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101)

離婚時退休基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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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7日訊】退休基金,如果是在夫婦結婚那天至離婚案登記那天內累積的話,也屬於婚姻財產,在最後離婚後也要與另外一方分享。今天介紹的案例,就是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對離婚時退休基金分配裁決的典型判列。

  原告和被告在1973年12月1日結婚。原告是在羅徹斯市的警察局任職的一位警察。在1973年2月20日,原告參加了警局的退休基金計劃。在1980年8月4日,原告向法庭登記了離婚案子。由於原告在登記離婚時,已經在警局任職超過十年,故他己經有權享受退休基金的福利,但是還不能領取。在1981年11月23日,原告撤消了他的離婚控告,同時同意法庭判被告太太的離婚反告成立,這樣呢,他和他的太太就以太太提出離婚反告的理由而離婚。

  在財產分配上,除了原告先生的退休基金福利外,雙方沒有甚麼其它共同婚姻財產。在沒有反對的情況下,被告太太向法庭提交了兩份由保險統計員算出的信件,證明原告退休基金福利在婚姻期內積累的市價是$28,204.81美元。庭審法官就把該退休基金福利在婚姻期內積累的市價$28,204.81美元的一半$14,102.40美元判給了被告太太。

  原告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上訴法庭。該上訴法庭也認為沒有到可領取期的退休基金福利也屬於婚姻財產。原告不服,繼續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該上訴法庭維持中級上訴法庭的判決,確認沒有到可領取期的退休基金福利也屬於婚姻財產。

  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分析到,家事關係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第236條規定:共同婚姻財產是指所有在結婚期內,但是在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或者登記離婚前,由一方獲得或者雙方共同獲得的財產。而分開的財產,則指那些是由婚前獲得的財產,或者通過禮物或者遺贈而獲得的財產,以及因個人傷害而獲得的補賞,或者因交換或者分開的財產的增值而獲得的財產,以及通過夫妻之間書面同意書指定的分開財產。

  家事關係法唯一提到,退休基金福利是要求法官在公平分配共同婚姻財產時考慮到因解除婚姻而失去的遺贈和退休基金福利的權益。原告先生據此爭辯,退休基金福利不能算作共同婚姻財產,因為退休基金福利是還沒有到手的財產,而且到手時離婚案子都己經登記了。所以說退休基金福利只能作為將來收入。尤其是當一方是在婚前加入退休基金時,所有的增值都應被算成是由分開的財產的增值而獲得的財產。

  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不同意原告先生的爭辯。該法庭指出,婚姻關係也同時是一種經濟合夥關係。法律認可夫妻雙方對這種經濟合夥關係的貢獻。尤其是法律廣義地定議,共同婚姻財產是指所有在結婚期內,但是在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或登記離婚前,由一方獲得或者雙方共同獲得的財產,並且狹義定議地列出分開的財產。法庭在處置財產分配時要考慮到由不擁有名份的一方對獲得該財產直接和間接的貢獻。

  在退休基金福利計劃中,婚姻的另一方,通常是受益者,除那部份福利是婚前以及登記離婚後累積的,就是最好的證據──退休基金福利也是共同婚姻財產。尤其,不是僱員的另一方也有獨立的權力亨受僱員死亡後的福利。綜上所述,婚後積累退休基金福利也是共同婚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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