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5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三百七十五﹕ 我為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為我申請了EB-3勞工證和I-140﹐都已經批准。但勞工証優先日是05/04/2004。目前移民簽証配額等待時間會很長才能申請I-485。最近有另一公司要僱佣我﹐工資比我現在的公司付我的高出30%。我不知道是否能讓新公司申請新的勞工證和I-140﹖還是可以繼續使用以前申請的勞工證和I-140﹖
解答﹕新公司不能繼續使用老公司申請的勞工紙和I-140﹐除非新公司把老公司收購了或合併了。不是這種”利益的繼承”(Successor-in-Interest)的情況下﹐新公司必須重新申請勞工證和I-140﹐以前申請的就作廢了。但如果老公司不將I-140 撤消的情況下﹐你的新的勞工證的優先日將使用老公司勞工證的優先日﹐有點像245(i)的”老爺條款”一樣.而且你的系列可以在EB-1到EB-3之間變化。如果你已經能達到EB-2的資格(有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加5年工作經驗)﹐新的公司可以給你申請EB-2。這樣你就可以在勞工証批淮以後﹐立即有移民簽證名額﹐就可以同時申請I-140/I-485了。老公司同意不將I-140撤消﹐也不讓其他僱佣頂替你的勞工證在保留優先日上並不重要。只要移民局不將I-140 由於做假而撤消即可。
關於這一點的法律依據是8 CFR 204(e) 和9 FAM 42.53 N3.6。仔細閱讀這兩節﹐的確沒有論述“僱主將I-140撤消﹐或讓其他僱員頂替你的勞工證”後是否還能使用較早的優先日。我認為是沒有關係的。因為它是講“較早的優先日”由“外國工人保留。”在解釋245(i) 的“老爺條款”時﹐威廉-葉茨強調﹐優先日是跟着“外國工人”走的。如果移民局在實際案子中有相反的決定﹐絕對應該上訴的。面前還沒有解釋8 CFR 204(e) 和9 FAM 42.53 N3.6 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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