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租房問題豈能不了了之 ?

評建設部建住房(2005)226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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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訊】一、226號文違背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二、226號文違背政務公開原則

三、226號文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四、226號文未能體現「尊重歷史,實是求事」精神

五、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就必須堅持有錯必糾

2005年12月14日,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剛剛結束,傳來2006年要著力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的喜訊,在以”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的全國法制宣傳日的宣傳活動尚未結束之際,建設部出台了建住房(2005)226號《關於對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見中國法律訴訟網),感觸良多,不揣淺陋,斗膽評議,敬請要求落實私房政策、依法維權的同仁批評、指正,如能就教於建設部專家, 幸甚!

一、226號文違背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建設部226號文罕見地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發出。

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章行文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第十七條規定:”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注明政府同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上述公文處理辦法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國辦函[2001]1號)第4條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包括議事協調機構),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應報請本級政府批轉或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批准,並在文中注明經政府同意。”

很明顯,第一,建設部226號文並非”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第二,經租房問題,國務院並未將其設定為審批項目,不屬於”審批事項”;因此,只好實用主義、有選擇地利用國務院辦公廳實施意見第4條中的”因特殊情況”打國務院禁止性規定的”擦邊球”,向下一級政府發文。這”特殊情況”,令人無法理解和信服,因為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建設部對處理私改經租房問題先後對”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下發過(82)445號、(85)87號、(87)575號、(89)431號等文件,此次(2005)226號文所謂”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基本上都包含在已發的文件之內,並無實質性新義,並無”特殊情況”可言。既非經國務院批轉,也未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是否有書面請求報告及被拒,不得而知),采取直接向下一級政府行文,違背了國務院《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行文規則,使人不免產生”挾天子以令諸侯”的聯想。

226號文所稱”根據黨和國家”關於私改的有關政策,當指現行有效的”上位法”、權威的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文件和國務院(64)21號文,前者是中央批轉書記處二辦的私改經租意見,後者是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管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問題的報告,分別下達至下一級黨、政部門。從兩文批轉前均有一個月左右的醞釀研討時間,從兩文批轉時的謹慎用語,前者為”基本上同意”,後者為”原則同意”,可見為集體決策,其發文程序合法。反觀所謂”經國務院同意”未經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直接向下一級政府發出的建設部226號文,則缺少透明度,心存疑慮,在所難免。

二、226號文違背政務公開原則

建設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文),於2005年8月31日下達了建法[2005]143號《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行建設系統政務公開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指出:”各級建設部門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圍繞本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責,首先從人民群眾關心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入手,按照方便群眾辦事,便於群眾知情,有利於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要求,循序漸進,不斷拓展政務公開的內容”,”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包括”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眾服務密切的重大政策”,而建設部226號文涉及百萬經租房主切身利益,注明”此件不公開報導”,可以說與上述”指導意見”精神南轅北轍。

建設部《政務公開指導意見》還指出:”推行政務公開要遵循’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機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如實公開。”對私改、經租房問題,人民日報早在1958年8月6日即向世人公布,根本就不是秘密,已經歷近半個世紀,近年來多篇有理有據有份量的評論見諸報刊,現在竟”不公開報導”,奇怪。

建設部《政務公開指導意見》規定:”未經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作為給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的依據。”那麼,”不公開報導”的226號文的存在還有什麼實際意義?

建設部建法(2005)143號《政務公開指導意見》和建住房(2005)226號文背後均有”尚方寶劍”:前者是貫徹十六大精神、國務院的《綱要》,後者是所謂”國務院同意”,前後矛盾,無所適從,建設部的公信力、誠信度,因此被打了折扣,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能和諧麼?

三、226號文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在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上說:”紅頭文件決不能與國家的法律相違背!”建設部曾於(85)87號文中宣布”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權問題,國家尚未明確 “,226號文卻又宣布”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缺少法律依據。

《物權法》雖未出台,但”物權法定”原則一直用於行政實踐與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它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見房地產轉讓,也即產權的轉移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原經租房產權人並未與任何人簽訂產權轉移書面合同,僅憑建設部一紙文件,產權就轉讓(移)喪失了、明顯違背了《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建設部以莫須有的”國家政策規定”代替《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226號文稱:”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那麼請問226號文下達之前,哪一份國家文件的政策規定經租房產權”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建設部能代表國家嗎? 私改、經租,是國務院根據中央政策部署執行的,至今中央、國務院也未宣布經租房產權”屬於國家所有”,此前國務院也並未授權建設部作此宣布,所謂”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只不過是忽悠下一級政府和群眾的一句假大空話。

人們不會忘記建設部在(82)445號文中提出”凡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屋),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66)507號文第二項”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 ,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規定精神,可明確宣布屬於國家所有。”(87)575號文又重申了上述房屋”根據中發(66)507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

且看文化大革命中傳達到”紅衛兵和廣大群眾”的中發(1966)507號文中的有關內容:”最近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在有關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提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采納辦理。”其中第二項:”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資方代表一律撤銷,資方人員的工作另行安排。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前,暫停支付。”

暫不論建設部將擁有生活資料的大批經租房主視為擁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將”定租”混同”定息”,也不論人大至今未作出取消”定息”、”定租”的決定,在文革結束,撥亂反正,否定文革整整十一年後,建設部仍堅持用文革中的文件,用當年紅衛兵的倡議作為變更經租房產權的依據,豈非咄咄怪事!更有甚者,事隔近20年之後,早已進入了21世紀,建設部在226號文中竟將文革時代的文件、紅衛兵的倡議忽悠成了所謂”國家政策規定”,仿佛時光倒退,” 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矣!

四、226號文未能體現”尊重歷史,實是求事”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年1月18日文件中確定的私改基本方針政策為:”對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應當按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的原則進行。對城市私人房屋通過采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對城市房屋占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226號文將其高度概括為:”國家比照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通過發給定租的形式,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簡稱’經租房’)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部份。”這就使得”私改”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對下一級政府誤導的作用,因為非專業人士或非當事年輕人對經租房的來龍去脈,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內容恰恰是經租房問題的關鍵,是媒體質疑、群眾呼聲強烈,同時也是建設部不能忽視、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匯報的問題。

如:中央關於”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被226號文省略了”資本主義”當年作為”資本主義性質”的工商業才進行了改造,建設部取消了定語”資本主義”,還需要改造嗎?如需要改造,當前蓬勃發展的私營工商業又該如何?該定語不論省略與否,都是一個令建設部難以回答而又不容回避的問題。況且當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是對其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為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除作為有一定規模的私人房地產公司進行公私合營改造外,大部份經租房主的私房是作為生活資料而存在的,比照對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適嗎?同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當前大批量出租房不再改造又作何解釋?

又如:226號文概括省略掉了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規定:”對城市房屋占用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贖金應由國家支付,定租由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對這國家不花錢的”贖買”,媒體早有質疑,筆者曾對北京一位經租房主領取的”定租”與其當時的房價比率進行測算,結果遠遠低於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贖買”有欠公道。另外,中央所稱”在一定時期內”,至今未明確這個”時期”是多長,難道支持紅衛兵的要求、截止於1966年9月文革中能算數嗎?這樣的歷史事實值得尊重和 肯定嗎?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國家行政機關公務處理辦法》第二章公文種類第(十一)”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經租房問題可以說是涉及千家萬戶的一個重要的大問題,近幾年來,特別是”保護私有財產””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後,面對民眾對這一問題的訴求,包括報刊報導、評論的, 訪民(特別是北京訪民)投訴質詢的許多意見,或支持或反對,建設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見解?對此重大問題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見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處理問題的辦法?很遺憾,建設部沒有對這些問題作出任何針對性的答復,這不是實事求是;226號文省略掉有關經租房的重要歷史規定,這不是尊重歷史,建設部作為房地產方面最高的政府職能部門,尚且不能回答報刊和訪民提出的問題,又如何要求下一級政府”高度重視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這是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體現求真務實、促進安定和諧?

五、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就必須堅持有錯必糾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黨和國家基本的思想原則和政治原則。對於私改、經租房問題,在 “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大搞階級斗爭”滅資興無”的年代,原認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剝削”是否錯誤?是否錯將生活資料當作生產資料來改造?是否錯將房屋租賃經營方式的改變、代替了所有制的改變?是否錯將”定租”視為”贖金”?至今仍在執行文革紅衛兵倡議、停止發放定租錯沒錯?經租房產權是否已改變,何時改變,其法律依據是什麼……一句話”私改”是否違憲違法?在強調依憲治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按照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這些都是不容忽視、需要作出結論的大問題。實事求是堅持對的,糾正錯的,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才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鑒於我國現階段有憲法而無憲政,全國人大至今尚無對違憲事項審查的先例,2003年三位法學博士就”孫志剛事件”上書人大,要求廢除違憲違法的國務院《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國務院順應尊重民意,貫徹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原則,主動撤銷《收容辦法》改為《乞討人員救濟管理辦法》,雷厲風行,人民稱道。”私改”是否違憲,尚未進入審查程序,但是建設部作為專業職能部門對上述諸多問題應該有自己的見解,應該將從報刊媒體及上訪投訴中獲取的信息,進行歸類,如實完整地上報國務院,供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全國普遍開展落實私房政策,而落實私改政策,是在肯定國家和省級政府原政策的前提下進行的,也就是說,只糾正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層面上,因”左”的影響造成的私改、經租擴大化錯誤,建設部八十年代曾四次發文稱, 凡不符合國家和省級政府政策規定,被錯改的私房應撤銷改造。可是至今二十多年,自建設部(89)431號文要求善始善終做好房地產遺留問題處理工作,至今已經17年,尚未善終,這是國家的不幸!人民的不幸!許多明顯錯案久拖不糾,根本原因是未依法行政,主要表現有二:一是各地房管部門是私改、經租房的既得利益者,”運動員當裁判”難有公正。特別是暗箱操作,很少有公布落實政策的依據、程序、責任制度和監管措施的,使得濫用職權、權力尋租有機可乘,”有理無錢莫進來”的現象,並非鮮見;二是政令不通。因利益驅動,堅持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與民爭利。如江蘇蘇州市鄭福元家自住房1958年被改造,市房管局堅持用市政府1994年8號文件低價收購的規定來抵制國務院(64)21號和江蘇省委(63)144號文有關”原房在退原房”的規定。又如浙江溫州市陳國付家 28平方與自住房相連的鋪面房被改造,按國務院和浙江省政府的政策規定,理當糾錯發還,溫州市房管局偏偏用”市政府的規定”來抵制、不予退還,在全國制造了”1959年按照1984年市政府文件進行了改造”的經典大笑話!江浙兩省作為經濟文化相對發達地區,”落政糾錯”尚且為此(決非個別),內地情況,可見一斑。

建設部不規范的226號文中易產生歧義的用語,很可能被抵制中央政令的官僚們所利用。如:”各地在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中,已按當時規定予以處理的經租房,應予維持,不再另行處理。”他們對”當時規定”完全可以解讀為:處理私改遺留問題時的市政府規定(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下位法)以此取代建設部(87)575號文中認定的”當時”(私房改造時)”國家和省級政府原政策規定”(上位法),從而使”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化為烏有!使得不依上位法、不依國家和省級政府原政策規定辦案,”59年根據84年市政府規定進行改造”的”蘇州模式””溫州模式”有了發揚光大的”依據”!如此辦案,難道”應予維持,不再另行處理”?這能安定和諧嗎?

“中國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政令不通。”(前教育部副部長張保慶語)誠哉斯言!建設部(2005)226號文的出台,恰好成了張副部長著名論斷的一個論據和注腳。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錯不糾,監管制約不力,空談安定和諧,無異緣木求魚!對事關千家萬戶的經租房權屬處理意見, 不經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以所謂”特殊情況”為名,打國務院行政法規的”擦邊球”,直接向下一級政府行文,竟提不出任何具體的法律規定作依據,該文在程序上違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在實體上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執行上違背建設部自己的規定”未經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作為給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的依據。”其負面影響,不可低估,建設部如能主動收回,乃利國利民利己的上上之策。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網友留言:

細無聲: 建設部為什麼能如此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無人理睬,無人制止,對受害者理由充分的申訴不予受理,這是另一個植得深思的問題。

abc: 義正先生把<<226>>文件違憲.違法的實質.講的十分透徹.駁地體無完膚.建設部如果繼續抱著違憲的<<紅頭文件>>。它的立場就一目了然了.——繼續與人民為敵!

萬中一: 文章講的好,說理透徹,建議公開發表,我們必須把我們的正義之聲讓全國人民尤其是民營企業家和私營經濟者所知道所理解所支持,必須對建設部形成更大的社會輿論壓力.

附件:

建 設 部 文 件 ——建住房[2005]226號

建設部關於”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和國家關於私有出租屋社會主義改造的有關政策,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經租房”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國家比照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通過發給定租的形式,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簡稱”經租房”),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部分。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二、各地在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中,已經按當時規定予以處理的”經租房”,應予維持,不再另行處理。

三、”帶戶發還”(指發還房屋產權,但不負責騰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繼續使用房屋且實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的)的原”經租房”,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照瞻前顧後、兼顧產權人和承租人正當權益的原則,制定具體處理辦法,積極化解租賃矛盾。

四、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從保持社會穩定出發,高度重視”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工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輿論導向。對少數提出無理要求、蓄意鬧事、影響社會穩定並經勸阻無效的,要依法處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章)(//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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