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2日訊】
(三)迫害
(a)迫害的定義
申請政治庇護的一個主要條件是申請人必須證明申請人曾經遭受過迫害﹐或有理由擔心會受到迫害。美國移民歸化法及聯合國難民公約及其附屬議定書都沒有界定“迫害”(Persecution)一詞。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在Acosta一案中則解釋“迫害”是對個人加諸的一種傷害或損害﹐加害方的目的是為了懲罰他具有的個人信仰或具備的某種特質。總的來說﹐在一個國家裡許多人共同遭遇的一般痛苦與困難並不能構成迫害。
迫害也被定義作“對生命及自由的一種嚴重威脅”及對人權的嚴重濫用﹐迫害的起因歸結于受迫害一方特定的種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國籍﹐從屬於某一特定的社會團體﹐或其所持的政治觀點。是否某一特定的行動及威脅構成迫害取決于每個案件的特點環境。
同時﹐雖然有的行動﹐如各種形式的歧視﹐本身並不足以構成迫害﹐但當考慮其他綜合因素﹐比如一個國家總體的不穩定局勢﹐各種因素累積起來﹐可能構成迫害。巴爾的摩移民法院的Gossart法官在審查一個來自中國的艾滋病患者的政治庇護申請時說﹐雖然對待艾滋病患者的一般性歧視不構成迫害﹐但當考慮到這個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拒絕給予艾滋病患者適當的治療﹐解僱或拒絕僱用一個人因為他的艾滋病患者身份﹐強迫一個人離開他所在的社區﹐整個案情綜合起來﹐可能構成迫害。
(b) 美國移民法認可的迫害形式
國際習慣法總的來說﹐禁止大屠殺﹐奴隸及奴隸貿易﹐除了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死刑的其他各種殺人行為﹐酷刑及其他各種殘酷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虐待﹐ 長時間的拘押並沒有通知其家人並給與公正審判。
所以﹐一個申請人如果可以表明他有合理的基礎擔心他受到上述列舉的迫害﹐並且這種迫害是因為他特定的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及民族﹐從屬於某一特定的社會團體﹐或因為他的政治觀點﹐則他符合政治庇護的條件。
迫害還包括對個人生命﹐人身自由的威脅及遭受酷刑的危險。通常強姦和性騷擾構成迫害。對個人經濟權利的嚴重剝奪也構成迫害。同時﹐對申請人家屬的傷害也可被視作對申請人個人的迫害。
下列因素在評估是否申請人的基本人權已經被觸犯﹐或是否歧視已經上昇到迫害的程度時﹐是相當重要的﹕獨斷的干涉一個人的個人隱私﹐家庭團聚﹐及居住權和通信權﹔剝奪一個人所有的謀生手段﹔強制遷移到低于標準的定居點﹔排除接受高等教育﹔執行民事的或社會的不作為﹔拒絕簽發護照﹔長期監控﹔或者施加壓力要求成為告密者。當然﹐所以這些行動都是只有是基於前面所述的五個基礎是才與政治庇護申請相關。
騷擾也是評估政治庇護申請的一個重要因素。
迫害可以是週期性的﹐不要求持續不斷。不管他是一個人受到迫害還是和別人一起受到迫害﹐一個人都可以符合政治庇護的條件﹐每個人的案件是按照其案情獨立評估的。
(c)過去的迫害可以確認申請人被給予政治庇護
一個庇護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供過去曾經受到迫害的證據來創立他的政治庇護主張。
一個人只要曾經被迫害且迫害是基於上述五種情況﹐他是成文法定義的難民。一個難民只要人在美國﹐他就符合美國法律給予政治庇護的條件。
政治庇護審查官或移民法官如果發現﹐一個曾經被迫害過的外國人﹐回國已經不再有被迫害的危險﹐他可以拒絕這個外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政治庇護審查官和移民法官﹐只有在移民局用充份的優勢證據證明申請人回國不再會遭到迫害以後﹐才有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以這個理由拒絕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如果申請人過去承受特別嚴重的迫害﹐即使申請人現在回國不再會承受迫害﹐拒絕其政治庇護申請﹐也是濫用自由裁量權。
以上文章由世威國際律師事務所(Shaw & William, LLP)肖贏律師供稿。肖贏律師在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律博士學位﹐曾先後在美國證監會﹐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從事律師工作﹐並在中美兩國數個知名律師事務所有10余年律師執業經驗﹐對美國移民法有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難法律問題需要法律服務﹐歡迎打電話301.468.3069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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