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訊】四、公正的社會基本結構
有了確保原初契約公正及遵守諾言的公正原則、道德原則,我們就建立起了有關是非對錯公正與否的道德標準,並可確定如何建立一個有關財富、機會、收入、權力等的公正分配機制進而建立公正的社會基本結構、憲法、法律並最後建立社會、國家、政府。
雖然我們很難確定某項孤立的、具體的分配事件是否公正,但是,我們能夠根據公正原則建立起一套公正的程式、公正的背景、公正的基本環境、公正的社會基本結構,在這樣的一個結構中,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公平的機會均等原則最能表現出這種精神。這個原則只是訂出一個結構性的東西,它的存在使得人們能夠在根據這個原則所建立起來的社會結構中進行活動,而這種活動無論產生什麼結果,由於這個結構本身是公正的,因此,它也是公正的。我們可以更具體的說明這個公正概念,比如人們日常進行的生產交易等經濟活動,如果這些活動是在公正的市場經濟背景下進行的,並未出現任何違規行為,則無論這些活動的結果是什麼,這些活動及結果都是公正的。如果這些活動是在強權干預下的特權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則無論交易活動的結果是什麼,都是不公正的。程式公正的特色就是,我們不知道什麼樣的結果才是公正的,或者,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可以規定什麼樣的結果才是公正的,但是,我們卻可以遵循一套公平的程式。只要遵循這套程式,無論得出什麼結果都是公正的。選舉或賭博都能說明這種公正的概念。我們不能說一個選舉必須產生一個特定的結果才是公正的,在選舉中,遵循公正的選舉規則所得出的任何結果都是公正的。在公平的賭博中,任何結果都可能產生,但只要參加者遵循賭博的程式,則任何結果都是公正的。
羅爾斯把社會看成是一種各個成員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組成的一個合作體,它不僅包含著分配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它包含了大家如何合作以生產利益的問題。雖然差異原則好像是規定出一個對於分配結果的規定,但事實上,它所規定的是這種合作活動應該如何進行的原則,而不是這種合作的成果本身應該怎麼分配法。同時,羅爾斯一再強調,在他的理論中,公正的主題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一時的公正問題,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的公正問題。只要社會的基本結構符合公正的原則,在這個社會中所進行的交易就是被允許的。
當我們的研究興趣主要集中在分配公正時,社會制度及法律似乎是最為恰當的研究物件。其實某一個主題與他們比較起來更加根本,這個主題就是社會基本結構,這是公正問題中最基本的問題,只有在有了公正的社會基本結構之後,才能有一個公正的背景,在這個公正的背景下,才能談政治上的權威與義務,其他的問題才能獲得解決。社會基本結構所指的是一個社會中的主要制度及機構以怎樣的方式組織成一個系統,對於”社會基本結構”羅爾斯是這樣定義的:
社會的基本結構意味著主要的社會機構之間,如何互相適調以組成一個系統之方式;通過社會合作,它們如何分派基本權利與責任,以及如何分配利益。因此,憲法、法律上所承認的財產形式、經濟組織,都屬於社會基本結構。
一個生在奴隸社會的奴隸或一個生在封建專制社會的臣民與一個生存在民主社會的公民比較,他們的思想、欲望、目標都會有很大的不同。個人的聰明才智是否能得到充分的發揮也與他所處的社會以及他在該社會中所占的地位有極大的關係。一個公正理論必須考慮到社會結構的不同對於每一個成員人生的影響,因此,在建立一個公正理論時,社會基本結構是最重要的主題。
建立公正的社會基本結構分四個階段,羅爾斯根據美國憲法的構想來談建立道德規範的公正原則與憲法、立法及執法的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立約者原初契約的物件乃是建立社會基本結構的公正原則。這個階段的工作是建立起一些最基本的原則。處在這個階段的立約者,沒有任何道德規範可以作為他們的指引,因為他們所要探尋及制定的正是這樣一組規範,這組規範就是公正原則以及有關個人行為的公平原則。第二階段就是召開一個制憲大會,在這個大會中,立約者所要制定的是一部憲法。在制憲過程中,他們以經有規範可以遵循,這個規範就是上述的公正原則,而他們所制定的憲法也不能與這組基本規範相違背。第三階段就是立法的工作,這個工作就是制定成文法,它們必須滿足公正原則及憲法。最後階段就是法官及有關公職人員執法及制定政策的工作。很明顯,傳統契約論主要談的是第二階段的問題。憲法是一個政治的檔,根據它,立約者同意建立一個政治社會的組織。
五、道德規範與多元化社會
道德哲學中最重要的兩個概念是「對」與「好處」。道德規範所告訴我們的是什麼行為、制度、法律是對的或公正的。人類社會之得以存在,必須依靠一個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普遍道德才有可能。這就是塗爾幹所謂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一個道德社群這句話的意義。但是,什麼東西是好的或有價值的這個問題,卻不需要有一個被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標準。在這裏,相對性並不會威脅到人類社會的存在;相反的,它可以使它更加多姿多彩。自由主義式與非自由主義式的道德理論最重要的不同之一就是,自由主義者認為人類擁有不同的,甚至不可公約的價值體系,而非自由主義者們則認為,價值體系就像道德規範一樣具有客觀性。因而,如果倆個人擁有不同的價值體系,就表示至少有一個人是錯的。自由主義者這種對價值的看法,與多元主義、決策主義等論點很自然地就連接起來。同時,這種價值的多元主義使得他們在建立道德理論時,把興趣、喜好、目的等不可公約的個人特殊性的東西排出在外。道德原則的基礎不是興趣、喜好與目的,因為它們是因人而異,甚至不可公約的。對價值高下不作任何評價的立場正是自由主義最重要的論旨之一:因為在這個領域內,沒有客觀的標準存在,或者說,價值本身並不存在於客觀世界中。世界是由事實構成的,而價值則是人類對於事實世界所賦予的意義,而這種意義賦予的工作,完全由主觀的興趣、喜好及目的而定。由於接受了這個自由主義的論旨,羅爾斯在建立他的公正理論時,把興趣、喜好、目的等這些個人特殊性的東西,完全放在括弧裏。無知之幕的作用之一就是把它們遮掩起來,使得立約者們對它們一無所知,因而才可能保證道德原則的普遍性。立約者們雖然對個人特殊的興趣一無所知,他們也不知道自己的價值體系,但是,他們對於一般事實的知識卻沒有喪失,無知之幕並沒有把這種知識遮掩掉。因此,他們對於人類需要的基本結構有所瞭解。而基本有用物品的理論指出,無論你的價值體系是什麼,無論你認為什麼樣的人生才是好的,基本有用物品對於它們都是不可缺少的東西。像自由、機會、財富等這些物品,無論對什麼人生目的都是不可或缺的東西。即使一個想出家做和尚的人,也不能完全沒有這些東西。基本有用物品的理論並不是有關個人特殊的興趣、喜好及目的,而是有關具有普遍性的需要。有了這個理論,契約就能夠開始。同時,在契約訂立之後,人們也仍保住個人特殊的興趣、喜好及目的等東西而建立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在這種多元的社會中,人們有著不同的,甚至不可公約的價值概念。在這種多元的社會中,社會的統一用什麼來得到保證呢?保證社會統一性的東西就在於大家所共同接受的這套道德規範—公正原則。這種規範具有普遍有效性,任何價值體系都不會與它衝突。羅爾斯說:社會的統一性以及公民對於他們所共有的典章制度的忠貞並不建立在他們都擁護一個合理的價值觀念,而是建立在大家對於怎麼樣對待擁有不同及相反價值觀念的自由及平等的道德存在才是公正的這樣一個合同之上。
六、效率原則
有些社會制度可能效率很高,但卻不公正;有些則是公正的,但效率卻沒那麼高。羅爾斯認為,效率原則為了提高總體及平均的效率而要求某些社會成員降低自己對生命的期望,從經濟的觀點來看,可能是有效率的,但從道德的觀點來看卻是不公正的。
效率原則要求人們在某些情況下,為了最高的效益而作犧牲,但這些效益卻讓別人去享受,這種要求對一般人而言顯然是過分的。在平常的狀況下,很少人會認為純粹只是為了增進總體的效率而犧牲自我乃是一種合理的安排,這就是為什麼效益主義一再要強調同情、慈善等道德情操的道理了。效益主義那種要求每一個人為了最高效益而作自我犧牲的道德乃是一種幻想式的道德。
七、制度公正—個人道德發展的根基
作為個人道德發展的基礎,「社會的各種制度是公正,並且眾所周知是公正的」這一前提還包含著另外一層意思,即:構成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不僅是公正的,而且得到了普遍的實施。只有這樣一種局面才能提供個人道德發展的充分條件。
一個人對社會制度產生認同的前提不僅是該制度在概念上被公認符合正義,更重要的是他認識到,他本人和他所關心的人是這一制度的受益者。
良序社會的基礎之一是個人道德的發展,而個人道德的發展遵循三條心理法則。這些法則涉及個人正義感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首先是對父母的愛,然後是對朋友和熟人的信任,最後是對社會制度的原則性認同,亦即正義感。這些法則的前提涉及的主要是制度對個人的影響,而不是個人的自然秉性。第一條法則是關於孩子如何形成對父母的愛,其前提是:「家庭結構是公正的,父母對孩子懷有愛心,並通過照顧孩子的利益明確表達這一愛心。」在下一階段,對父母的愛發展為社會關係中的友誼和信任紐帶。這一紐帶形成的前提是:「人們已經在按照第一條法則產生的感情紐帶的基礎上發展了同情的能力,同時,社會關係是公正的,並且眾所周知是公正的。」最後,在第三階段,人們逐步形成對社會制度的理解和認同,並因此而產生正義感。依照第三條法則,這一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的各種制度是公正的,並且眾所周知是公正的。人們已經在按照前兩條法則產生的感情紐帶的基礎上發展了同情的能力。」
公正制度的建立和公正美德的產生是同一歷史進程的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公正制度起源於人的互利動機;在第二階段,公正逐步演變為包含他向關注的品德。造成這一轉變的主要原因是,隨著公正制度的完善和自覺遵守契約道德教育的成功,公正的原初動機逐步退出人們的意識。用休謨本人的話說:一旦人們建立起公正的規則,並發現這些規則有利於公益,「遵循規則的道德感就會自然產生,無需憑藉外力」。因為人們逐步普遍對公共利益產生了同情之心,公正逐步發展成為在道德上被人珍視的概念。
公正原則的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原則首先保障的是平等的基本善:尊嚴、自由、尊重。最重要的基本善是人的尊嚴(自尊)、自由,它們是人最重要的基本需求。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對基本自由的完全可行的平等分配去盡可能地實現尊嚴這一基本善。雖然公正原則允許酬勞的不平等,以換取人們對大家都有益的貢獻,但自由的優先地位意味著人們在尊重所需的各項社會基礎方面享有平等。「尊嚴由社會所認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來保障」。在一個公正的社會裏,尊嚴與尊重的基礎是平等自由而不是收入、地位。
叔本華提出,公正(正義)的基本原則是「不傷害人」:不僅不傷害他人的肉體,而且不傷害他人的自尊。說到底,不公正損害的是人的自尊。資源和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之所以能夠對人造成傷害,首先是因為它能傷害人的自尊。與此相應,公正的首要目的是維護人的尊嚴,而不僅僅是公平地分配資源和利益。只有這樣來理解正義和非正義,我們才能解釋,人為什麼會對表面上看起來只觸及肉體或物質利益的非正義行為表現出如此深刻的憤恨。
哈貝馬斯的公正範疇主要涉及個人身份和自尊,認為正義所維護的首先是人的自律:在現代意義上,正義首先涉及每一個人「不可剝奪的個體的主體性自由。」如果我們把別人視為有限資源和利益的爭奪者,而不是自尊易受傷害、因而需要關切的個體,我們就無法從哈貝馬斯的角度來看待公正,在最根本的意義上公平待人。公正制度的重要性首先在於建構人的品德,使人從只知自利發展成為出於同情心而以公正待人的人。”鑒於道德的目的是照顧通過社會化才成為個體的人們的脆弱性,它總是必須同時完成兩個任務。它必須提倡平等地尊重個人尊嚴,強調個人的不可侵犯性,同時,它必須保護主體間相互承認的關係網絡,使個人能借此網路作為共同體的成員生存下來。與這兩個互為補充的側面相對應的是公正原則與相互關切原則,前者提倡對個人的平等的尊重和平等的個人權力,後者則提倡對鄰舍福利的同情和關心。
「正義之所以為正義,是因為其中含有愛心」,公正概念所包含的全部意義,尤其是各種形式的平等和自由,都不外是如下命令的應用:把每個潛在的人視為人。因此,蒂利希強烈反對慈善的概念,慈善將「愛和正義對立起來,從事‘慈善’意義上的善行而不是努力消除社會的不公正。」
根據公正原則,只有個人才有權決定是否放棄自己的個人利益,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別人按照利他主義的原則行事。利他主義不是人的天然動機,而是社會化的可預期結果。羅爾斯的公正原則的優先順序反映了康得所說的「人的價值高於一切」的信念。
八、公正—永恆的道德:從公正社會到理想社會
今天,全人類大部分人已經生活在一個公正社會—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國度。公正作為最基本的個人主義道德價值底線維護著每一個人的尊嚴、人格、自由、權利乃至生命安全。公正原則構成了契約民主政體的法治基礎孕育了人民廣為遵循的普世價值與道德觀念。自由主義對不同文化、宗教,不同人生理想追求的理解、包容、尊重及保護帶來了豐富多彩的多元文化與多元價值觀。思想的自由、人性的解放帶來了物質極端豐富、社會高度繁榮。普遍的真正意義上的不同利他主義美德(為人民服務)、理想、價值得以孕育產生,人民在不斷的文明進步中探索、期盼著理想社會的來臨。人們思索著在物質豐富、滿是仁愛的未來理想社會裏,我們是否還需要公正、正義?有人說:公正是資本主義的道德基礎,是建立在自利人格上的道德,理想社會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更崇高的品德和更崇高的福祉」。馬克思認為:「趨近公正的最好辦法不是增強道德教化,而是爭取達到物質資源的盡可能豐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正的客觀條件。」即公正愈不必要,我們就愈接近公正。然而,公正的主觀條件—利己主義能夠消滅嗎?而且未來最大的難題不是利益的衝突而是價值觀的衝突:
盧克斯認為:「即使是在物質豐富、利他(高尚的為人民服務理想)精神充分的合作局面中,善觀念的衝突也使我們有必要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負擔,合理地分派義務和保護權利。唯一的區別是,這一必要性來自于他人的仁愛,而不是他人的自私。當利他主義者熱誠追求各自的善觀念時,他們完全有可能做出不公正或破壞權利的行為。每一種善觀念都會對個體的利益有不同構想和排列順序。不僅如此,每一種善觀念都會在上述問題上排斥其他善觀念。」羅爾斯強調,善觀念的不同會導致社會衝突,並且這一點不會因為人們通情達理而有任何改變。因此,公正在普遍利他主義社會(理想社會)中仍有必要。
那麼,我們要問,不同的善觀念一定會在未來社會出現嗎?是的,無論未來社會如何接近理想社會,既然它是人類社會,它就不可能和現存社會毫無相似之處,現代社會不同的善觀念產生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文明、不同的人生價值理想,它們在自由主義普世價值基礎上發展昇華為遠離功利的不同理想主義道德追求價值觀,這些不同的善觀念以各民族不同的文化、習俗、宗教、傳統為背景,成為人們追求美好未來的精神寄託與靈魂歸依。人們按各自的善觀念為人類編織著、創造著不同的理想及未來,多元的利他主義善觀念的衝突在未來社會在所難免。公正規範對不同善觀念的約束仍然是未來理想社會的基礎。把公正的必要性歸結於利他主義的缺乏,我們的道德觀就會發生不良的變化,當我們無視公正而追求所謂善觀念的理想時,可能最終既不利他,也不利己,還給社會、給人類帶來災難。在公正問題上,馬克思主義者的理論失誤不在於他們沒有料到理想社會亦需要公正,而在於他們過於樂觀的認為無需訴諸公正(而只要使用暴力)就可以達到理想社會。同時,即使是未來理想社會,也不可能完全消滅利己主義,只要社會還存在利己主義,所有的人都必須接受正義的約束,不論他們是利己主義者,還是利他主義者。(全文完)
轉自《百家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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