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包頭空難12人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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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12月21日報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察部確定東方航空雲南公司04年包頭空難是責任事故,12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安監總局、監察部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記者會,發言人表示,飛機起飛過程中,由於機翼污染使機翼失速臨界迎角減小。當飛機剛剛離地後,在沒有出現警告的情況下飛機失速,飛行員未能從失速狀態中改出,直至飛機墜毀。

事故調查組認為,飛機在包頭機場過夜時存在結霜的天氣條件,機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飛機起飛前沒有進行除霜(冰)。東航公司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和管理責任,東航雲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環節。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豐華,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朝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004年11月21日,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CRJ─200機型B─3072號飛機,執行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務,在包頭機場附近墜毀,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和2名地面人員)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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