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進化論和神創論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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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12月1日華盛頓報導)20世紀20年代,在美國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是有坐牢的危險的。直到1968年,教授進化論才為美國法庭的裁決所肯定。那麼,美國法庭是如何改變原來的立場的呢?

*進化論和神創論之衝突*

在介紹案例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達爾文的進化論。達爾文是英國著名的生物學家,他在1859年發表了《物種起源》一書。他在這本書中提出,地球上的各種生物是從非生物,經過變異、遺傳和自然選擇,由低級到高級,從簡單到複雜逐步進化而來的。按照這個推理,人是從猿進化而來的,通俗地說就是從猴子變來的。

德克薩斯州貝勒大學政教研究學教授弗朗西斯.貝克威斯(Francis Beckwith, )指出,達爾文的進化論提出後,相信神創論的人士感到非常不安。

他說:“達爾文在『物種起源』一書中記述了有生命微生物的發展過程。他認為,微生物的產生不需要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或上帝的介入。這個學說令美國以及其它地方的很多人士深感不安,特別基督教徒,他們認為是神創造一切。”

*背道而馳 震撼美國*

根據基督教聖經的說法,只有上帝才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他不僅創造了人類,而且還創造了動物、昆蟲、飛鳥和生物,使它們各從其類。因此,達爾文的進化論和神創論是背道而馳的。進化論給20世紀初的美國帶來很大的震撼。

內華達州政治學系教授泰德.耶倫(Ted Jelen)認為,這和宗教信仰在美國生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關。

他說:“自從美國建國初期以來,宗教信仰就是我們民族特性的一部份。18世紀和19世紀,基督教在美國出現大復興,教會遍佈全美各地,很多美國人對宗教生活和信仰非常重視,而且始終不渝。”

*“猴子的審判”*

在這個歷史背景下,1925年夏天,南部田納西州名不見經傳的小鎮戴頓發生了一起轟動全美的案子,被人們稱為“猴子的審判”。這個案子之所以得到這個雅號正是和達爾文的進化論有關。

*教師故意違反法律*

田納西州的法律規定,任何不教授上帝造人,而教授人類是從低級動物進化而來的學說,都是違法的。一向以自由派著稱的“美國民權聯盟”為了挑戰神創論的觀點,準備把田納西州政府告上法庭。但是,打官司沒有當事人不行。在這種情況下,田納西州戴頓鎮一位年輕的高中教師約翰.斯科普斯表示願意充噹噹事人,但是訴訟費和律師由“美國民權聯盟”提供。為此,斯科普斯故意違反田納西州的法律,在他所在的公立學校的科學課上教授進化論。不出所料,他受到政府一方的起訴。

*美國公立學校的選擇*

佛羅里達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蓋(Steven Gey)介紹了這個案子的背景。他說:“20世紀20年代初,美國公立學校系統剛剛起步。由於科學課增加了生物教學的內容,公立學校面臨到底是教授達爾文的進化論,還是教授聖經教導的神創論的選擇。當時美國很多州,特別是南部一些州,都通過了禁止教授進化論的法律,例如田納西州就把在公立學校或大學教授進化論視為犯罪,違法者有可能坐牢或被罰款。”

*訴訟雙方律師陣容強大*

但是,田納西州公立高中的老師斯科普斯違抗州法律,在課堂上教授進化論,被州政府告上了法庭。這個案子被稱為“田納西州起訴斯科普斯案”。在這個案子中,田納西州政府聘請了原總統候選人、基督教權威人物威廉姆.詹寧斯.布賴恩作為代理律師。被起訴方斯科普斯的辯護律師則是“美國民權聯盟”聘請的全美最著名的民權律師之一克拉倫斯.達羅。

1925年7月10號,初審法庭開始審理此案,達羅和布賴恩兩位律師在法庭上就科學和宗教問題展開激烈辯論。被起訴方請來幾位科學家作為證人為達爾文的學說辯護。但是,起訴方田納西州政府提出,這個案子涉及的問題很簡單,那就是,斯科普斯到底有沒有觸犯田納西州的法律。

*第一起案子*

由於這個案子是涉及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第一起案子,因此在全美上下引起很大的轟動,有些人甚至把這個案子稱為“世紀的審判”。當時,收音機剛剛出現不久,這個案子是通過電台向全美播放的第一起案子。因此,很多美國人以極大的興趣跟蹤案情的發展。

最後,陪審團判定斯科普斯違犯了田納西州法律。法官在宣判時還向他施以100美元的罰款。但是,“美國民權聯盟”繼續代表斯科普斯上訴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最後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理由是對斯科普斯的罰款應該由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來決定。

*法律的角度*

結果,斯科普斯沒有因為教授進化論而坐牢,對他的罰款也被取消。這個案子之後,斯科普斯放棄了教書,到芝加哥大學學習地質學,並選擇原油工程專業作為他的職業。有些專家指出,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的裁決並沒有解決是否可以教授進化論的根本問題,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的裁決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開始逐步減弱*

但是,喬治亞州大學法律和美國史教授愛德華·拉爾森(Edward Larson)認為,雖然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的裁決,並沒有推翻該州不准教授進化論的法律。但是從這個案子以後,禁止教授進化論的力量在美國開始逐步減弱。

愛德華.拉爾森說:“之後的幾十年中,教授進化論只在保守派宗教人士聚集的各州頗有爭議,在像紐約和加利福尼亞這樣的州,教授進化論則沒有多大爭議。這種僵局一直持續幾十年,直到1968年才發生改變。”

*阿肯色州進化論教學再度引起爭議*

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學校又發生一起涉及教授進化論的案子。這一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介入此案並做出歷史性裁決。這個案子的名稱是“埃珀森起訴阿肯色州案”。

蘇珊.埃珀森是阿肯色州小石城一所公立高中的生物老師。當時該州的法律明確禁止教授有關人類是從低級動物進化而來的理論。阿肯色州效仿了田納西州的法律。唯一不同之處是,阿肯色州是通過公民投票通過反對教授進化論的法律的。這個法律不僅適用於公立學校,也適用於公立大學。

但是,蘇珊.埃珀森在教學過程中,發現她所在的校區採用了包括進化論內容的教材,這使她左右為難。她要麼,違反州法律,採用這個教材。要麼,不採用這個教材,但是,面臨被校區教育委員會紀律處分的危險。蘇珊.埃珀森最後決定向阿肯色州反對教授進化論的法律提出挑戰。

*高法裁決允許教授進化論*

196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阿肯色州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理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許各州支持某一宗教。福塔斯大法官在代表法庭發表的意見書中指出:“ 在我們的民主社會中,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宗教問題上必須保持中立。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各宗教之間,宗教和非宗教之間保持中立的態度。”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禁止各州把任何一個宗教信條作為教育的基礎,而且不允許各州在公立學校禁止教授進化論。

得克薩斯州貝勒大學政教研究學教授弗朗西斯.貝克威斯分析了埃珀森一案的重要性。

他說:“這是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審理有關神創論和進化論的案子,它為裁決涉及公立學校教學內容的案子開創了一種新的思考方式。法庭裁決說,任何以鼓勵或禁止宗教信仰為目的而設立的教學內容都將被法庭視為違反憲法。”

*神創論被排除在公立學校之外*

到了20世紀末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又在另外一起案子中對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補充。這一回是針對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但是,法庭的裁決對全美各州都具有指導意義。

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允許在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但是,先決條件是必須同時教授聖經的神創論。一些學生家長於是提出訴訟,向這條法律的憲法性提出挑戰。

佛羅里達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蓋介紹了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依據。他說:“路易斯安那州政府聲稱,它所做的只不過是在地球起源的這個問題上為學生們提供多方面的觀點。它提出,從學術自由的角度來看,應該把各種不同的思想傳授給學生,讓他們自己判斷哪些想法是正確的。”

*政府不能介入宗教事務*

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7年裁決說,路易斯安納州的法律違反了憲法。裁決指出,在公立學校教授有關超自然的力量創造了人類的宗教思想,是在鼓勵支持某一宗教。這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確立國教條款。裁決還指出,路易斯安那州制定的不教授神創論就不能教授進化論的法律,會破壞向學生提供全面科學教育的教學目的。

華盛頓州貢薩格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德沃爾夫(David DeWolf)分析了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

他說:“聯邦,實際上,路易斯安那州和阿肯色州的法律是一樣的,它們都是以促進宗教為目的的。”

佛羅里達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蓋分析說,美國憲法把信仰宗教的決定權交給了公民個人。

他說:“在宗教問題上,美國是一個多元化的國家。美國人信仰各種不同的宗教,例如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印度教和佛教等,可以說應有盡有。出於對政府鼓勵某一種宗教並排擠其它宗教的擔心,美國人反對政府介入宗教事務。”

*進化論爭議的新走向-智慧設計理論*

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教授進化論的問題上做出了明確的裁決,但是,有關爭議卻一直沒有止息。

內華達州政治學系教授泰德.耶倫介紹了這場爭議的最新動向。他說:“現在有些人試圖在公立學校推動教授所謂的“智慧設計』理論。他們認為,應該讓高中學生知道有一個智慧者創造了世界,這個智慧者也許是上帝,也許是其他甚麼神明。他們提出,按照進化論得出的世界是偶然產生的推論,是不可信的。”

*進化論存在很多問題*

得克薩斯州神學院教授約翰.霍爾伯特(John Holbert)說,在信奉“智慧設計”理論的人當中,有一些人是信仰上帝的,他們希望藉此把神創論納入科學課的教學中,還有一些人雖然不信上帝,但是,他們發現進化論存在很多問題。

約翰.霍爾伯特說:“這些人士試圖削弱為進化論遊說的強大攻勢,而把『智慧設計』理論帶入科學課堂。他們提出,進化論並不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應該讓人們看到它其實存在很多問題。這些人士還希望人們瞭解『智慧設計』是同樣有價值的理論。但是,反對人士卻提出,『智慧設計』理論是徹頭徹尾的神創論,只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罷了。”

*智慧設計理論被賓州法庭否認*

目前,堪薩斯、俄亥俄、科羅拉多,明尼蘇達以及賓西法尼亞等州已經提出有關“智慧設計”的法律。2005年12月21號,賓州聯邦地區法院對一起涉及智慧設計的案子做出裁決。

這個案子的起因是,賓州多佛學區11位學生家長因為不滿當地學區教育委員會要求在生物課上介紹“智慧設計”理論,把教育委員會告上聯邦法庭。 這場法律爭執引起全美上下的注目,因為這是法庭第一次就公立學校是否可以教授“智慧設計”理論做出的裁決。法庭的裁決指出,“智慧設計”是一種特別的宗教信仰,而不是令人信服的科學理論。因此,在公立學校的課堂上教授“智慧設計”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不能確立國教的條款。

*辯論還會繼續*

賓州聯邦地區法院就“智慧設計”理論做出裁決後,有些人士提出,過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允許公立學校禁止教授“進化論”,而現在賓州聯邦地區法院只允許教授“進化論”,不允許把“智慧設計”理論也納入生物課程,這種做法是否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呢?

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沒有對這個問題做出裁決,預計有關宗教和進化論之間的爭議及辯論還會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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