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0日訊】近來「媒體殺人」之說不絕於耳,身為媒體工作者,不僅感到驚心動魄,更有一份深沉的悲哀與難過。
先是元月中旬,媒體披露一名大學生在捷運上強吻不相識的少女,可能被判重刑,結果這名大學生竟以上吊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大學生不能承擔錯誤,勇敢面對未來,固然難以令人茍同。但是多家媒體見獵心喜,強力播送的作法,同樣在報紙投書上換來「新聞殺人」的抨擊。
本(三)月初,一名國中教師被指控師生戀,更使「媒體殺人」之說廣受關注。與前述大學生的結局相同,這名國中教師在媒體狂風暴雨式的揭露之下,最終選擇走上絕路。外界當然可以質疑,作為一位教師,怎可對身體髮膚如此輕率。但是對新聞工作者而言,面對教師父親頻以「媒體殺人」的語詞,來回應媒體逼迫性採訪時,難道心中不無所感?
「媒體殺人」的怒罵聲,當然不會是媒體的「漏網新聞」。各個電視媒體幾乎毫不保留地播出此一迴向自我的批評,似欲藉此證明媒體在新聞處理上的「廓然大公」。但是一再映入眼簾的「媒體殺人」指控,不但不能證明媒體的「公正」,恰恰相反的是,它鮮活地印證,為了收視率,媒體可以連自己的尊嚴都不顧。對於搶收視率與閱聽眾的媒體而言,「媒體殺人」的新聞,同樣是具有商業賣點的好新聞。
媒體果真如此嗜血?新聞工作者的確可以振振有詞的說:「我未殺伯仁,伯仁只是因我而死」。可是,媒體真的未殺伯仁嗎?當所謂師生戀成為一條可以大作特做的新聞時,媒體究竟關心的是此事的社會意義,還是當事人的消費價值?當所謂女學生的照片被以馬賽克方式曝光時,媒體究竟在意的是「知的權利」,還是「以知為名,以窺為實」的消費手法?
或許約莫五十年前,由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所提出的社會責任論真的是故紙一堆了,這些「故人們」將良知視為專業組成的要素,將新聞工作者的缺點與錯誤視為「社會公害」,而不只是「個人異常行為」的看法,或許可以被現代的新聞工作者視為「道德重整運動」的歷史餘緒。可是「社會公害」的說法,不仍然是今天在我們耳畔所常有的迴聲嗎?
媒體對於教師與大學生之死當然沒有直接殺人之責,但是人人都可能是伯仁,當「伯仁因我而死」的時候,新聞工作者難道只能說「我未殺伯仁」嗎?難道真要有一天自己變成伯仁的時候,才會警覺「我真的殺了伯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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