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3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三百七十三﹕ 我的一個僱佣公司給了我一個零售店經理的工作﹐從而在2001年4 月申請了245(i)勞工證﹐現在還在等待﹐但這家公司面臨經濟困難﹐恐難奉陪到底。我的一個朋友告訴我應該將此案撤掉﹐這樣可以使下一個申請的勞工證仍然是 245(i)。我的問題是﹐這種做法對不對﹖我有4年的廚師經驗﹐如果下一個勞工證由餐館給我申請﹐是不是仍是245(i)申請﹖
解答: 是的。它仍是245(i) 案子﹐也就是說你第一個 245(i)勞工証的優先日會成為第二個勞工証的優先日。且第二個勞工証可以是其它職業的崗位﹐甚至是另外一類申請﹐比如家庭類的。或是綠卡抽獎。這一類在移民局2001年3月26日制定的規定中寫得非常清楚。規定中說是。你這個人成了”老爺”﹐那麼無論是你以後用什麼方法申請﹐都是245(i) 案子。
另外不是把原來245(i)的案子撤消了﹐就能保留這個案子的優先日。如果移民局認為你知道這個案子在報的時候就批不了﹐現在也批不了﹐故撤掉。所以你還是要証明在“報上去的時候是個可批准的案子” (Approvable when it was filed) 只是到後來﹐公司的經營情況急速惡化﹐這個永久工作offer 被僱主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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