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樺:憲法不是一張空頭支票

——應全力爭取 兌現憲法規定的「八大自由」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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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訊】
正聲何微茫,哀怨起騷人。
揚馬激頹波,開流蕩無垠。
廢興雖萬變,憲章亦已淪。
——李白《古風》

馬丁•路德•金曾經說過:當共和國的開創者在憲法上寫下莊嚴的詞句時,他們實際上簽署了一份支票,每個美國人都是這張支票的合法繼承人。這張支票是一項允諾,即所有的美國人——非但白人,還有黑人,都擁有不容剝奪的生活的權利、享受自由的權利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張支票已經開出很多年了,但一直沒有兌現,我們今天要求它兌現。

我國憲法也寫著很多關於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條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條)為了方便論述,我把上面提及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宗教信仰與人身自由簡稱為「八大自由」。如果從1954年算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憲者開出的這張支票歷時已達半個多世紀,因此早就到了要求其兌現的時刻。

歷史表明,大大小小的政客和權謀主義者都喜好開政治支票。可一旦人民要求其兌現時,他們就強調「資金緊張」、「出納不在」、「銀行放假」、「國情不同」,今天推明天,明日複明日,總也不肯兌現。毛澤東在延安時就對天真的民主人士說,我們找到了一條新路,就是要在中國實行民主。可他至死也未兌現自己在與國民黨爭奪政權時許下的諾言。鄧小平在1980年就提出要搞政治體制改革,然而一直到他去世也未見動一點真格的。近來常聽到有人批評「中國人不講誠信,」可很少有人指出「中國的統治者從不待見誠信」。為政者不「誠」,何以立「信」於民?

近年來,又見執政者開出一張張誘人的支票,如「依憲治國」、「依法治國」、「以德治國」、「以人為本 」、「和諧社會」、「科學發展」……。政治口號喊得震天價響,各色旗幟隨風招展,此伏彼起,令大批健忘的人心動不已,連一些金髮碧眼的外邦人士都大呼過癮。可言猶在耳,餘音未落,《新京報》即遭整肅、《冰點》就被停刊,因刊登批評交警亂收費報 導而被交警打成重傷的浙江《台州晚報》副總編吳湘湖先生經救治無效而亡,蔡卓華牧師和許萬平先生相繼獲重判,方舟教會等大批民間教會遭到野蠻干涉,杜導斌先生新年探望老父竟被警方押回,高智晟律師、郭飛熊先生、陳光誠先生等許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斷遭受侵犯。筆者本人在過去的一年中亦被有關當局多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累計時 間長達100多天,特別是在趙紫陽先生逝世後的半個多月時間裏本人連家門都不能出,而執行命令者從未出示過任何法律依據。當局濫用公權肆意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與人身自由,已經到了無視憲法和法律,肆意妄為的地步,其後果是使執政者終日高喊的宏大口號成為一戮就穿的欺世謊言和坊間的笑柄。

一生為新聞自由鼓與呼的世紀老人胡績偉先生曾親口對我說過:現今對言論的控制遠甚於國民黨執政的時代。國民黨執政的時候,私人還可以辦報辦刊,一家報刊被查禁關閉後,可以很快再辦一家;現今不要說辦報辦刊,就連寫文章在中國大陸都無處發表。

張思之大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道:你看我一個年近八旬的老翁,有沒有恐懼?我可以如實告訴你,我有,經常有,在執業中時時會有。往事就不提了,說個近例,我承接了一個律師的案子,他的夫人來北京同我探討上訴的辯護事宜,她剛下火車,我們的電話就被掐斷,接著幾個不明身份的大漢,將她強行拽回原審地,這無疑是有關方面對我施加威懾。我應二審法官之約到原審地交換意見,除法院外,只去了看守所,但始終有兩輛警車尾隨,每輛車上都有幾人,最後一直送我到虹橋機場,看我離去。面對此景,我儘管未患「神經衰弱症」,也不免想到何時自己也會陪當事人入獄,這就是一種「恐懼」。恐懼不免,談何自由?我一個年近八旬的老頭,身為律師,自己尚不免恐懼,還奢談維護人權,真是天 大的諷刺,讓我無言以對。(郭宇寬「專訪張思之」,載《南風窗》2004年10月下)

據友人相告,鮑彤先生 今年新年期間出門,緊隨其身後的跟蹤者多達二十餘人;他到郵局寄信,竟被跟蹤者從他手裏將信搶走。為此,他填寫了一首《如夢令》,題為「丙戌新年紀實」:

走路盯梢依舊,
電話控監依舊。
寄語好心人,
專政暫無新舊。
新舊,新舊,
一黨皇天依舊。

胡績偉、張思之、鮑彤 三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的遭遇也證明中國憲法關於保障公民自由的承諾是一紙空頭支票。

憲法者,公民自由權利之保障書也。因為政府總會有追求自身利益與擴張自身權力的衝動,而這種衝動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勢必會給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造成實質性傷害和難以挽回的損失。因此才需要敷設憲法與憲政制度和法治秩序,厘定政治權力的邊界,嚴格限制公權的使用,以切實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

今日中國正處於從專制極權政體向憲政民主體制嬗變的轉型時期,怎樣利用現有的政治資源,推動政治變革與政治轉型,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憲法就是一種可資利用的政治資源,尤其是憲法當中關於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條,完全可以成為維權者手中的利器。中國公民有權旗幟鮮明地要求執政者兌現憲法這張寫著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支票。

面對一個缺乏文明習慣與不講誠信的政府,人們無法指望其會一次全部兌現憲法承諾。因此,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可以考慮先重點爭取本文歸結的「八大自由」。這並不意味著其他自由(如遷徙自由、通信自由、婚姻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不重要,而是提出一種可供選擇的操作思路與行動策略。

在「八大自由」中,爭取言論自由理所當然地居於首位。首先因為言論自由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胡平先生指出:「一個人失去了表達自己願望和意見的權利,勢必成為奴隸和工具。當然,有了言論權利不等於有了一切,但是,喪失言論權利則必然導致失去一切。」(《論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以語言、文字、音像、電子、藝術或其他形式表達意見、尋求資訊、接受觀念、傳播思想的自由。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條第2款的規定,言論自由意味著人人享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該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為了充分實現這一自由,政府負有公開自己的活動和政策、告知公眾關心的問題的義務。

言論自由既是人的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也是受憲法保護的「第一權利」。陳獨秀嘗言:「言論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兒子,…世界上有一種政府,自由不守法律,還要壓迫人民並不違背法律的言論,我們現在不去論他,我們要記住的正是政府一方面自由應該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內的言論自由,並且不宜壓迫人民『法律以外的主論自由」。法律只應拘束人民的行為,不應拘束人民的言論;因為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以外的絕對自由,才能發現現在文明的弊端、現在法律的缺點。」(《法律與言論自由》)邊沁在《論新聞自由與公開討論》中論證,政府對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審查制度是對封建專制統治的放任,是對公眾的最大限度的幸福原則的破壞;最好的政府及最好的法律能夠為大多數創造最大的幸福,而新聞自由和公開討論的自由是有利於建設善的政府的。

言論自由是人類追求和維護真理的必要條件。美國傳播業巨頭赫斯特作過一個形象的比喻:「言論自由是為了維護真理而設立,以作為延續民主命脈的血流。當言論自由被消除時,民主的脈管就立刻硬化,自由制度就變成了一個沒生命的軀殼,共和國立即死亡。」這種對「真理在辯論中自明」的自信,成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美國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將這個原則應用到了司法判例中。在1919年的「亞伯拉姆訴合眾國」案中,霍姆斯表達了反對意見,他以「思想的自由市場」理論來闡述 憲法第一修正案:「如果人們能認識到許多曾經好鬥的信念已然為時間所顛撲,那麼他們就會比對自己的行為動機更加堅定地相信完美的願望應當通過思想的自由交流才能更好地達到——檢驗真理的最好辦法就是在「市場」的競爭中讓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贏得受眾,而這真理是人們的願望能夠得以真正實現的唯一基礎。不管怎麼說,這才是我們的憲法原理。」

言論自由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人類社會政治制度的變革、經濟組織的演進、科學技術的提高,都離不開言論的自由傳播和廣泛交流。人類社會前進的每一步都與言論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們通常把言論自由稱為「人類最重要的、 潛力巨大的、活動的資源」。言論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與法治水平。在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的時代,任何箝制與壓迫言論自由的邪惡圖謀都是註定會失敗的。

出版自由可以視為言論自由的延伸,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過出版物表述思想見解的自由。對於何謂出版物,我國1997年2月1日實施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作了如下界定:「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對出版物禁止事前審查制度是民主國家的通例,也是出版自由的基本構成要件。英國學者布蘭克•斯通認為:出版自由是「一個自由國家所不可缺少的特徵」,「其意義是指政府對言論出版不作事前的限制」。約翰.密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說:「雖然各種學說流派可以隨便在大地上傳播,然而真理卻已經親自上陣;我們如果懷疑她的力量實行許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傷害了她。讓她和虛偽交手吧。誰又看見過真理在放膽地交手時吃敗仗呢? 」

集會自由是指一國公民所享有由憲法賦予的聚集在一起討論、研究問題,開展某種活動或表達意願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包括室內集會與室外集會,政治集會與非政治集會,私人集會與公共集會。群眾性的室外集會,有時表現為遊行、示威、請願等形式。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

結社自由指的是有共同意願或利益的公民,為一定宗旨而依法組成具有持續性的社團的自由,包括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憲法學中的結社自由,通常是指政治性結社。托克維爾對此有極好評價:「結社權是基本人權,破壞結社權就會損害社會本身;結社自由是反對專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結社可能會帶來暫時的政治不穩定,但從長遠看有利於社會穩定」(《論美國的民主》)

遊行自由則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持標語、旗幟等標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示某種慶祝、紀念或抗議、聲討等強烈的共同意願的自由。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義憤的情緒,並表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種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狹義的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繫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這「八大自由」或稱「八項公民基本權利」早就寫在憲法上面,並沒有人敢於否認,只是執政者囿於私利一直拖著不予兌現。我在此要鄭重指出,憲法是全體國民的憲法,而非執政黨的專利。決不能讓憲法關於公民自由權利的承諾成為一張永遠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因此,從今往後,中國公民應本著鍥而不捨的精神全力爭取兌現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宗教信仰與人身自由。這「八大自由」一個也不能少,統統要兌現。一日得不到兌現,大家就一日不放鬆爭取,直到全部兌現為止。

2006年2月9日

原載《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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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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