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倖嫚香港二十二日電)香港一名男子宰殺兩隻自己養的狗與三名朋友分享,被鄰居發現檢舉,四人今天被法院判處監禁三十天。據稱這是香港首宗因為吃狗肉而被判囚禁的案例;被告表明會上訴。
綜合本地電子媒體報導,被告律師辯稱,吃狗肉是飲食文化,但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未予接受。
裁判官指出,狗與人有深厚感情,對人忠誠,被告奪去兩隻狗的生命,這種行為是社會所不容,要判入獄才有阻嚇作用。本案量刑起點是監禁六十天,裁判官鑑於四被告認罪,又是首個被判監案例,將刑期減半。
案發於今年十一月,被告在元朗的住所屠宰自己飼養的兩隻土狗,與三個朋友共享,被鄰居發現告上法庭。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六十七A章「貓狗條例」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隻或貓隻的屠體,令人相信狗隻或貓隻使用作食物,即屬違法,可罰款港幣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