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訊】媽媽的朋友又來了一次,催促媽媽寫一封委屈求全的信給北京市政法委書記。媽媽考量再三,沒有寫那封信,還是非常感謝她的那個老朋友。沒有寫那封信的理由很簡單:一,北京市政法委書記每天都會收到很多這樣的信,其中不乏灑滿母親眼淚以情動人、以理服人的信件,而書記本人未必能親眼看見這封信;二,我們沒有違法、危害大眾危害社會,為什麼要委屈「認錯」給對方臺階下,說不定自己說的每一句話,反而成了對方輕易獲得的「情報」用來更嚴厲的打壓;三,反對黑暗,自己要站在陽光下,正氣凜然——因為反對壓迫的個體,身上往往烙著深深的壓迫者的烙印。無論做什麼,站在陽光下,讓太陽暴曬每一個環節,讓每個人每個部門都能清楚地、透明地觀察進展,那麼就能最大程度地減少暗箱操作的黑幕。
早上起來寫好了控告狀,今天遞交給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心中常常悲喜交加,一會兒覺得他今晚就能回到家,一會兒擔心他正在被打,被準備著投入監獄。
控 告 狀
控告人:
曾金燕,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漢族。與胡嘉是夫妻關係。住址:北京市通州區BOBO自由城東果園76號542
被控告人:
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
1. 2004、2005年,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以下簡稱國保)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檔的情況下,多次軟禁公民胡嘉;同時還多次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檔的情況下,把胡嘉帶走,關押在不知名的地下室;同時由於胡嘉抗議國保的非法侵犯人身自由,遭到國保的暴力打擊。
2. 2006年1月9日-22日,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檔的情況下,軟禁胡嘉;
3. 2006年2月9日,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檔的情況下,軟禁胡嘉;
4. 2006年2月11日-16日,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檔的情況下,軟禁胡嘉;
5. 2006年2月16日早晨至今(2006年3月17日),胡嘉在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非法軟禁嚴密監控的狀況下失蹤,至今沒有任何消息,家屬沒有收到國保的任何法律檔和非正式通知。
關於非法軟禁的詳細描述:一般情況下,當胡嘉處於非法軟禁時,住所(套房)一樓樓梯口(這是我們樓5單元所有住戶的唯一進出口)有4名或者更多的國保把守,圍盒口有若干名保安,樓前樓後有國保車輛,小區出口設有警務工作站。當胡嘉處於非法軟禁時,不能走出家門,只能在房間內活動。倘若有急事或者去醫院、超市,必須通過國保得到國保上級的批准,若涉及到會議或者與人見面,不能獲得批准;在小區散佈呼吸新鮮空氣等類似的要求也不能獲得批准;若批准外出,必須同意國保貼身跟隨。
非法軟禁的地址是:北京市通州區BOBO自由城東果園76號542,其餘地址不詳。
證人:BOBO自由城的業主、開發商和物業的員工、保安、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國保楊春滔、高晨(音)、徐隊長、童處長(音)、王警官。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程式,做到程式合法,依法有據,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經共安局長或主管局長的書面批准,使用正式的法律文書,由兩名以上的員警執行才符合法律規定的,否則是違法辦案。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定》的如下法律規定,對於公安局關的非法拘禁、拘留、扣押、搜查,公民有控告申訴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認真審查核實的基礎上做出相應回復。
第三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控告人請求:請求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監督通州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關於非法拘禁胡嘉的行為,糾正其違法行為。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曾金燕
2006年3月17日
(轉自曾金燕博客)(//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