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真新加坡報導)11月28日,新加坡兩名法輪功學員的中領館前抗議案在初級法庭繼續進行第三輪的庭審。由於代表律師10月被吊銷執照,當事人只能進行自我辯護。在庭上,他們提供的所有證明法輪功在中國受迫害的證據都遭到法官拒絕。兩當事人認為庭審中受到不公正對待,將向高庭提出動議。
兩名新加坡籍的法輪功學員黃才華和余文忠,因7月20日在中國大使館對面和平靜坐,展示內容為「720絕食抗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學員/Stop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in China(停止在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橫幅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文字有可能造成騷擾」為由控上法庭。辦案警官、東陵警署駐署警長黃耀聰在法庭承認,如果能證明法輪功在中國受迫害是事實,橫幅內容就不具侮辱性。
黃才華和余文忠在28日的庭辯後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已經被證實的公開事實,他們在庭上向法官提供了證實法輪功在中國受到迫害的各種證據,但均遭拒絕。
法官拒絕辯方的所有證據
黃才華表示,他們呈堂的證據包括聯合國的調查報告,和美國國會的決議等。
黃才華說,「法官不接受聯合國的法輪功調查報告,說除非調查報告的作者來新加坡法庭上庭作證。我遞交給法官西瓦尚慕根一份資料,上面有我作為海外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在2000年去中國天安門上訪時被遣返)的證據以及大陸法輪功學員高蓉蓉被毀容虐殺的照片,但被法官以『不相關』理由被拒。」
余文忠提交了美國布什總統於2002年3月13日回覆給美議員Benjamin A. Gilman的信件,信中寫道,「……我的內閣和美國人民一貫堅定地在世界範圍捍衛人權,包括宗教和良心的自由……我們已經反覆向中國政府強調了,殘酷鎮壓法輪功是沒有道理的。」余文忠想以此信件的內容證實中共迫害法輪功是被國際社會所證實的事實。
另外他還提出2002年7月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的188號要求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的決議案,以證實迫害存在並被在國際上被公認。
以上證據都被法官以「不相關」理由拒絕接納。黃才華說,「到現在為止,我們辯方沒有任何被法庭承認的呈堂證據。」
黃才華說:「我們所講的都是圍繞著論證為什麼控方警察魏耀聰做出的是錯誤的判斷的主題,怎麼就與本案無關了呢?我認為,這場審訊其實就是在走形式,我們辯方的證人證據以及申辯理由受到極大的限制,控方原本只有兩個證人,臨時撤銷了一個,他們分明是想草草結案。我將向新加坡高庭提出動議,來爭取我們應有的權利。」
控方律師夏鴻俊驗證了兩名被告當事人7月20日的行為事實,即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對面的現場,其身後掛著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橫幅。他表示,新加坡警察有權利進行有理由的懷疑(reasonable suspect),對於7月20日的事件,現場警察魏耀聰的個人判斷 「極有可能造成騷擾」已足以構成犯罪。
辯方證人也被法官拒絕
除證據不被接受外,辯方提出的證人也不被接受。
黃才華說,我們請另一法輪功學員沈建作辯方證人之一,想以她在中國大陸幾次被關押被迫害的親身經歷證明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受殘酷迫害的事實,而法官以沈建720當天不在現場為由拒絕她的作證資格。其實我們已作過法律諮詢,確認了人在不在現場不是出庭作證的必需條件。很明顯的,法官西瓦尚慕根剝奪了我們被公正審訊的權利。
黃才華還提到該案的另一名當事人陳培育。陳培育是720中領館前抗議案的第三位當事人,她於8月10日在買菜路上突然被新加坡移民廳官員劫持,並被通知其長期居留准證被吊銷,限於8月17日前必須離境。由於新加坡法律規定,有案件在身的被告必須出席法庭庭審,而陳培育的庭審是8月28日,陳的律師提出警告說移民廳的舉措將觸犯相關法律。8月17日新加坡初級法庭緊急開庭宣佈為陳培育撤訴,並拒絕給出原因。8月21日陳培育被迫離境。
黃才華表示,陳培育被新加坡移民廳無理驅逐出境,如果她在新加坡的話,將對案件有利。「73歲的陳阿姨最可憐,這麼大年紀了,家人在新加坡卻被強制驅逐出境,被迫流離失所,真的很可憐。」
當天有數十名法輪功學員前往法庭聽審,由於法庭僅提供四個旁聽座位,絕大多數人只能在庭外走廊上守候一整天。
案件審訊過程簡述
中領館前抗議案第一輪的庭審於8月28日至8月31日在初級法庭進行,在此期間,由於當時的辯方律師拉維和被告當事人認為他們在初庭上受到不公正對待,而上訴到高庭,同時,律師也要求高庭指示初庭接受一份聯合國報告作為辯方證據,新加坡高庭於8月31日駁回辯方申請,律師拉維繼而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動議。
9月2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了辯方的申請,第二輪的庭審於9月25日至9月29日在初級法庭進行,但由於拉維律師住進醫院而未能展開辯論。
10月27日,人權律師拉維因新加坡律師公會的檢舉而被吊銷律師執照一年。拉維是新加坡唯一的人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