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永亮:西安市仲裁委〔2006〕第360號裁決書是極其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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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訊】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2006年11月13日做出的〔2006〕第360號裁決書是極其錯誤的。該裁決不僅沒有尊重當事人雙方都認同的基本事實,肆意袒護西安市林業局粗暴剝奪一個在懷孕、哺乳期間的婦女的基本生存權,挑戰人類基本倫理道德,而且在整個仲裁過程中,西安市仲裁委玩忽職守,對辦案沒有絲毫的責任心和半點認真的態度,胡亂引用法律,一點也沒有起到保護弱勢婦女的基本權益,簡直就是在助紂為虐,徒增弱勢婦女無盡的痛苦和麻煩。

10月9日,西安市仲裁委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當庭宣佈有三名仲裁員到庭審判。但是,到開庭結束,都只有一位叫張麗的仲裁員在審判,而且有一個仲裁員根本就沒有出席,還有一個仲裁員則只來了十幾分鐘就走了,也沒有說一句話,屬於「旁聽」人員。這樣的審理哪裡有任何嚴肅性可言?在開庭的時候,有兩位仲裁員缺席。在開庭到判決這段時間裏面,我估計他們也「缺席」了。因為,雙方當事人當庭同意調解,但在開庭結束後,仲裁員並沒有組織雙方在一起調解,還有許多事實,全是這些仲裁員的臆測,錯誤百出,貽笑大方。西安市仲裁委〔2006〕第360號裁決書有以下明顯的錯誤:

1、西安市仲裁委認為:雙方當事人發生的是生育保險等爭議。西安市仲裁委這樣定性,屬於本末倒置。事實上,申訴人是把要求工作的基本人權作為第一項內容的,也是本案的核心部份,生育保險則是附帶。這樣定性,把西安市林業局的罪惡行為給輕描淡寫遮掩過去了,在替西安市林業局開脫職責。

2、西安市仲裁委說他們查明,申訴人於1995年11月經人介紹聘用到被訴人處從事打字員兼通訊員工作,口頭約定每月工資630元。我本人做為委託代理人,全程參加了審理,沒有聽任何人說過,申訴人到單位幹的就是打字員兼通訊員。事實上,申訴人開始幹的是打字員工作,是申訴人到單位以後很久的幾年後,現在的副局長曹永輝給她安排的通信員工作,並且在安排通信員的時候就給她明確說過,通信員是申訴人臨時幹幹,等以後有人的時候她就不幹這工作了。所以林業局裡面打字員與通信員為同一崗位也不是事實。在其它西安市政府的各大局,打字員與通信員也不為同一崗位。西安市仲裁委認為當時每月工資630元,也是搞混了,事實上,2005年4月發的工資才是630元。

3、西安市仲裁委的裁決書把通信員打成了通訊員。雖然一字之差,這兩個工作的勞動強度卻有天壤之別:通訊員幹的是非常簡單的文書傳遞工作,而西安市林業局的通信員則幹的是甚麼工作呢?是給一個正局長、五個副局長的辦公室加一個大會議室打掃衛生。申訴人身懷有孕,西安市林業局的領導不僅不主動安排她不幹這個本來就是臨時增加給她的勞動強度大的工作,當申訴人提出調整通信員工作時,反而藉機不讓她繼續工作。就算是打字員和通信員為同一崗位,申訴人懷有小孩,提出不幹通信員也是完全可以理解和認同的,因為那工作的勞動強度太大,申訴人幹不了,這也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為法律依據的。對懷有小孩的婦女的基本關愛和人道,也是人之常情。西安市林業局就應該同意申訴人的要求,而不是借這個機會剝奪她的生存權利。所以,我對西安市林業局某系人的行為定性為禽獸不如,我認為是沒有錯誤的。

4、西安市仲裁委認為申訴人於2005年5月1日離開被訴人單位。2005年5月1日是節日,在放假,不應該是離開單位的時間。而事實上,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了申訴人在大假之後的5月8日去單位找過領導的。而西安市仲裁委對申訴人怎麼走的情況卻沒有認定。在庭上,雙方當事人對申訴人怎麼走的情況,看法是一致,經過是這樣的:4月26日早晨,主任劉小明把申訴人叫到一個副局長的房子裡,進去後副主任秦興旺也在裡面,劉主任就說,申訴人提出的問題他們已經向局長匯報了,局長認為申訴人到林業局時我就幹著打字和通信員的工作,現在要另找通信員是不可能的,不行,就讓申訴人暫時回家休息,而且這也是局長會研究過的。申訴人就說,那你的意思是通信員的工作不能幹,打字的工作也就幹不成了。副主任就說,目前沒有任何人說不要申訴人了,只是林業局規定打字員和通信員就是一個崗位,也只有一份工資,是不可能分開的,如果申訴人能找到頂替的人,也是可以的。再說,局裡現在正在裝修房子,說的都是環保的東西,其實對人危害還是很大的,而且電腦對人也是有輻射的,以後申訴人要是出個甚麼問題,這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他們都是為了申訴人好。可是在4月30日下午,主任讓申訴人交出鑰匙,申訴人當時就說,你們讓我回去休息,為甚麼我甚麼手續都沒有,到時我用甚麼來上班,要不她自己找人來替她。主任說:要手續,林業局是不可能給申訴人的,自己找人也是不可能的,這已經是局長會研究過的。就這樣,申訴人硬是讓他們逼著交出了鑰匙。5月8日,申訴人又找到了主任,說:「我不能就這麼稀裡糊塗的走了,你們應該給我出個手續,我覺得你們這樣做不妥。」主任說:「出甚麼手續,你當時進來時就沒有手續,現在給你出手續是不可能的,要不你去找局長。」申訴人就又找到局長王百旺,說:「我現在正是需要用錢的時候,你們就讓我這樣回去,而且一分錢不發,又沒有任何手續,我回去該怎麼辦呢?」局長就說:「有些事情你讓我很為難,當時讓你簽合同,你硬是不簽,現在我都沒有辦法。」申訴人說:「合同並非我不簽,我只是提出了一點意見,而你們就再沒有找過我,這怎麼能怪我呢?」局長又說:「我們也都是為了孩子著想,現在正在裝修房子,甲醛全部超標,以後孩子要是有個三長兩短,誰也不好說。局長又說了一些讓他為難的話後,把申訴人又推到了辦公室,讓申訴人找主任商量。就這樣,在他們互相的推諉中申訴人就休息到現在。從這個經過我們可以看出,林業局不讓申訴人上班的行為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和黨紀的處罰的。但是,西安市仲裁委卻不做明確的判決和相應的處罰,明顯在包庇和袒護西安市林業局。

5、西安市仲裁委不支持申訴人關於要求補辦社會保險手續並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訴請求的理由非常可笑:竟然說國家對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正式編製的聘用人員如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尚無明確規定,這是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奉行制度性歧視的政策,是毫無人性的表現;還說申訴人的人事檔案及戶籍關係均不在我市,事實上,申訴人的人事檔案及戶籍關係均在藍田縣,甚麼時候藍田縣不屬於西安市了?!簡直在瞎說!

6、西安市仲裁委把本應該在女職工孕期、哺乳期全數發放月工資(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或解除合同)改判成發放75%的法律依據是《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25條的規定,而這條規定是這樣說的: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安排工作的勞動者,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勞動者生活費。按照西安當地人的說法,這是西安市仲裁委在日弄人!甚麼時候西安市林業局停工停業了!!西安市仲裁委你們真的沒有長眼睛嗎?難道你們有不可告人的事情嗎?

很難想像,西安市仲裁委在其它勞動爭議的仲裁是怎麼進行的,西安那些被侵犯勞動權益的弱勢群體能夠得到這個機構的保護嗎?

最後,我對我從不認識的陝西大秦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亞峰律師沒有讓我們出一分錢而為我們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感謝。到現在為止,宋亞峰律師已經代理和正在代理群體性的案件達數十起,並為像我們這樣沒有收律師費的被迫害者援助也達到了數十個。但是宋亞峰律師卻不知道甚麼叫維權律師。我對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劉曉明在庭上出示抬頭為「民運分子」鄧永亮圖謀……並有許多人批示的國家安全部紅頭文件給於宋亞峰律師看而表示遺憾。我不知道劉曉明先生要表達甚麼意思,他又怎麼有國家安全部紅頭文件的?@

【附】:
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市勞仲案字〔2006〕第360號

申訴人 朱玉玲,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610-122-1972-0128-0029,西安市林業局聘用人員,住本市西後地南21號樓一單元六層三號。
委託代理人 宋亞峰,陝西大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 鄧永亮,男,30歲,自由撰稿人,系申訴人朱玉玲之夫,住本市西後地南21號樓一單元六層三號。
被訴人 西安市林業局,住所地:西安市北院門159號。
法定代表人 王百旺,西安市林業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 劉曉明,男,52歲,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住本市太白路電子科技大學家屬院44號樓一單元二號。
委託代理人 白衛華,男,35歲,西安市林業局辦公室秘書,住本市長安南路農林巷七號。

上列當事人因生育保險等發生爭議,申訴人訴至本委。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仲裁庭,開庭進行審理。申訴人朱玉玲及其委託代理人宋亞峰、鄧永亮,被訴人西安市林業局的委託代理人劉曉明、白衛華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總結。

申訴人訴稱:

申訴人原在被訴人單位從事打字員兼通訊員工作。2005年4月,申訴人因身懷有孕不能勝任通訊員工作,便找被訴人要求調整工作崗位,但被訴人以無合適崗位且單位正在裝修房子為由,不能給申訴人調整崗位,讓申訴人回家休息,但未給申訴人出具任何離崗手續。2006年2月8日,申訴人迫與生計找被訴人要求上班工作,被訴人以崗位已滿為由,拒絕給申訴人安排工作,被訴人的做法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為此,請求,依法裁決被訴人恢復申訴人工作的權利並補發2005年5月至今的工資;報銷申訴人的生育費用4,583.32元;補辦參加社會保險手續並補交1995年至今的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

被訴人辯稱:

申訴人非我局正式編製人員,其到我局工作時,沒有履行任何招收錄用手續,因此,申訴人提出不適應工作離崗休息,我局不用出局離崗手續。對於申訴人提出的訴求,我局同意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經審理查明:

申訴人1995年11月經人介紹聘用到被訴人處從事打字員兼通訊員工作,雙方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月工資630元。2005年4月26日,申訴人以身懷有孕不適應工作為由,向被訴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辭去通訊員工作,因被訴人屬國家機關,該單位打字員與通訊員為同一崗位,無其他崗位可對申訴人進行調整,故被訴人未同意,申訴人於2005年5月1日離開被訴人單位。2005年12月10日,申訴人在西安市第一人民醫院生產一子,花費醫療費4,583.32元。2006年2月8日,申訴人到被訴人處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崗位已滿無法安排。被訴人給申訴人支付工資至2005年4月30日。

另查,被訴人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因申訴人系被訴人聘用人員,不屬於該單位在編人員,被訴人未給申訴人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申訴人人事檔案及戶籍關係均不在我市,其個人亦未參加社會保險。以上事實有申訴人提供的《申訴書》、西安市婦幼保健院《門診病歷》、西安市第一人民醫院《出生醫學證明》及醫療費票據,被訴人提供的申訴人要求調整工作崗位《申請》,本案調查筆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委認為:

2005年4月26日,申訴人因懷孕向被訴人提出調整工作崗位,被訴人無合適崗位予以調整,申訴人遂離開被訴人單位,被訴人應以2005年西安市最低工資75%為標準支付申訴人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1月25日期間的生活費,並以申訴人每月630元的標準支付申訴人2005年11月26日(產前15天)至2006年2月24日產假期間的工資,報銷申訴人生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於被訴人在申訴人產假期滿後仍無工作崗位安排,申訴人的一年哺乳期尚未滿,據此,被訴人應以西安市最低工資的75%為標準支付申訴人2006年2月25日至哺乳期間的生活費。由於國家隊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正式編製的聘用人員如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尚無明確規定,且申訴人的人事檔案及戶籍關係均不在我市,其個人亦未參加社會保險,據此,申訴人關於要求補辦社會保險手續並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訴請求,本位無法支持。經本委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一款第(三)項、第73條第一款第(五)項,並根據《陝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第六條、第11條、第13條,《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25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1、被訴人西安市林業局與本裁決生效後三日內,為申訴人朱玉玲安排工作至申訴人哺乳期滿(申訴人的哺乳期從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10日)。被訴人西安市林業局若不能給申訴人朱玉玲安排工作,則以西安市最低工資每月540元的75%為標準支付申訴人朱玉玲2006年12月的生活費。

2、被訴人西安市林業局與本裁生效後1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訴人朱玉玲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1月25日期間的生活費2,317.50元(其中:200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每月320元×75%,2005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5日每月490元×75%);支付2005年11月26日至2006年2月24日產假期間工資1,890元(每月630元×3個月);支付2006年2月25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間的生活費3,495元(其中:2006年2月25日至6月30日每月490元×75%,2006年7月1日至11月30每月540元×75%);報銷申訴人朱玉玲所花費的生育醫療費4,583.32元。上述費用共計1,2285.82元。

3、駁回申訴人朱玉玲的其餘申訴請求。

本案仲裁費500元,由申訴人朱玉玲承擔100元,被訴人西安市林業局承擔400元。

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張 麗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仲裁員:張西明
仲裁員: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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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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