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1日訊】
第一篇:言論自由是野蠻和文明程度的標誌
題解:「自由議題」中的自由主要是指言論自由,議題是有關言論自由問題引發爭論的問題。以下是我對爭議問題的見解。
言論自由是野蠻和文明程度的標誌,言論自由的質越高和量越大文明程度也越高。
[一] 有人在這次爭論中提出相反的標誌。他們如此說:西方社會一直標榜自由是上帝賦予的。在一些人看來,這就是上帝賦予了他們的尚方寶劍,只有自己想不想幹,不存在能不能幹的事情。推而廣之,也就是人人都負有上述權力。…那麼你丹麥報社擁有出版的絕對自由,他伊斯蘭信徒也就擁有了因不滿而引發的打砸搶活動。意思就是說,言論自由的值越高野蠻程度就增高。
張三一言這樣回答:
這位反言論自由者在這一段陳述裡有四個錯誤:
一是,把言論自由妥協讓步以和平方法解決問題的功能曲解為導致暴力的肇因。
二是,人家用文明方法行事,他則報以野蠻回應。
三是,世人皆知言論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但他卻把暴力行動列為與言論自由等量齊觀的基本權利。
四是,把言論自由這個人類共同擁有的基本普世權利歪曲為上帝賦予西方的絕對權利。(這裡的所謂「西方」「西方人」,實際上指的是自由民主國家和相信自由民主的人)。
不錯,這位朋友提出用暴力回答言論引起的問題,的確是古代人類解決問題的常規,現代人類還常見使用這種方法解決問題。把古猿人到今天民主社會的現代文明人過程放回歷史長河作一個比較,我們可以看到用野蠻暴力零和解決問題,到使用語言雙贏的妥協合作解決問題,是跟隨著言論自由增加而變化的。言論自由程度越高,雙贏的妥協合作解決問題的程度就越高,範圍也越廣;暴力解決問題的就越少。
我們再看這次漫畫事件。丹麥利用言論自由權利刊登漫畫後,可有各種解決方法。
一是,由回教中的溫和派出面交涉,指對方作為令回教徒感到被冒犯,這不利於不同宗教、民族、文明之間的交流以找尋一個不同文化在同一空間和諧共存的局面;因而在不否定對方有這一自由表達權利前提下(請注意,自由表達並不是西方自由民主世界人民的權利,而是人類──包括回教徒的共同權利),要求對方就漫畫內容的負面作用道歉。我相信會得到良性回應而化解問題。
二是,回教徒本身作出自律,不用暴力回應,在認同對方有表達漫畫意識的自由權利的同時也保留自己有同樣的權利。雙方約定只在言論層面進行較量。我相信在這樣的交量磨合下會理性地得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妥協方案。在這裡我想特別提出,伊朗正在徵集「冒犯猶太人」的漫畫稿,當其發表時,我認為自由民主世界應作出榜樣:正面肯定、支持、讚賞對方行使這一表達權利!在這前提下,當然不妨礙對其不當內容的批判──如果它真的有不當的話。
三是,像現在這樣用全面對抗和參入暴力恐怖活動的解決方法。這樣的方法結果不外是,或者言論自由一方屈服;或者極端回教徒無奈地沉寂下去,累積更多的仇恨怨憤,等待下次更激烈的暴發;或者是繼續把暴力和恐怖活動升溫,結果可以想像到的。
現在整個事件的癥結是,民主的丹麥用文明的言論自由權利進行表達,回教徒用野蠻的暴力回應。
[二] 有人說,此次漫畫事件表明,西方人總是認為自己文化比別人優秀,看不起伊斯蘭教,顯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
張三一言認為此認為這樣說不完全符事實。
首先,絕大多數文化都有「認為自己文化比別人優秀」、「顯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等自大特性。那些認為天上只有他們教中的那個主(唯我神獨尊)的思想本身就是自大的表現。如果有一種文化自認比別人低劣沒有別人的本事和能耐,必然是趨於滅亡的文化。我們中國人對自己文化不但自大,而且到了自大狂地步,且正在加溫中。回教徒的文化宗教自大狂更是名聞世界。凡是認定只有自己的東西是神聖不可侵犯者都是自大,一神教就是這種自大的東西。相對而言,佛教、道教、基督教比回溫和得多,就是說沒有回教那麼自大、那麼認為自己文化比別人優秀」、那麼頑強地「顯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
文化自大(更準確地說是自尊)、希望別人認同自己的文化,是天經地義合情合理的事。我們要求的不是否定這些自大,而是批判唯我獨尊狂妄的自大,反對那些只准自己自大不准別人自大的思想意識;同時也反對那種不准別人不認同或質疑、批評、反對自己狂妄自大的思想意識型態;特別要反對把自己的觀點強加於人的意識型態。
請看事實。今天(歷史例外)佛教徒、基督徒、道教徒等等並沒有像塔裡班回教徒用大炮轟毀大佛像那樣毀滅別人的宗教代表物(要指出的是塔裡班所為,除了一些也許是言不由褒的回教世俗政府表示反對外,據我所知,很多回教徒是心中竊喜和樂觀其成的)。比如基督教新教反對塑畫偶像,自己教堂只掛十字架,但天主教有上帝外的聖母聖徒像,新教徒並沒有因此強行搗毀或要求天主教拆除偶像,而是相安無事和平共處。可回教徒一見非其教區內的非回教徒畫真主像或被他們認為對真主不敬的事,就要「我不跟你拚命還算甚麼真主的僕人」;要買兇追殺,要人肉炸彈、要打砸搶抄回應。近年來有不少對耶穌大不敬的電影、書籍、漫畫,基督徒也曾抗議抵制,但都沒有發生要作者、製片、導演、演員導歉的事;更沒有發生像回教徒對撒旦詩篇作者下追殺令那樣的事。佛教、道教、基督教和絕大部份宗教,結婚都沒有強迫配偶必須入教,子女也可自由選擇宗教信仰或不信教,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轉教退教。但是回教呢?非回教徒配偶必須入回教,子女沒有選擇權,只能信回教,一入教就終身和子孫萬代不可退教。
到底是回教徒還是「西方人」總是認為自己文化比別人優秀,顯示自己的本事和能耐,誰更狂妄自大霸道,誰看不起非我教類?事實是明擺著的,答案是不言自明的。現在就是有些人在這樣明顯的事實面前也顛倒是非黑白。明明自己在維護野蠻思想和行為,卻倒扒一把,把言論自由這樣主張多元的思想扭曲成為狂妄自大、野蠻、霸道、唯我獨尊的一元化的人類原始思想。
[三] 有人說:「西方人」唯我獨尊,只想自己擁有絕對自由,這種人比比皆是,他們是否考慮到別人的自由空間?
這也是顛倒是非黑白的話。民主世界真的「只想自己擁有絕對自由」?
這裡的自由,主要是指言論表達自由。別人的言論自由怎麼會壓縮剝奪回教徒的「自由空間」?請具體指出有那些事實可以證明,因為別人發表了漫畫而縮窄了回教徒自由空間?
請問,從哪裏看到有只准自由世界有言論自由不准回教世界有言論自由的主張?民主世界是不是只准自己發表漫畫不准回教徒發反對意見?別人把漫畫畫到回教世界去了?沒有,別人沒有侵犯你的空間,怎麼能指責別人不考慮到回教徒的自由空間?
倒是回教徒強求別人道欺,實際上是要縮小自由世界的自由表達空間。
2006/2/20
第二篇:中國人欠缺權利意識
本文主要觀點《漫畫事件的敬示》中己經表達過,這裡是進一步闡述。
[一]、權利和利益,法律和禮節、道德、感情混淆不清。是不是中國人權利意識極差?
對我在網上維護言論自由,引起正常的反彈;也引起惡意者藉機誣詆;因為這一誣詆有代表性,摘錄於下:「把張三的爹媽漫畫成豬狗也是合法的?編輯也不需要道歉?」誣詆者這麼說是想一箭雙鵰得逞:既能辱罵對方又能一舉堵死維證言論自由者的口。殊不知這麼一說,一則不但對對方無損,反而顯露出自己人品賤格下流,二則暴露了自己對政治理論知識的無知。
先具體回答藉機誣詆。倘若張三是民主國家的總統做了一件辱國傷民的蠢事,國人把他畫成豬狗,是合法的;倘若張三是專制國家的書記主席,那張三難逃「法律」懲罰了;倘若張三是一介平民百姓,無辜地被誣畫成豬狗刊登到傳媒上,這就要視所在國法律規定和由法院判定了。
除了諸如這樣的下流誣詆外,持平理性提出類似的觀點者,為數眾多,可見這一問題的普遍性,也具有嚴重性。
人們這樣提出問題,主要是因為欠缺權利意識,沒有分清權利、利益和法律、禮節、感情等概念所致。
權利由法律界定。法律說的是可以不可以做的問題。刊登漫畫是合法的言論自由權利,它是一件「可以」做的事。不尊重(或說冒犯)回教真主,是屬於禮節、感情、道德問題,這不是由法律界定而是由利益或損害考慮決定的問題。回教徒覺得被冒犯,並不構成別人失去權利的理由。它只能告訴人們,這些事應不應該做,能不能做,做了的後果如何的問題;甚至可以質疑這樣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合不合算問題。也就是說它不是「可以不可以」做的問題,而是「應不應該」做的問題。
重複舉出提過的例子。每一個人支配它荷包裡的錢。這個人用自己荷包裡的錢去買假貨、嫖賭飲吹,常被人騙錢…我們說,他不應該這樣做。這是由利害考慮而夬定的,是應不應做這樣做的問題。但誰也不能因此而要求不准他用自己的錢,甚至代表他行使使用其荷包錢的權利。因為用自己錢是行使自己的權利問題,它不是由損利考慮決定,而是由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決定的;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
刊登漫畫的傳媒編輯要不要道歉呢?
倘若認為漫畫不利於(甚至損害)不同文明之間的互相認識、互相交流、互相尊重、多元文明在同一天空下和平共存,因而要求編輯就漫畫內容的危害性作道歉,我認為是合情合理的;我支持這種要求。但是,要求編輯承認他們的媒體沒有刊登這類冒犯他們的漫畫的自由權利而道欺,則萬萬不能答應,而且必須毫不含糊地頂回去。現在問題是,回教世界除了要求合理的漫畫內容道歉外,還明確不誤地要求言論自由沒有冒犯他們的權利,言論自由不能「傷害」他們的感情。我反對的就是這種否定言論自由的無理要求。
從這次漫畫事件的爭論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中國人對權利和利益根本就分不清。
[二]、言論的不尊重(甚至是冒犯)是主觀的,不宜作規範言論自由的理由;言論造成傷害則是客觀的,可作規範言論自由的理由。
曾經有一個時期,任何對毛澤東稍有不夠褒性的言語都會被視作不尊重(甚至是冒犯)偉大領袖,都會受到嚴懲。甚麼話可歸入不尊重(冒犯)之列呢?全無準則,全由當權者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主觀認定。「『傷害』中國十三億人民的感情」是中共獨裁者的套話。因為凡是批判、反對、否定別人的觀點,對方都可以認為是對他的不尊重或冒犯,甚至認為是被「傷害」了。若不尊重(冒犯)可作為反對言論自由的理由的話,在邏輯上必然推導出不准有任何批評、反對、否定的異見。這是一個恐怖的世界。「傷害」則可以是主觀的,也可以是客觀的。我們作為規範言論自由的「傷害」是取其客觀的標準。例如,在共公集中的地方高叫炸彈暴炸(或失火)造成傷亡;對別人說:「我要殺你」,嚇到別人跳樓傷亡;在某種情況下煽動民眾搶劫商店造成社會動亂和財物損失…都可以明顯見到傷害是具體的,有客觀事實根據的。所以「傷害」可作規範言論自由的理由。但是,必須明確指出,這個傷害必須是即時的,已經造成傷害事實的。
有例外情況。例如因為民族自省(或自保),因為吸取經驗教訓而特地禁止某一類言論的自由發表;例如歐洲某些國家禁止納粹言論。這種情況只能視作例外,絕不可以成為通例。我認為這種禁止或「情有可原」,但是「理不可通」。這樣的禁止歸根究底是有違言論自由精神的。我們不能因為有幾個民主國家訂立了違反自由精神的法律就以此為據證明言證自由權利是可以禁制的。
[三]、自由一方還是伊斯蘭一方以自己的一元化思觀點強加於人?
其一,有人說:在漫畫事件爭論中,維護自由一方把自由民主視作神聖不侵犯,這本身就是一元思維。
張三一言見解:
這是在概念含糊情況下提出的偽問題。
甚麼是一元化?
這裡只說思想或意識型態一元化。只准我這一思想存在,非這一思想的任何思想都不准存在,必須消滅之。只准表達我這一思想,其他思想都必須在禁絕表達之列。由這種思想掌握的權力必然會封殺一切「非我思類」。這就是一元化思想。特別要注意的是,反對「非我思類」並不是構成一元化思想或意識型態內容。因為任何思想或意識型態對與自己不相容、矛盾、對抗的思想都是持不認同或反對態度的。只有封殺、禁絕「非我思類」的觀點才是一元化意識型態。回教,特別是其中的原教旨主義是非常突出的一元化意識型態。
我們現在看看在漫畫事件中,是堅持言論自由還是堅持真主神聖不可侵犯一方符合思想或意識型態一元化界定。
甚麼是自由?自由就是在不損害別人的條件下個人想做的事不受到干擾。因為自由是平等地賦予每一個人的,所以它本質上是多元的、反一元的。說自由是一元化是毫無政治知識的無稽之談。
維護言論自由一方只是不認同和批判真主神聖不可侵犯一方,並沒提出不准其存在或要消滅之。例如,並沒有人或國家提出伊斯蘭國家的民眾不可上街遊行示威,甚至在維護言論自由的非伊斯蘭國家的人都可以上街遊行示威反對登漫畫;也沒有人或國家提出不准別人視其真神為神聖不可侵犯;更沒有要求伊斯蘭國家也刊登漫畫;除了對伊斯蘭塔裡班炮毀佛像外,並沒有要求禁絕伊斯蘭眾多反對或冒犯非伊教的言論自由。明顯的是,維護言論自由一方,不但堅持自己有言論自由,也認同對方有同樣的言論自由;不但堅持自己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也容忍別人「反言論自由」的自由表達權利;不但有堅持自己自由觀點的權利,也尊重別人堅持阿拉神聖不可侵犯思想的權利。
相反真主神聖不可侵犯一方則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要求自由民主國家「不准」登冒犯真主的漫畫;極端者還買兇殺人或用恐怖手段對付。他們不但不准在其管治的地方有表達自由,還要到別人管治的地方去禁絕非回教的別人表達不同意見的自由權利。
明顯的是,阿拉神聖一方,不但堅持自己在自己在方沒有「冒犯」真主的權利,也絕不容忍而且要禁絕任何人在他們自己的地方有這一思想表達的自由權利;他們只認定有堅持自己觀點的權利,不但不尊重而且還強求別人不得持有與他們不同思想的權利。明顯不過的是伊斯蘭一方強迫要求自由民主一方接受他們的一元思想。
到底哪一方思想一元化,答案是明顯不過了。
20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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