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訊】 一、自然狀態與契約、公正理論
在人類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人類是在不斷的進化當中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從單兵作戰對抗自然威脅的原初境況到聯合起來組織社會再到組成公正的現代公民社會,人類完成了歷史性的飛越,並在不斷的實踐總結及思索中形成了燦爛的多元文化、豐富多彩的偉大思想及現代科技文明,而今天所取得的一切人類的偉大成就及人類進步大多與康得、洛克、亞當*斯密、羅爾斯、穆勒等偉大思想家、哲學家對人類的巨大貢獻有關。他們提出的理論可能是知識的基礎、也可能是有關政府的合法性問題、也可能是有關公正與道德的根據、也可能是有關契約與政治權威理論。這些理論思想構成了現代文明社會的世界觀,而契約論的出現標誌著現代政治理論的誕生,以契約作為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礎則象徵著現代政治的來臨。
在契約未成立之前,人們所處的是一種沒有公正及道德的自然狀態,在這個狀態中,各人按照自己的方法及規則行事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人與人之間沒有共同接受的行事規則,那是一種戰爭的狀態,而在這場戰爭中,每一個人都把別人視為敵人。我們只要觀察一下野生動物的世界,就對這種狀態有所瞭解,在這種境況中,沒有道德上的對錯問題,只有弱肉強食、勝者為王。自然狀態對任何人都不利,弱者自不待言,即使是強者,也必須隨時警惕別人可能對他的襲擊。因此,理性告訴人們,最好的辦法是大家合作建立一套大家都願意遵守的規則,這樣可以使人們由前社會狀態進入社會。在社會中,由於有規則可循,每一個人都能較順利的達到自己的目的。至此,原初的道德對錯觀念得以形成,任何不守諾言違背規則的行為都被視為不道德的、錯的。而對每一個人都平等的大家都能接受的規則才算是道德的、公正的。這組大家都同意的規則叫作道德原則。契約或允諾是道德原則的基礎,有了大家都接受的契約,才形成了每個社會人必須信守諾言的道德觀,由此,一切美德從誠信開始了。
由於打算進入社會的立約者本身的動機是自利的,還不具備是非道德價值觀,所以我們才需要建立一套道德原則。並由於自然資源的有限無法使每一個人得到滿足,因此,需要建立契約的公正原則。在此,我們預設在原初的境況中,每一個人是自由的,並且所有立約者之間是平等的,立約者可以提出任何他認為大家應該採納的原則作為分配的準則,沒有任何人能夠對別人加以限制。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在這種境況中比別人佔便宜,同時每一個人對別人提出的原則有否決的權利。因此,這個最根本的契約必須在無異意的情況下,才能通過。由於大家都是自由且彼此之間是平等的,因此,這個出發點對大家都是公平的,沒有任何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取得任何比別人有利的地位。公正是建立在這個公平的基礎上,因此叫公平式的公正。
因為所有的立約者都是自利的,他們具有不同的人生目標及理想,又由於他們是自由平等的,任何人無法強行判定某些人生目標及理想的優劣對錯,同時,世界上也不存在一個對所有人都適合的人生理想,因此,孕育出對所有人都公平的公正原則以利於所有立約者人生目標與價值的實現,建立在公正原則基礎上的社會及政府的功能就是創造一個客觀的環境,讓人們能夠在其中實現自己的理想。公正原則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社會及政府不干涉人們的宗教信仰以及價值取向,它們只提供及創造條件讓各種人生理想儘量得到發展的機會,以讓每一個立約者獲得進入社會的最大利益。由於公正的社會保障並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從而獲得自然人進入社會的最大動力。公正作為人類社會最重要的道德得以孕育產生。
公正是社會組織中最重要的道德,就如真理對一個思想系統的重要性一樣。一個理論,無論是多麼優雅及多麼經濟,如果是假的話,則我們還是得對它進行修正或摒棄它;同樣的,人類的法律與社會組織,無論它們的效率是多麼高並且安排得多麼妥善,如果它們是不公正的,則我們還是得對它們進行改革或放棄它們。作為人類活動的最高美德,真理與公正都是不能妥協的。
為了確立對所有人都公平的公正原則,羅爾斯創造性構築了他的現代民主政治方法論:人只有忘記了他的身份、階層地位與生存狀況,才可能提出一個對所有人都有公平的公正原則,人只有在擔心自己也可能變成囚犯、乞丐、無產者、中產者、政客、富翁、老人或絕症者等等時,才會不基於個人利益的得失而照顧到所有人。從而確立了一種對多元性同等寬容的政治思想、公共理性。這種思想反對一元專制,提倡多元平等!
自由主義的中心論旨之一就是價值上的多元主義,它承認及允許各式各樣的價值體系的存在。理想的政府或社會在價值問題上應該保持緘默,政府的政策不應該對於某一種生活方式或人生理想有所偏袒。在這裏,人們有權利選擇自己認為理想的生活方式,而政府及社會的功能就是創造一個客觀的環境,讓人們能夠在其中實現自己的理想,這也就是現代政治理論中政教分離的主要涵義。政府無權干涉人們的宗教信仰以及價值取向,它只能提供及創造條件讓各種人生理想儘量得到發展的機會,這是一個對政府的功能的革命性的看法。古代的政治理論總是把道德教化作為政治的最終目的而現代的政治理論對於政治的功能卻有一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政治不再是道德教化的手段,而是替人民辦事的工具;政府也不再承擔道德教化的責任,它不過是基於公眾利益的程式性工具。
由於人是社會的動物,他在社會中實現他的理想,而社會的形成必須靠一套大家共同接受的規則。大家都將力求這套規則的公正以避免由於不滿而對它提出的批評,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公正是具有優先性的,在眾多的社會美德中,公正這項美德所占的地位是最高的,它是眾價值中的價值,其他的價值之所以可能實現,都是由於公正這項價值的存在。一個公正的社會中,由於公正社會道德的存在,其他別的社會美德得以實現,如社會和諧與穩定。如果原初的成立社會的契約是不公正的,則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政府、價值觀及道德都是不公正的,政府的合法性將不復存在,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將不復存在。
二、公正原則
由於合作能夠使每一個人獲利,因此大家才參加社會。又由於大家都是自利主義者,每一個人都希望在合作中獲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利益衝突在所難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規則來規定利益該如何分配,則合作就不可能。這組用以規定參與者所該享受的權利及利益以及所該盡的義務及責任的規則,是維持社會存在及運作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我們將這組規則稱之為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任何一個社會成立的基礎,它牽涉到權利、義務、利益以及對、錯、道德、不道德等概念。針對原初境況中的立約者,羅爾斯提出兩個公正原則作為權益分配規則。這兩個規則就是:
(1)最大均等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擁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個人所擁有的自由要與他人擁有相同的自由能夠相容。
(2)差異原則: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將以下列的方式來安排:(a)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並且,(b)它們是隨附著職位與工作的,而這些職位與工作對所有人都是開放的。
最大均等自由原則所討論的是基本自由分配問題,首先,所有人的基本自由都是相等的。其次,所有人都擁有最高度的自由但這點要與別人也擁有同樣的自由相容。(基本自由包括)羅爾斯說:公民的基本自由乃是政治自由(投票的權利與被選的權利),以及言論與集會的自由、良心與思想的自由、人身自由與擁有(個人的)財產的權利;根據法治概念所界定的不被任意逮捕以及拘禁的自由。這些自由全部都是滿足第一個原則的要求所必須的,因為一個公正的社會中的公民都具有同樣的基本權利。
為什麼把這些自由視為基本自由?首先,根據歷史的經驗,這些自由一直是人們所追求的,它們的重要性從人類的歷史中顯示出來。其次,無論你的人生目標是什麼,這些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這些自由被剝奪,有很多人人生的理想就無法實現。穆勒指出:自由乃是人類追求真理、美及公正不可或缺的工具,只有在自由的環境中,人才能發展自己所具有的能力,完成自己的理想,維護人性的尊嚴。而這些自由之所以是基本的,乃是由於它們對於這些目標的實現是最為重要的;其他的自由,例如遷徙的自由,都可以從這些基本自由中導出來。
在羅爾斯的基本自由中所包含的只是消極自由的內容,即從某些束縛中解放出來。而束縛所指的是法律上所規定的責任及禁制,以及公眾輿論和社會壓力的影響。一個人只有受到法律限制或社會壓力及公眾輿論監督的情況下,他才是受束縛的。在此,沒有把經濟因素對人的束縛包括進去,而是把經濟因素視為自由的條件:一個人如果只是由於經濟的因素而不能自由地去實現自己的目標時,他所缺的並非自由,而是自由的條件。基本自由中沒有把積極自由包括進去,積極自由強調的是能自由地去做。馬克思主義的本質就是積極自由,柏林指出積極自由的概念會導致集體主義及極權主義。而馬考倫則把自由看成一個牽涉到「人」、「束縛」、「行為」的三專案概念。於是「自由」就是:人是自由於束縛的去做某件事。從而把自由的兩面――消極自由及積極自由結合在一起,並把人這個概念延伸到團體或社群。公正原則選擇保護所有人平等的消極自由就是既要最大程度均等的解脫對人的束縛從而獲得人性的解放、獲得做人的尊嚴;又要防止沒有任何束縛下個人或社群的為所欲為,防止積極自由,防止一部分人的自由對另一部分人的侵害,防止極權主義的產生。公正社會下的自由不同于原初境況下的自由,是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條件最大限度的均等的自由。
差異原則則是有別于社會主義結果均等的平均分配原則及有別于奴隸封建社會的不公正的不均等原則,它是對每一個人都有利的機會均等原則,作為公正原則的第二原則,它所要處理的問題是除基本自由以外的基本有用物品如財富、收入、機會、權力等的分配問題。它的第一部分所處理的是由職位與工作的不同所帶來的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該以什麼原則分配的問題,這個原則指出,這種不平等如果能被接受,則它們必須是對每一個人都有利。第二部分則告訴我們,大家都應該有均等的機會去獲得這些職位與工作。根據差異原則,可以引出不同的公正系統:
1).自然自由系統:它完全不認為社會與自然的一些偶然因素(能力、財富與地位的分配)是在討論分配公正時應該考慮的因素。他們甚至認為在這方面幸運的人是有權利享受這種幸運的。把這些偶然因素所帶來的幸運與不幸都視為是被公正所容許的。
2).自由主義式的平等系統:它認識到自然自由系統的這個缺陷,把社會上的偶爾因素儘量地減低到最低的程度。實行實質性的機會均等,這麼做的理由乃是,這些社會因素使得人從不同的出發點出發,但是,允許這種現象存在是不公正的。因此,社會系統應該儘量地減少這種因素的存在,使得出生在不同階級,而又具有同等自然能力的人,都有相同的機會完成他們想做的事。自由主義式的平等系統很顯然地比自然自由系統更接近我們日常的道德觀點。
3).民主的平等系統:羅爾斯對這兩種平等的理論提出了批評。它認為從道德的觀點看,一個人不能對他天生的才能及後天所生存的環境負責,因此,一個社會的分配原則如果把這些因素作為分配的標準,則很顯然它是獎賞及責罰人們所具有的某些他們所不能負責的特殊際遇。從道德的觀點看,這是不能被接受的。前面兩個系統都把”對所有人都是有利的解釋成效率、效益原則。但是,為了達到最高的效率及效益,我們必須犧牲某些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符合效率及效益原則的分配,對於這些被犧牲的人就不是有利的。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效益主義有時甚至不得不接受奴隸制度,因為在那種情況下,奴隸制度所能創造的效益是最高的。因此,中國現在片面追求發展追求效率及效益而無視民工悲慘境遇的政策是違背公正原則的不公正、不道德、不人道奴馭政策。羅爾斯在指出這點後,緊接著指出,為了真正達到「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我們必須從「處於最不利的地位」的一組人的觀點來看不平等的分配這個問題。所有的不平等都必須是他們認為能夠接受的,「對每個人都有利」才可能實現。社會分配必須最先滿足最緊迫性的要求,然後再滿足次要的。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與社會上其他的人比較,也就是那些緊迫性需求獲得較少滿足的人,因此,平等的概念要求我們先去滿足那些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的需要。
對於「對所有人都是開放的」以及「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兩個概念作了民主的平等這種分析後,差異原則就變成: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將以下列的方式來安排,以使得:(a)它對於處於最不利地位者是最有利的…(b)它們是隨附著職位與工作的,而這些職位與工作對所有人都是開放的。
公正之所以具有這種寬鬆性特徵,是因為它是一種以個人主義為前提的道德觀。換言之,以正義為中心概念的道德觀的基本預設是,不論是在本體意義上還是在道德意義上,個人利益都是第一位的,而集體利益只是個人利益的加合。基於此,以正義為中心概念的道德觀不要求人們追求他向的價值,只要求人們在追求自我選擇的價值時採取社會認可的公正手段,不論這一自我選擇的價值是自向的還是他向的。追求個人利益的唯一條件是,人們必須遵守既定的社會規範和這些規範所體現的形式平等及互不傷害原則。
三、契約論
現代世界的形成,是建立在一連串的思想及社會運動之上的,14、15世紀的文藝復興,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世界的科學革命,以及18世紀的啟蒙運動,是奠定西方現代世界的幾個主要的思潮及社會運動。19世紀的工業革命是直接繼承了上述幾個思想運動所造成的社會大轉型。斯賓諾莎的哲學把這種思想表現得最清楚。宗教上,這個新的世界觀所強調的是人與神之間的直接交通,以及貶低教會在個人靈魂解脫中的地位。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主義理論所提倡的是,政府儘量少的插手,並且也沒有權力干涉人們的經濟活動。在政治與社會上,契約成了一切人際關係的基礎;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是契約式的,人們彼此間的關係也是契約式的。契約成了政府合法性的基礎。
契約論的出現標誌著現代政治理論的誕生,以契約作為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礎則象徵著現代文明的來臨。契約論的出現是針對君權神授及絕對君權等中世紀的政治理論,根據這個理論,君主的政治權力及權利乃是奠基在神意或類似的東西之上,它們不受被統治者的限制。這種政治理論所造成的後果往往是政治權力變成了肆意的權力,肆意的權力是一種以命令統治的政府,而不是一個法治的政府。在前一種政治下,被統治者能否受到合理的統治,完全要看君主的風格及作為,因此,君主的道德修養成了政治上清明與黑暗的最重要的因素。中國傳統政治中一再強調聖君的重要性,也是由於傳統中國的政治是一種以命令統治的政治,而不是一種法治的政治。當然,法治的政府與以法來統治並不是一回事,法家的政治哲學提出以法來統治的理論,但卻與現代的法治思想完全是兩回事。
由於絕對君權所造成的結果常是肆意的權力,在這種權力下,人們的財產甚至生命都無法得到合理的保障,這種情況發展到嚴重的時候民怨沸騰,人們就會想到這種政府背後的政治理論本身是否有問題?
契約論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首先,人們所想到的是君主與人民之間應該以契約作為他們之間關係的基礎;逐漸地,人們認識到所有形式的政府都應該建立在契約之上,美國《獨立宣言》所表現的是這種思想的典型;再進一步,契約被認為是所有人際關係的基礎。是現代西方意識形態中最核心的部分。
社會契約是政治權威的合法性以及政治義務的基礎。由於我們接受了某一個契約,而這個契約的履行蘊涵著某個政治機構在某種情況下對我們有權威,相應地,我們對它有某種義務。由於契約是一種合同,一般而言,遵守自己所訂的合同是一種道德規範義務。由契約論所建立起的政治權威及義務,最後必須依賴某些道德原則才能得到保證。
一個人只要對一個社會如何安排公正及處理國家事務有所瞭解,而仍舊自願地留在那個社會中,就表示他隱然地接受了契約。我們通常說,當一個人自願接受一個社會或該社會的法律所提供的保障及利益,就表示他隱然地接受了契約。由於契約是一種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我們有道德義務去遵守自己所訂的合同,因此,通過這項道德原則以及隱然的同意,我們的政治義務得以成立。在界定契約論時,我們必須牢記這個特點—契約是一切權威及義務的根據,任何對契約論的界說,都必須指出契約概念是建立權威及義務不可或缺的工具。契約本身不足以保證權威及義務的成立。為了保證它們的成立,契約論必須假定一個道德原則的有效性,這個原則就是忠信原則—我們應該遵守自己的諾言。守諾不是一種政治性的義務,它是一種道德義務,在契約論中,道德義務乃是政治義務的基礎。它的最終落腳處是自然的道德法則,一個人的道德義務是由自然道德法則所規定的。(待續)(//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