

2002年9月28日上午10時許,我村九組位於204國道北側的基本農田內,突然開進了兩台挖掘機挖我們的土地 ,村民們不知怎麼回事,過去一問才知道我們的土地被縣政府「徵用」了,用於修建縣城西苑南路及商業開發。村民們一下子懵了:徵用我們的土地我們事先怎麼甚麼也不知道?土地是我們的命根子,難道就這樣被人家拿去了?不行,我們不能把我們的命根子白白交給別人,我們要討個說法!在說清楚之前,請你們暫停施工。 所以村民們陸陸續續自發地加入到了阻止施工的行列。

此後,施工單位在公安干警及我村村支部、村委會僱用的流氓打手們護衛下,多次強行施工,遭到村民們多次阻攔,直到2002年10月23我鄉黨委書記王明軍 才拿出了《徵用土地費用包干協議書〉〉(見附件一,以下簡稱《協議書》),並且不准我們複印。村民們一看到《協議書》,提出了質疑:1、徵用我們的土地是 誰批准的,批准文件、文號是甚麼?2、為甚麼徵用我們的土地我們事先甚麼都不知道?《協議書》第五條說的「連政發[1997]185號文件」(見附件二) 與新《土地管理法>>有牴觸了還要實施嗎?村民代表們要求看征地批文,請求縣政府依法行政,得到的回答仍然是強行施工,同時他們逼迫村民中的黨員及有「小辮子」可抓(如計劃生育超生戶、親朋好友在單位上班的戶)的農戶在「關鍵時刻」要聽黨話,跟黨走,要帶頭領取「征地費」……

2002年10月24日下午,我鄉出價一萬元慾收買村民代理人陸金洋,遭拒絕。2002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縣政法委副主任劉元超帶領下,縣綜合治理辦公室周副主任、縣檢察院批捕科包副科長、縣法院刑庭某副庭長、縣公安局治安隊副隊長程建軍、縣信訪局副局長劉環,在縣國土局三樓會見了村民代理人陸金洋,說他們是受縣委書記秦凱華、縣長尹哲強的命令,要求陸金洋必須立刻帶頭領取「征地」款,同時要放棄代理,否則就要坐牢。遭到陸金洋的嚴辭拒絕!10 月30日下午,縣國土局建設用地股副股長徐上打電話給陸金洋,說縣國土局楊雲局長、孫召明副局長正在辦公室等他,要與他談談我村九組的征地面積問題。陸金洋信以為真,馬上到了國土局,可是等待他的卻是縣公安局治安隊副隊長程建軍帶領下的幾個干警和冷冰冰的手銬,陸金洋就這樣被非法刑事拘留了32天,最後在刑訊逼供下,違心地戴著手銬在電視上承認了自己的「罪行」(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是死刑犯也不准戴著械具上電視,也要尊重他的人格),同時按照程建軍的敘述寫了「供述」。否則就要判刑(以後事態的發展確實證明了公、檢、法合署辦公的兇殘)……10月31日凌晨4時左右,縣公安局將村民代表陸增華、陸加奎從床 上拖上了警車,從此一關就是30多天(陸金洋、陸增華、陸加奎三人被抓材料見附件三)。面對腐敗分子的兇殘,我英勇的村民毫不畏縮,前仆後繼,像當年打擊 日本鬼子一樣抗擊著他們的兇殘。村民們一方面繼續阻止施工,一方面推選代表上訪和請律師準備起訴。村民代表先後去市、省國土部門、信訪部門、公安部門反映 情況,得到的回答都是相互推諉、不聞不問。村民們請來了律師,律師原先也是信心十足,不知怎麼回事,他們後來都退避三舍了,經過再三追問,其中一位律師才 戰戰兢兢地告訴村民:你們如果想讓我再端這碗飯的話就別再叫我打這個官司了……2002年11月22日,在副縣長朱輝親自帶領下,包括公安干警、城管人 員、縣醫院醫生及縣、鄉、村幹部約500人,出動了警車、醫院救護車、火化場喪葬車等八十多輛車,氣勢洶洶地撲向我村,再次強行施工。滅絕人性的這伙「公僕」們,竟然對手無寸鐵的村民們大打出手,對參與護地的兒童們像扔垃圾一樣兩個「公僕」抬著一名兒童狠命往遠處摔,摔得兒童們血流滿面、淚流滿面。有18 名村民被公安干警、城管人員強押上車,強行行政拘留(有關材料見附件四)。過往群眾無不怒罵他們是日本鬼子……此後,村民們不再阻止施工,轉而集體去市政府門前跪求市政府領導解決問題。市政府責成我縣有關領導要依法解決此事,我縣國土局也通知村民們去解決問題,然而去了很多次,不但無人接待我們,而且誣賴我們擾亂了他們的辦公秩序。無奈之下,村民們只有繼續上訪。省國土廳曾於此前(2002年11月4日)專門下函給我市國土局,要求我市國土局依法處理此事,對此我縣領導非常惱火,這次聽說村民們又上訪了,終於「忍無可忍」,於2003年5月17日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了陸慶梅(女)、陸慶四、陸習生、陸習佗四個「刁民」(未給《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同年6月24日,經縣檢察院批准逮捕,此後又拘留、逮捕了陸慶周(此五人被抓材料見附件五)。縣法院竟然無視行政機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是造成村民上訪的原因,竟然對他們5人判了9個月——1年的有期徒刑!(判決書見附件六)該5人不服而上訴至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原判,將該案發回重審(市中院裁定書見附件七)。2004年 1月9日,縣法院重新立案審理該案,公開開庭後,縣檢察院以事實和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訴,縣、市法院都裁定准予撤訴(裁定書見附件八)。《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第4款(見附件九)規定:「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可是縣檢察院無視該規定,在變換了一下罪名之後(由「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變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竟以同樣的事實和證據於 2004年3月29日再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十,以下稱《解釋》)第117條第(四)項規定:「依照本解釋第177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縣法院無視該規定,竟然受理了該案!縣法院、檢察院也知道有此規定,為了穩妥起見,他們經研究後,縣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未容開庭再次申請撤訴。縣法院真是有求必應,於同日毫不猶豫地做出了裁定,准予縣檢察院撤訴(撤訴書見附件十一)!2004年5月18日,縣檢察院以同樣的事實,實質上是同樣的證據以灌檢起訴(2004)第170號起訴書(見附件十二)再次起訴陸慶梅、陸習佗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其他三人沒有被起訴。縣法院此時已忘記了自己頭上的國徽,竟然判決他們罪名成立,分別判處陸慶梅5年、陸習佗4年有期徒刑(判決書見附件十三)!此二人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竟然「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裁定維持原判(裁定書見附件十四)!!同樣是市中院,同樣的事實和證據,原先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後來又裁定「事實清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何等的反差啊!《解釋》第257條第 1款第(2)項規定:「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該款第(5)項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然而,市中院對此置若罔聞!

縣委、縣政府、司法機關在狠狠打擊「鬧事刁民」的同時,不失時機地大量侵佔基本農田。到2004年中國新年前,我鄉的陸莊村、三合村、占墩村基本農田近 3000畝已被他們非法侵佔(後占的這些土地也沒有任何批文)用於興建「江蘇灌雲工業區」[2003年12月28日《連雲港日報》(見附件十五)的報導可 證明],致使大量農民下崗,給社會留下了非常危險的不安定因素。

我們認為,我縣縣委、縣政府此次「征地」是一種犯罪行為,理由如下:

1、沒有批文非法征地。<<土地管理法>>(見附件十六)規定:國家徵用土地必須經過批准後才能實施征地。我縣國土局2002年 11月13日提供的材料(見附件十七)顯示:「土地審批手續於2002年9月30日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年10月16日業經市政府批准,現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廳。」膽大妄為的我縣國土局在2002年8月2日就與我村村委會秘密簽訂了《協議書》,在縣、市、省政府都沒有審批的2002年9月28日就強行施工,直到2002年11月26日省國土廳才印發通知說省政府已同意我縣征地,此時村民代理人陸金洋、村民代表陸增華、陸加奎為阻止施工而被刑事拘留近一個月了(您或許會問:村裡不替你們說話嗎?回答是肯定的。我們的村委會已經變成「滿洲國」了,有幾個普通黨員也已經被老百姓罵成「賣國賊」了,他們現在只能起到點頭和舉手的作用。用其中一位黨員的話說,他們是沒有辦法)。

2、越權批准徵用土地。我村及鄰村被「徵用」的土地,是穩產、高產農田,位於204國道兩側。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4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見附件十八)第10條、國辦發[1999]39號(見附件十九)、國土資發[1999]122號(見附件二十)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這些土地必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加保護。深諳土地法律法規的我縣國土局卻為了「征地」方便,違法將該土地拒不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徵用基本農田 必須經過國務院批准。而此次「征地」根本沒有經過國務院批准。

3、徵用土地違反法定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和第 48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見附件二十一)第25條、1999年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見附件二十二)第19條、國函[1999]131號(見附件二十三)、蘇國土建[1999]116號(見附件二十四)第22條、《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見附 件二十五)等法規規定,徵用土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被征地村、組發佈兩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徵用土地方案;第二次公告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且要徵求被征 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可是,我們村民未見過任何公告,也沒有任何人徵求過我們的意見。這就違反了法定的征地程序。而違反法定程序的後果是導致 用地批文無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8條)。

4、濫用職權,上下勾結,任意截留我們的「征地」費用:「征地」丈量土地面積及簽訂《協議書》時,只有縣、鄉國土部門及村支部、村委會有關人員到場操作, 而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村民小組卻無一人知道此事,沒有得到任何通知,致使我們的「征地」面積遭到無理剋扣,「征地」費用遭到截留。比如我村九組,被「征地」面積明明是72.8054畝,《協議書》上卻變成了53.14畝。發放「征地」費用時,村支部、村委會又無理扣掉2.54畝。而成為50.60畝。我村十組,《協議書》上明明寫著被「征地」面積為133.61畝,可村裡只付給十組103.712畝,少給了29.898畝的征地費。我們找縣、鄉有關領導反映此情況,卻無人理睬。

綜上四點,我縣縣委、縣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先後非法侵佔基本農田近3000畝,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已嚴重觸犯了《刑法》第342條、第410條 (見附件十六)及法釋[2000]14號文件(見附件二十六)第3條、第5條,依法應予嚴懲!

2004年3月5日,我們給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去信反映我縣違法征地的情況,中紀委首長非常重視,於同年5月22日、23日派省紀委來我縣調查我們反 映的情況,調查後得出的結論是「情況基本屬實,對法律理解有點偏差」。然而至今無任何結果。

2004年6月22日,新華社新聞熱線接到我們的求助後,於6月26日、27日派江蘇分社記者蔡玉高、王駿勇來採訪我縣違法用地的情況,他們先後採訪了我村村民、我縣領導、省國土廳領導。他們回去後,於2004年7月30日在《江蘇內參》上僅就先期被侵佔的205畝土地發表了一篇題為《沒有批文政府強征地 引發衝突村民被判刑〉〉的文章(見附件二十七)。該文章送給省五套班子領導閱讀後,至今無任何回音。

您也許會問:被判刑的人是否有罪?按照法律規定,給人定罪的證據必須具備三個屬性才能有效:1、真實性;2、合法性;3、關聯性。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 「(2004)灌刑初字第198號」判決書上所說的證據是如何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

第一條證據:被告人的供述。據被告人當庭及被不起訴而釋放出的三個村民講:如果他們不承認自己有罪,便遭到「三天兩夜不讓睡覺並且每天只給吃一頓飯」的待遇,最後實在堅持不住了,便承認自己有罪。本條證據無合法性。

第二條證據:證人陸慶四、陸習生、陸慶周作為整個案件的當事人,參與了整個案件的審理。《解釋》第149條第二款規定:證人、鑑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可是,檢察院為了規避《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第4款的規定(見前面),竟把他們也拉來作證,這不是「可笑」兩個字能夠解決的。而法院公然也堂而皇之地採信它作為「新的證據」。法律的高手當然更知道如何規避法律了!本條證據不合法。

第三條證據屬實,但村民是自發阻止施工的,無人組織。本條證據說「有人組織」是不真實的。

第四條證據:從陸增連的證言看,是「陸慶周開手扶帶人去上訪」;從陸效宜的證言「陸慶周喊人去上訪還打電話給他,將各家小孩組織一下去市政府以及陸慶梅、 陸習佗安排複印上訪材料的情況」看,能證明是陸慶梅、陸習佗「聚眾」的麼?本條證據與被判刑的兩個人的罪名無關聯性。

對於該條證據,「(2003)灌刑初字第223號」判決書及幾份起訴書都這樣描述:「陸慶周、陸習生等人隨即回到村裡,陸慶周對陸習佗等人說:大家跟我去上訪。要求提高土地補償費和公安局放人。」而在「(2004)灌刑初字第198號」判決書中這樣描述:「當日,村民30餘人至市政府上訪,要求提高土地補 償費和公安局放人。」從這些描述中能看出是陸慶梅「聚眾」的嗎?這種前後矛盾的描述究竟哪個是真的?(請注意:這裡的「放人」是指放陸金洋、陸增華、陸加 奎三個人)本條證據還涉嫌不真實。

第五條證據:「證人朱輝、劉環、沉學權、劉海濱、徐上的證言:徵用陸莊村10組的土地是依法、依政策進行……」此話更是不值一駁。從村民數次與縣裡為徵用 土地而講理的情況看,他們的那一套根本站不住腳!他們還敢與我們當面進行辯論麼?(請注意:朱輝是副縣長,劉環是縣信訪局副局長,沉學權是縣委辦主任,劉 海濱是侍莊鄉鄉長,徐上是國土局建設用地股副股長)本條證據不真實。

第六條證據:由於「本院不予支持」,不再多述。

第七條證據:證人臧祝成、孫克洪(此二人是侍莊鄉副書記)證言:「陸莊村10組村民以多種不合理理由阻止西苑南路施工」。我們承認多次阻止施工,難道真的是以「不合理理由」嗎?《民法通則〉〉(見附件二十八)第7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是集體財產權之一.該法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都明確規定村民小組擁有土地所有權.然而,我縣的這些老爺們為了用地方便,拒不承認村民小組擁有土地所有權!在新華社記者「大兵」壓境下,才不得不承認村民小組擁有土地所有權.然而,在記者調查他們時,他們又說村民小組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經濟權,所以就沒有與村民小組簽訂用地協議.他們的這些無稽之談根本拿不出依據,相反,我們倒能拿出反駁依據。本條證據不真實,與陸慶梅、陸習佗的罪名也無關聯性。

第八條證據:「上訪用的標語」,本身就承認他們是「上訪」的.上訪是對政府的信任,是相信政府能夠依法解決問題的,何罪之有?本條證據與他們的罪名無關聯 性。

第九條證據:

1、「征地的包干協議書」是2002年8月2日由我縣國土局與我村村委會秘密簽訂的,從中看不出徵用土地的批准機關是誰、批准文號是多少,屬未經批准而先 私定協議,且不是與土地所有者即村民小組簽訂的,也沒有徵求過農民的意見(法律規定必須徵求我們的意見)。

2、「縣、市國土局對陸莊村10組徵用土地分類認定的答覆文件」,證明我縣國土局謊報地類,蓄意降低征地相關費用的圖謀。

3、「依法征地的相關文件」,一、連政發[1997]185號文件已經與新《土地法〉〉有衝突了,不能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是客 觀的,不予評論。但是,認定我們土地的「前三年平均收益」時,憑甚麼將我們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打入「低於1200元」之列?三、省國土廳蘇國土資地函 [2002]808號文件的印發日期為2002年11月26日,它恰恰證明了縣政府在拿到批文之前就與我村簽訂好了用地協議,即證明了我縣徵用土地程序違 法。而程序違法的後果是批文無效,即省國土廳的批文是無效的。

這幾份物證證明了這樣的問題:我縣在未經批准情況下,擅自秘密地與非土地所有者即村委會簽訂了《協議書》,接著多次像打游擊一樣施工,均遭村民阻攔,無可奈何之下,將村民代理人陸金洋、村民代表陸增華、陸加奎分別於2002年10月30日、31日誘拘(刑事拘留30多天)。拿到「批文」後,便獅子大張口,於2002年11月22日強行施工,當場抓走18名阻礙施工的村民,並給予行政拘留。村民們見無法阻止施工,轉而集體上訪,這些腐敗分子認為丟了他們的臉,便惱羞成怒,才有了村民被判刑的事實。本條證據恰恰能證明我村村民是有理上訪,而並非判決書中寫著的「無理上訪」。該證據是有力的反證據。

第十條證據:即使沒有該證據,也能證明小學生參與了上訪,這是原被告雙方都認可的事實,該證據與第二條證據一樣,只不過是為了增加新證據,規避高檢發釋字 [1999]1號第353條第4款和法釋[1998]23號第117條的規定罷了。

就憑著這些證據,我縣縣委、縣政府挖空心思、處心積慮、費盡周折、歷時審判一年多時間將本該值得表彰的無辜村民枉法判刑了!難道這就是「三個代表」?

我縣動輒抓人的這種「光榮傳統」表現在很多方面。比如:1、《檢察風雲》第23期報導,1999年我縣下車鄉彭渡村許莊組農民楊衛林因不服農業稅征多了, 上訪了有關部門。他因此被判刑2年,在他服刑期間,他家裏為他四處奔波上訪,在服刑了389天後,縣裡在市裡壓力下,不得不釋放了他,並且對他進行了賠 償;2、2002年4月17日《灌雲報》報導:王寬芳等四人因「聚眾合謀上訪,擾亂社會秩序」而被刑事拘留。據王寬芳講,他們因不滿縣政府撤遷補償而去省 政府上訪,就遭到了刑事拘留,最後被逼著在電視上承認「錯誤」才得以釋放;3、板浦鎮的汪德富,因鎮裡和村裡違法收費而與他發生了衝突,幾個人圍著他打, 把他打得很苦,他出於正當防衛與對方廝打,結果被判刑6個月;4、我縣東王集鄉農民為了窯場的所有權問題而與鄉里發生衝突,也抓了好幾個人;5、最近,民辦教師為了待遇問題而上訪了有關部門,我縣公安局又抓了60多個人,其中有2人被行政拘留15天;6、2002年8月,我縣公安局在無任何證據情況下,誣陷東北來我縣打工的少女紀海雲賣淫,把紀海雲打得差點死去,我縣公安局為此事可謂臭名昭著……

如今,被侵佔的土地整天在圍牆裡面曬太陽(它們還有太陽曬,比牢裡的兩個人強多了),上面長滿了荒草;失地農民不得不背井離鄉到外地打工;被判刑的兩個人 早就被送往勞改農場去了;歷來以流氓手段對付農民的我村支部書記陸榮權因在「征地」中功勞巨大而高昇為縣工業區主任助理,「破格」享受副科級公務員待遇; 被截留的「征地」款已經被村裡揮霍得差不多了;縣國土局局長楊雲也高昇為縣組織部副部長;聽說我縣縣委書記秦凱華因政績突出也要高昇……這是甚麼世道啊!

現在,我縣整天忙於應付上面的檢查;同時派各鄉鎮、各部門輪流在北京各個「要害部門」門前嚴密監視上訪人員的動態,只要發現有我縣的上訪人員,立即用警車強行押回,多數投入牢房,有的送其回家。

現在我們有三怕:一怕看見黑衣服(警服);二怕看見白色的車(警車);三怕看電視(電視裡記錄過我們的「恥辱」),偶爾看到電視頭腦裡馬上閃過了這樣的念頭:電視裡又在說假話。

首長,您能忍心眼睜睜地看著您所代表的人民還在整天過著如坐針氈的日子嗎?

求求您,救我們於水火吧!
江蘇省灌雲縣侍莊鄉陸莊村村民

陸金洋、孫軍、陸金萬、陸增干

(敬上)

聯繫電話: 13775566573 0518-7076025

0518-8858323

Email: gyszljy@163.com

2005.01.19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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