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裁定曾蔭權行政命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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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高鋒2006年2月9日香港報導)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行政長官曾蔭權就規範秘密監察頒布的行政命令,違反了基本法和人權法,但是考慮到撤銷命令會出現法律真空,決定給予政府半年寬限期。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書面判詞指出,大眾自由通訊的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權利,截聽通訊被視為打擊罪案的必要工具,但是香港電訊條例第33條容許行政長官授權執法人員在認為涉及公眾利益的時候進行截聽並不符合基本法第30條、第39條和人權法中保護大眾通訊秘密的條文。因此行政長官就規範秘密監察頒布的行政命令牴觸了基本法。

判詞提到,雖然基本法容許基於公共安全,執法部門可以針對通訊進行檢查,但是檢查必須經過法律程序。法官認為,行政長官發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沒有法律效力。不過法官接納政府的意見,認為撤銷命令將導致執法部門無法進行秘密監察活動,對香港的法治構成威脅。因此,政府可以在6個月的寬限期過後才撤銷命令,讓立法會有足夠時間,就規範截聽通訊和秘密監察立法。

*梁國雄不滿高等法院裁決*

提出訴訟的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不滿高等法院裁決行政命令在半年內仍然生效。他說,正考慮提出上訴:“你怎麼知道政府在6個月之內就可以完成立法?此外,如果條例違反憲法的話,就應該失效,那麼,這6個月時間是怎樣算出來的呢?是否應該給予寬限期呢? 這都是將來上訴的重點。”

香港反貪機構廉政公署去年就幾起不同的案件,用竊聽或者偷錄的手法蒐集證據。法院當時裁定,廉署這樣做違反了基本法。去年8月,行政長官曾蔭權發出行政命令,授權香港四個執法部門只要得到部門首長指定的人員同意,就可以進行秘密監察。民間團體四五行動的成員梁國雄和古思堯批評行政命令缺乏立法基礎, 罔顧大眾的隱私, 要求法院下令撤銷。

香港政府本月初向立法會提交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立法建議,在使用器材進行高度干擾的監察活動之前,必須得到法院授權。

*香港立法會早已通過有關條例*

其實,香港立法會早在1997年已經通過了由民主派議員提出的截聽及通訊條例。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何俊仁促請行政長官立即簽署條例,使條例生效,以及儘快就秘密監察立法。

何俊仁說:“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法庭一方面裁定行政命令沒有法律根據,可是另一方面裁決暫時不會生效。我很瞭解,法官不想看到法律真空,但是這種事情不是司法機構可以補救的,只能由立法機關補救。”

香港保安局發言人表示, 正詳細研究高等法院的裁決,並且會就裁決內容檢討是否有需要加快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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