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9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台、港法輪功學員控告香港入境處非法遣返一案,昨日進入第3天聆訊,原告代表律師針對港府向法院提交被視為機密文件的「補充證明書」,向法院明確表示,港府要求不對原告揭露此項文件的做法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並且指出,「監督名單」的相關資料的揭露與法官判斷本案核心問題──拒絕無辜的台灣法輪功學員的入境決定是否非法,具有「重要性」(material)及「相關性」(relevant)。原告發言人譴責港府蓄意拖延交出黑名單,充當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幫兇。
原告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在庭上向承審的夏正民法官說明,原告並非要審閱港府所有的入境程序、準則及作業手冊,他們去年11月所作的「證據提出」(discovery)申請,僅就台灣原告被拒絕入境的部份要求港府提出相關資料給法院判斷,如此已經足夠。
夏博義向法官指出,入境程序、準則及作業手冊並非原告要求提出的重點,因為很可能這些手冊、準則的絕大部分都與本案的「司法覆核」無關,但其中勢必「有些內容一定與4名原告的被拒絕入境有關」,法官可以先行看過港府的那些內部資料及準則,了解入境處作出拒絕入境決定的決策者是基於什麼資訊作出決定,然後法院再決定那些是與本案相關的關鍵證據資料,可以向原告揭露,如果此項揭露仍有所不足,原告可向法院作進一步的主張。
夏博義並且引述去年11月法官所作出的裁定,說明法官已在裁定中確認:港府提出與做成拒絕入境的決定相關的準則資料,對於法官裁定本案核心問題是具有「必要性」的。
庭辯期間,法輪功學員在高等法院外、警方指定的請願區內靜坐請願。(大紀元記者吳璉宥攝) |
庭辯期間,法輪功學員在高等法院外、警方指定的請願區內靜坐請願。(大紀元記者吳璉宥攝) |
特別辯護人須獲原告認可
至於港府建議以「特別辯護人」來處理所謂秘密的「補充證明書」問題,夏博義除了說明這份「補充證明書」不應被允許之外,並同時說明即使法官認為可以用「特別辯護人」來處理,但「特別辯護人」在法律實務上是為了原告的權益而設,應該具有獨立性及高度的專業性,不應該是一個出乎原告意料的人選。夏正民法官對於雙方所陳述「特別辯護人」,昨天未有任何表示。
在今明兩天,法官將繼續聽取港府方面針對「公共利益豁免」的結辯。台港原告則對港府律師在庭上明顯的一再拖延時間及程序表示不滿。原告發言人朱婉琪表示,如果真的有台灣原告危害香港安全的證據,港府為何不爽快的昭告天下?事實上,就是港府不敢曝光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證據,港府為中共掩蓋一個不公不義的「保安理由」的構陷,是真的做了破壞「一國兩制」的幫兇。
第三日庭辯結束後,四位台灣法輪功學員和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右二)步出法院。(大紀元記者吳璉宥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