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30日訊】自1996年,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為了經濟利益將我的心臟擊傷,再以補救為名給我按了一個過7年報廢的心臟起搏器。把較健康的身體「治」成了殘體。經和醫院交涉無果,企盼著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拖著病殘的身體,抱著美好的願望走上訴訟之路,可事與願違,不但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經歷了令人難以想像的艱辛與屈辱,遭遇了諸般的尷尬與無奈。
一、法院告知必須持有醫療鑑定書才能起訴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柳秉乾院長即是人大代表,又是上海市醫療鑑定委員會主席和法院聯手,愚弄受害人於股掌之中。1997年11月,我的律師按法律規定到上海虹口法院起訴,以人身傷害為由要求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規定應該立案,可法官告之必須有醫療鑑定書才能立案,並被指定到市衛生局申請簽定。他們用這個自制的土政策把受害人強行推到了加害人的勢力範圍中去,那麼醫院就可以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在我諮詢相關事宜、收集資料,索要病案,遞交申請,鑑定受理等方面設置了種種障礙,尤其是去醫院複印病案,尚直就是秀才遇見了兵, 經過4個多月的奔波勞苦衛生局才總算受理了。
原以為按「上海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即可做出科學公正的鑑定結論,可時過2年還沒召開鑑定會。因我心臟受傷嚴重,隨時伴有生命危險,他們就採用敷衍、推拖的辦法,因為對患者的傷害事實太明顯了,沒法說不是事故,可又不想說是事故,於是把患者拖死,就甚麼也不用說了。當和衛生局面對面交涉時,更讓人難以忍受的是,拿受害人當壞人一般對待,一進辦公樓保安人員緊隨其後,具本負責人要麼躲躲閃閃,要麼推來推去。以為找局長談談也許能解決問題,可是剛進辦公室還沒等張口,就遭到秘書的呵斥,推搡,隨之保安衝過來是連推帶拽。我身為教員和人講話一貫禮貌在先、客客氣氣,竟遭如此野蠻對待,人格受到侮辱,憤怒至極,可又無力發作。無奈求助於媒體、人大、市府領導及相關部門,投訴信寫了幾十封,奔波了2年多,總算召開了鑑定會 。
會上我依法要求公開5位專家的姓名和單位,主持會議的是衛生局醫政處的沉醫生沒好氣的拒絕我說:「我們沒有這個習慣。」會議中我以充分的證據結合事件發生的經過,陳述了醫院的過錯和對我的傷害事實,專家們邊聽邊點頭表示贊同。過時2月接到了醫鑒書,萬沒想到結論卻是「此醫療事件不屬醫療事故」。細看鑑定書,針對需要鑑定的兩個主要醫療行為(1,射頻消融手術過程,2、安過期起博器),只字沒提,,只有幾句謊言,落款處沒有鑑定人簽字。別說是科學公正,就連鑑定書最起碼的特徵都不具備。這樣的鑑定書怎能讓人信服。去找衛生局辯理,索要有鑑定人簽字的鑑定書。衛生局蠻橫的將我們趕出,讓找鑑定委員會,實際上鑑定委員會根本就不存在,只是在衛生局決定給某人鑑定時才臨時從醫院召集幾位醫生,散會後回到各自單位,然後衛生局醫政處編寫鑑定書,蓋上「上海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圖章寄給雙方當事人,有關鑑定的一切事宜都由衛生局醫政處操作,上那裏去找鑑定委員會呢?衛生局這種愚弄受害人的騙人把戲真可謂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
經由法院指引,衛生局安排與操作,受害人花錢又辛苦奔波歷時2年多,終於成就了一張為加害開脫責任的「證據」,可以進入法律程序了。此時醫院、法院如同得了上方寶劍般顯得那麼洋洋得意、成竹在胸。而受害人為推翻鑑定書的錯誤結論,證明醫院有過錯,於是又陷入另一種煩愁、勞苦奔波之中:學習法律知識,查找醫學文獻,收集相關專家證言、研究病案等等。按照民法通則中傷害賠償的構成要件,當把醫院的傷害行為,傷害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加害人的主觀過錯,以清楚的事實、確鑿的證據展觀在法官面前時,卻遭到不屑一顧,強行以不倫不類,荒唐透頂的簽定書,不經法庭質證,就做為唯一判案依據,判我敗訴。
一審 虹口區法院,審判長徐志秉。
1、虹口區法院的判決和庭審結果背道而馳。庭審中,律師用證明無手術指症的各項檢查報告單、證明故意實施傷害的2個手術記錄單、證明起博器過期的質量控制單、及醫學文獻等大量證據來證明醫院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參加病案封存人的證言和病案中被篡改、添加、重新整理的章節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證明(2000)滬醫鑒第8號鑒證書的違法性、失去客觀真實性,不具有鑒證書的特徵性,這樣的鑑定書不符合證據標準,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對以上的事實及證據,法庭沒提出疑問,醫院代理人陶公粼對我方提供的證據全部認可,對事實部份也拿不出證據反駁,只會說:「鑑定書上說我院沒錯」,此話顯得那麼蒼白無力。到此,這個醫療糾紛案的是非曲直已清楚的不能再清楚,明白的不能再明白,可是虹口法院卻違背脫離庭審事實,故意混淆是非,在(2001)虹民初字第3209號判決書中寫到「上海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已做出本案所涉醫療事件不屬醫療事故的結論,且原告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收原告證據不打收條,還強詞奪理。當律師強烈要求打收條遭拒絕後以民訴法規定為由再次要求時,徐審判長說,民訴法上是規定了法庭收證據打收條,可這是上海,上海法院都不打收條。
3、對原告的正當申請無理拒絕。原告以書面形式要求醫院的主治醫師顧逸敏和主抓處理這個醫療事件的俞佩林副院長出庭答辯;要求醫療鑑定成員出庭對所做的醫鑒書進行指證;要求對醫院篡改病案做筆跡勘驗,均遭拒絕。 又以書面形式要求做司法鑑定,徐審判長說:經虹口法院院長同意,只能以衛生局的8號醫療鑑定書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不管正確錯誤都不能重新鑑定或司法鑑定。
二審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民二廳 審判長楊俊
二審法院在堅持了一審法院作法的前提下,對醫院的謊言又給予了充分的發揮,在(2001)滬二中民終字第444號判決書上造謠說:「孫玉昆知道起搏器過期之後,並且明知道醫院有為之更換的意向時,並沒有要求更換,而是採取了鄰取折價款的方式,致使本次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解決,對此同樣負有責任。」在此法院採用了移花接木的伎倆,把醫院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醫療單位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至定性處理之前,由於醫療事故給病人增加的醫療費用,應由出事的醫療單位支付」,給了我13500元,法官用這件事來轉移掩護醫院的過錯。可見法院要說明醫院無錯實在沒證據了,竟把說明醫院有錯的證據拿來為醫院做無錯辯護。
三審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監廳 審判長程麗穎
審監廳不但綜合了一、二審的作法,且又添了新花樣,以搞亂庭審筆錄的方式來創造讓我敗訟的條件。參加旁聽的人很多,整個審理過程看上去很正規,旁聽的朋友們都認為這次我肯定勝訴。人們散去,書記員拿著庭審筆錄邊往外走邊很隨意的樣子讓我簽字走人,似乎簽字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例行程序。我接過筆錄一看,大吃一驚,發現筆錄從頭到尾,問不成文,句不成句,顛三倒四,東一句的幾個字和西一句的幾個字拼湊一句,記錄中顯示不出記錄在案的內容,有的把意思說反。庭審中我對醫院的無理辯解逐條不漏的用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反駁,醫院代理人理屈詞窮、無言以對,記錄中沒有顯示,雙方的辯和駁根本對不上號,雜亂無章,尤其是我方的陳述多數沒記。我拒絕簽字,要求書記員整理好了再簽,審判長說:「被申述方已簽字,不能重新整理」,我表示這樣的記錄和法庭調查的事實不符,不能簽!審判長說:「不簽字也沒關係,不影響我們審理,可以按你沒申述處理,」爭來爭去最後決定讓我馬上改。此時已是下午六點,我是個重症病人,折騰了一下午已是疲憊不堪、極度虛弱、力不能支,守在旁邊的法官們又大聲喧嘩、不斷催促,我心中的憤懣、焦躁簡直到了極點,在這種環境的煎熬下如何能靜下心來去整理庭審筆錄,更何況筆錄亂得又無從下手,只能是歇歇改改,改改歇歇。到了夜間十點多,實在堅持不下去了,只好放棄。冒雨回住處,又氣又累,第二天開始大病一場。她們想用這個庭審筆錄來作為我敗訴的依據,沒能如願以償。只能老調重彈,在我又舉出關鍵的十幾頁被篡改的前後自相矛盾的病歷,來進一步說明導致醫鑒書結論錯誤之一是依據了不真實的病歷的情況下,可程麗穎仍拋開確鑿的證據而不顧,在(2002)滬二中民監字第167號駁回再審通知書中編造「導致上海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得出錯誤結論,但無證據說明,故上海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可作為此案依據之一。原判決認定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在為你治療中不存在過錯,異無不當」。
四審 上海市高級法院立案廳 審判長丁美玲 主辦法官趙禹
2002年9月又一次申訴到上海市高級法院,同時把我的遭遇通過信函向政法委劉雲耕書記作了詳細訴說。高院順利受理了我的案件,當時負責受理此案的陳賢法官表示儘快立案,進行提審。11月24日召開聽證會,通過法庭調查辯論,醫院的傷害事實更加清楚,院方代理人也認可了我的損傷後果是由醫院造成的。又到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做了司法鑑定,其結論: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孫玉昆的診斷治療多程中存在過失和過錯,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不但對醫院的醫療行為做了科學公正的評價,對衛生局醫療鑑定書中的不實之處也做了說明。此時足以證明一,二、三審法院認定事實是錯誤的,並具備了再審條件(民訴法179條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原判決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的,法院應當再審),可不知高院出於甚麼考慮並沒有提審,而是發了(2003)滬高民監字第416號函責令二中院複查。
五審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監廳 審判長金偉泉
接收本案的二中院審監庭的金偉泉審判長,比起前幾審法官在袒護醫院方面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先將我的證據材料隱匿(高院轉下來的卷案是88頁,金偉泉的卷案只有33頁),其中就有決定是否能進入再審的關鍵新證據—-司法簽定書,然後就以無證據為由駁回我的再審申請。而且在(2003)滬二中民監字第83號駁回書中公然撒謊,根本沒有開過聽證會,案卷中也沒有關於聽證的隻言片語,竟公然撒慌說:「經聽證複查……」
金法官為何要隱匿證據、捏造駁回書 難道他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要判刑的嗎?可是他毫無顧忌的做了,因為有強大的利益集團在為她撐腰,並且做的很巧妙,駁回書有「經聽證複查」的字樣,當然說明辦案認真;先把被害人的重要證據隱匿,再以「證據不足」駁回申訴。這樣金法官就可以達到維持原判,致受害人的案子為死案,永遠也翻不過來的目的。其手段卑鄙,用心良苦可見一般!
我丈夫陪著我這個被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傷害只剩半條命的人到處看病求醫,為討回公道長年打官司,已是精疲力竭,案子到了高院,好不容易看到了曙光,實指望能伸清冤案,可是當他見到83號駁回書再次被無理駁回後,憤怒之下口吐鮮血,一病不起,含冤死去 !
這樣的法官,肆無忌彈的枉法裁判,明目張膽的隱匿受害人的證據,胡亂編造駁回書,如此判案受害人的冤情何日能審?!此事反映到上海檢察院沒有得到處理。案情再次申訴到高院,也無結果。
被迫拖著病殘的身體孑然一身於2003年開始進京上訪,經歷了最高法、上海高法、二中院、虹口法院、全國人大、上海人大之間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歷經了3年的奔波,飽嚐了數不清的辛酸和屈辱,終於有了一個上海高院讓二中院接待的決定。結果還是不解決問題,只不過是踢皮球的方式更巧妙一些,射程縮短了一些。
今年的9月7號二中院的呂國強副院長和一位庭長接見談話,我和代理人用證據陳訴了醫院的傷害和金偉泉的枉法事實。第二天陳法官給我打電話說:二中院已受理過兩次申述,沒權再受理,你已向高院申述,高院應有結論,如讓我們審理應給我們書面函,讓我再去找高院。為此又去高院,反覆交涉一天信訪主任答覆:中院受理你的案子需要甚麼,會和我們講的,院長對院長、庭長對庭長,不需要你們當事人插手 。信息反給中院,中院又說:上次院長接待是信訪形式,走法律程序,你必須再向高院申訴,由高院出結論,要我們依法糾錯,只有上級法院說我院錯了,才算錯。可是他們的上級法院怎麼肯用書面形式承認他的下級有錯呢!現在我又陷入了一個新的由法官們設置的無法解決的矛盾交替之中—
法官們就是這樣執法的,他們很辛苦,每天在為製造冤案而盤算、奔忙。有了上訪冤民,就有了政府官員和警察為維護和諧社會而立功的機會。他們忙著截訪,對上訪冤民進行抓、打、關、押,不怕風吹日曬,不怕路途勞頓,往返於駐地與北京之間,週而復始,一片繁忙景象。
上海的醫霸、法霸強強聯手,先逼受害人到加害人的勢力範圍中去做醫療鑑定, 再以這個和偽證劃等號的醫療鑑定書作為唯一判案依據,其中再參雜著陰謀、齷齪、和詭詐 ,受害人只要進入了這個圈套,不管你使出渾身解數怎麼掙扎也難逃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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