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了憲法權威也就損害了環境利益公共利益

——輝縣水泥廠案系列評論之二

衛子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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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訊】也許,新鄉市及輝縣市政府對把關閉水泥廠的行動稱作邀功請賞會有所異議,他們會說,我們甘願損失6000餘萬元的稅收?只因為水泥行業污染太重,關閉28家水泥廠屬於迫不得已,目的不過是為了保護環境,是為了工廠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是為了消除廠群矛盾,是為了更長遠的公共利益。

對這種「道理」,我們該作何回應呢?

應該明確地告訴他們,這是歪理邪說!

首先,水泥行業污染嚴重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不是去年或今年某月某日才能突然明白的道理,輝縣小水泥廠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經營,歷經二十餘年,在此期間,當地政府幹什麼去了?既是污染嚴重,為什麼不從苗頭就開始管起?為什麼非得等到今天才突下重手?既明知水泥行業是國家政策重點控制的污染行業,又為什麼給這被關閉的28家企業一一核發營業證照?可見,保護環境維護公共利益等等只是藉口,服從上級一時心血來潮的專斷命令才是實施關廠行動的根本動機所在。

其二,環境保護確實重要,水泥廠周邊居民的健康也極其重要,不能置之腦後,那麼,1萬餘水泥廠就業人員的飯碗及上游和相關產業2萬餘人的就業就不重要麼?水泥廠投資者的私產就不重要麼?三者同等重要!

其三,保護環境與保護私人產權同屬憲法原則,當兩種憲法原則發生矛盾時,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呈請憲法法院作出裁決,在沒有憲法法院的情況下,政府比較合適的選擇是尋求二者兼顧,沒有強調一條原則犧牲另一條原則的道理。要知道,違反任何一條原則都是違憲。一切違憲行為都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罪惡行為。在輝縣關廠案中,二者兼顧的辦法並非沒有,這就是,在關廠的同時對投資人給予補償。這樣,既保護了環境,維護了公共利益,又保護了投資人利益。現在,河南地方政府一分錢補償不給就把28家證照齊全的企業掃地出門,環境是保護了,周邊居民的利益表面上看實現了(之所以是表面的,是因為當這些居民某一天成為投資人時,也會遇到同樣困境),投資人的利益卻受到嚴重侵害。在此,當地政府的錯誤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居民和投資人兩個群體博弈時,屁股坐到了居民一邊,而不是居中主持公道,二是在政府拿錢補償與由投資人承擔責任之間,完全從維護政府這個利益集團的私利出發而不惜犧牲投資人的利益。由於投資方的主要訴求現在已經不是恢複生產而是補償,因此,這兩個錯誤,第一個只是迷霧,第二個才是關鍵所在,儘管新鄉市和輝縣市政府可以拿保護環境等理由來說事,但說穿了,在此雙方衝突的核心矛盾其實與保護環境無關,衝突的關節在於,當公權力與私權利博弈時,公權力以蠻橫無理的態度掠奪私人。

現代國家形成正常秩序的源頭在於憲法,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憲法,無論長遠的還是眼前的公共利益以及執政小集團的利益都依靠憲法來保障,損害憲法權威,就是損害最大的公共利益,也是給執政者自掘墳墓。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權益。……」《憲法》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新鄉地方政府如果真是為了公共利益服務的政府,就理當按這些憲法原則行事,河南省和中央政府如果不是腦袋裏進水了,就應該以當地政府是否遵循憲法原則來決定是支持權力在地方的樁腳,還是支持政府正當存續的根本——憲法權威。

──《觀察》首發(//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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