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改革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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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編譯報導)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被人權記錄惡劣國家把持,以致功能不彰之情形已引起注意。眾所周知,經常被點名人權記錄惡劣的中共政權,向來是聯合其他人權委員會成員阻撓對中國人權記錄的討論;而被普遍認知人權記錄極差的利比亞甚且還成為人權委員會的主席。此外,2004年春季,人權委員會未能針對具有猖狂人權虐待行為的蘇丹,通過對其採取嚴格行動的提議,隨後,蘇丹甚且在下一會期獲選成為人權委員會的成員。目前人權委員會的組成已成為聯合國最大資助者美國的痛處與惡夢。

根據美國外交關係協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研究員麥馬翰(ROBERT MCMAHON)三月三日的專論文章指出,去年三月安南揭示一項改革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提案,以較為嚴格的成員選任標準以及規模較小的常任人權委員會,取代目前遭人詬病已久的人權委員會。經過聯合國大會數次談判後完成較為緩和的協議草案,但美國拒絕接受此項草案,並要求重開談判,美國的反應將延遲聯合國對人權委員會草案的投票。

某些專家表示,聯合國會員國民主價值觀互異,是造成人權委員會改革困難的原因。針對美國的反應可能延遲修正草案之通過,外交關係委員會美國外交政策與國際法之資深研究員李.費因斯坦(Lee Feinstein)表示,聯合國如果無法解決人權委員會之改革問題,將損害聯合國之信譽,並且成為改善聯合國整體運作以及美國與聯合國關係之重大阻礙。

美國反對本項修正草案之主要理由是,本項草案無法保證完全排除鎮壓人權國家參與人權委員會以及不當影響該委員會之運作,此外,美國要求委員會成員之選舉應有聯合國大會三分之二之同意。美國國務院負責國際組織事務的副助理國務卿梅克.拉根(Mark Lagon)表示:“我們不要一個只是名稱以及程序改變的人權委員會。” 美國國會指定之聯合國改革專案小組去年公佈的一份報告指出,理想情況下,人權委員會應由民主國家組成。此外,哈德遜學院資深研究員安.貝弗斯基(Anne Bayefsky)表示,修正草案規定會員國只能連任二期,此意謂著自1947年迄今僅中斷一年,一直都是人權委員會成員之美國,將被排除在外,失去領導人權議題之地位。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小檔案:成立於1946年,宗旨為保護全球之基本人權與自由,是建制國際人權標準之重要機構。該委員會重要任務之一為派遣專家調查人權記錄有問題的國家,並且提案討論該等特定國家之人權記錄。該委員會目前已是各國及非政府組織,針對各國對人權議題立場表達意見的論壇。

協議草案改革之重點整理如下。

性質
改革前﹕非常任機構,每年三月於日內瓦舉行為期六周的會議
改革後﹕常任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期、會議總日數不得少於十周。

成員國數量
改革前﹕53
改革後﹕47

選舉方式
改革前﹕由僅54個成員之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採多數決決定。
改革後﹕聯合國大會採多數決議決定。

選舉標準
改革前﹕由聯合國五個地區群組選出,無標準。
改革後﹕有挑選標準。

任期
改革前﹕一任三年,未限制連任次數。
改革後﹕一任三年,僅能連選連任二次。

監視人權狀況
改革前﹕無.
改革後﹕要求成員國自我檢視人權記錄。

中止成員國資格
改革前﹕無。
改革後﹕經聯合國大會三分之二認定某人權委員會成員國犯下「重大且系統」之違反人權事實,即立即中止該國資格。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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