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7日訊】近年來不少漢語成語被竄改得面目全非,其中「繁榮娼盛」這一成語還頗爲流行,那是因爲改革開放以來雖然還談不上繁榮,這「娼盛」可是名副其實的,明娼、暗娼已經遍地皆是,故而嫖事也就確實興盛起來了。比如說吧,已經不止一次看到這樣的新聞:各地紛紛在各種娛樂場所啓動「安全套使用專案」,重慶、哈爾濱等地還做了專門的部署,而且,好象是作爲一項政治任務來督促檢查的。娛樂場所爲什麽要實施安全套專案,不就是因爲那裏娼妓猖獗嘛。最新的進展是甘肅省蘭州市「100%安全套使用專案」試點正式開鑼,而且必須做到(人、時、地)三個100%,即,100%的娛樂場所推廣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時間內用套、100%的性服務人員在商業性關係中使用。這倒比其他地方處理此事利索多了,不再遮遮掩掩了。從這些情況來看,好像是由上級統一佈置的。這再清楚不過的表明在我們偉大的、號稱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裏已經有被政府承認的「性服務人員」,也就是專家們所說的「性工作者」吧,而且,已經承認這些「性工作者」是處於「商業性關係」中,因而,可稱之爲在中國賣淫、嫖娼公開化、合法化了。但我不知道這是中國社會的進步,還是退步?是社會道德的提升,還是墮落?
長久以來,我國政府一直非常強調「掃黃、打非」,而且,幾乎每年還要掀起幾次高潮,難道現在那些娛樂場所已經不再是黃色地帶?那些處於商業性關係中的性服務人員、性工作者所進行的性交易已經不再是黃色的,而是紅色的了?難道在國家《刑法》、《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婚姻法》等法律中所規定的涉及賣淫、嫖娼等等條款已經失去了作用?當然,不是那樣。實際的情況是,正是由於整個社會的道德淪喪,表現在性行爲方面的泛濫、賣淫的公開化,等等,才導致了性疾病的泛濫,尤其是艾滋病的蔓延與泛濫。就在昨日,中國衛生部宣佈,「2006年艾滋病患者人數上升了30%,而感染已經從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擴散。2006年10月,中國艾滋病患者人數上升至18.3733萬人,而2005年患者人數爲14.4089萬人。」而艾滋病毒的感染者早已超過百萬。衛生部的報告也證實,吸毒和性傳播是主要的傳播途徑。我們無法證實當局所公佈的艾滋病患者人數的真實性,但從其他途徑給出的資料要高得多。然而,無可否認的事實是性傳播確是艾滋病擴散的主要途徑。對中國政府而言,這是一種十分無奈的尷尬,一方面,政府一直聲稱要掃黃,要杜絕暗娼、賣淫;另一方面,面對著性交易的普遍存在,艾滋病的急速擴散,他又不得不在那些黃色的娛樂場所採取所謂的「安全套使用專案」,不得不對那些從事性服務的性工作者進行培訓。因此,也可以說,性工作者以及與之相關的安全套衝垮了中國的法律體系!我始終不明白爲什麽中國政府在自己制定的法律面前退卻?你們的「打非」,也就是打擊所謂的「非法出版物」始終嚴厲進行,那無非是限制言論自由、鉗制人們的思想,而卻從「掃黃」前線節節敗退。
我甚至傾向於承認,面對著整個中國性行爲的泛濫,在某種程度來說,「安全套專案」或許是一種「進步」,因爲面對著艾滋病的急速擴散,實在令人憂心。黨政機關都關心起他們的官員的艾滋病預防了,不是嗎?湖北省就規定全省副處級以上的黨政官員都要100%的接受艾滋病防治培訓(見2006-11-18日民主論壇筆者文《從兩則新聞所想到的》)。黨政官員有人關心,而那些暗娼、明娼對社會的危害只有靠安全套來稍加預防了。
問題是,當下的中國爲什麽會成爲這個樣子?
我不知道在當今世界上在那些國家裏賣淫是合法的,但從資料得知,中國古代賣淫是公開的,那《金瓶梅》中的西門慶不就是個淫亂的毒瘤嗎?義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來到中國的那個時代,北京就有20,000名妓女。滿清被推翻的民國初年,娼妓業比清朝時還要發達,最盛時的1917年,北京註冊的妓院就有391家,妓女多達35,000千人,私娼不下70,000人。而在上海,據1946年上海警察局的資料顯示,全市賣淫女約有十萬之衆。所好的是在解放後短短的幾年間,國家查封妓院,拘捕妓女和妓院老闆,風氣爲之一清。然而,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賣淫現象死灰復燃,並以極爲迅猛的速度蓬勃發展起來,用「雨後春筍」都不足以形容那種發展態勢了。不論你在那個城市走一遭,城市不論大小,滿街都是夜總會、歌舞廳、按摩院、洗腳屋,桑拿吧,名目繁多,形態各異,但人們都心知肚明,那裏絕非只是歌舞、按摩、洗腳、洗澡的地方,而是性工作者的工作場所。據專家估計,目前從事商業化性服務的從業人員已達五百萬人!這大概只是明娼的數位。而在那些場所之外,暗娼則更多,何況貪官們不僅養二奶、養情婦,還要去逛逛妓院,那位中共重慶市的宣傳部長不就是除了包二奶、養情婦之外還經常去嫖娼嘛,那位湖北省天門市委書記的官員張二江就嫖娼成性,經常在出差時就指示手下「到街上轉轉,有好的就帶回來。」因此,在當今中國,無論官場、商場。演藝場性行爲的泛濫早已無法控制。
賣淫、嫖娼本爲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所不容,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其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也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構成組織賣淫罪,最高處罰甚至死刑,北京、杭州等地曾有過因組織賣淫而被判死刑的案例。然而,近年來賣淫、嫖娼的醜惡現象卻愈演愈烈。原因何在?其實,在一些地方所謂的掃黃完全流於形式,甚至承擔掃黃職責的一些執法部門受利益驅動,徇私枉法,胡作非爲,把查緝暗娼以及嫖娼行爲作爲創收的門路、作爲「執法經濟」的增長點,甚至暗娼越多,嫖娼者越衆,他們的「經濟效益」越好。而那些娛樂場所、夜總會、按摩院、洗腳屋、桑拿屋更是藏汙納垢之所,執法部門卻睜只眼閉只眼,他們明明知道很多這類場所是性交易的場所,但他們不去管,卻以極大的經歷去查禁網吧。實際上,各地所實施的所謂「安全套專案」無非是變相地肯定這些地區就是性交易場所。
法律上明文規定不許賣淫、嫖娼,但各地又允許性交易場所的存在。這就是今天中國的現實!而且,調查顯示,很多從事賣淫的女子,大多是從貧困地區跑到大城市進行這種勾當。也就是說在他們的家鄉,繁榮並非事實,生活依然困苦。因此,所謂的「繁榮娼盛」只是一半的事實,繁榮未現,而「娼盛」卻是實實在在的。繁榮何時現,娼盛何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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