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0日訊】外來民工同樣享有憲法賦予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公民權利。
最近,一起駭人聽聞的報導:“民工戴手銬、腳鐐上仲裁庭事件”,發生在中國美麗的南方城市——杭州,頓時引發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外來民工的“人權問題”再次成為輿論焦點。事情的發生經過是這樣:杭州蕭山聯達傘面染整有限公司外來員工王建昌、劉元平因老闆拖欠工資,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沒想到一起悲劇就此發生。他們所在公司荒唐到藉口他們“煽動停工、造成經濟損失”,向當地警方報案。而當地警方竟在不調查瞭解的情況下,就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亂用公共權力,違法將兩外來民工刑事拘留。更令人震驚的是,勞動仲裁部門也荒唐到將勞動仲裁庭設進了派出所,讓兩民工戴著沉重的手銬、腳鐐參加庭審!
此案業經媒體報導後,社會輿論一片譴責之聲。人們不禁要問,代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公安部門,如何就會為企業所調遣,成為企業的打手,如果不是腐敗,如果不是“有錢能使鬼推磨”的邏輯,還能有別的解釋嗎?杭州中絲服裝有限公司有一安徽籍民工詹鐘給報社打去電話說,他看了報導,氣得全身發麻。他說,這是一起嚴重侵犯外來民工人權的事件,存在很嚴重的後果,即國家權力機關沒有履行職責,他們本應該知法、懂法,依法執法,但是他們沒有這樣做,這說明他們與企業之間可能有著不可告人的關係。執法人員頭頂國徽,表示正義和莊嚴,但是有些人在金錢、不正當的人際關係下,法律可以左右搖擺,肆意踐踏民工的人權。
在一個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裏,竟發生如此“無法無天”的公安、勞動部門與企業聯手非法迫害討要拖欠工資的外來民工,這哪里還有正義、公平、法律可言?於是市民們看到此報導後,義憤填膺,紛紛給報社打電話討伐事端製造者,問兩民工到底犯了什麼罪要這樣對待他們,也就不難理解了。一般常識認為,監獄裏的大凶大惡,可判死刑的人才戴腳鐐,而勞動仲裁是主持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居間裁定的問題,怎能用手銬、腳鐐加以“伺候”?
此案讓作者聯想到另一起類似的案子,義烏市總工會也碰到過民工因追薪而採取非理性手段被判處“破壞生產經營罪”,但他們所採取的手段多為破壞機械設備等行為。在本案中,農民工只是採取停機的方式來追薪,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顯然與“破壞生產經營罪”風牛馬不相及。例如,某建築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認為自己如果再繼續做下去,不但拿不到工資,而且還要加重維持生計的困難,便停機等待建築公司發了工資後再開工。這個問題的過錯難道不在拖欠工資的一方嗎?你可以停發人家的活命錢,人家卻不可以停止工作以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就是和諧中國的法制現實嗎?
再從本案的性質看,國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的目的本來是及時、公正、依法處理勞動爭議。但在本案中,勞動爭議仲裁是及時性到位了,但公正性、合法性哪去了。讓兩民工戴著手銬、腳鐐參加仲裁庭審,還有平等、自願、合法可言嗎?還能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與企業達成調解協議的嗎?手銬、腳鐐代表的可是公共權力,使用的物件只能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本案勞動爭議仲裁的調解協定在如此的險惡、非法環境和壓力下達成,顯然違背了平等自願原則,理當被視為無效。兩名民工的申訴標的僅工資及加班費就有6310元,而該調解協議最終的調解結果卻是:杭州蕭山聯達傘面染整有限公司僅支付每名農民工1000元工資,理由是杭州蕭山聯達傘面染整有限公司拖欠了職工兩個月的工資,每月工資為500元。但蕭山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自2005年12月1日就已經調整為每月670元,而最低工資的構成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不超過20.92天。即使不考慮職工的加班情況,調解的結果顯然也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而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而仲裁機構的此項調解結果,不僅明顯地偏袒了企業,而且明顯違背法律。由此可見,這一國家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就在欺負民工。
如今中國農田大量被非法侵佔,農民失地嚴重。於是他們便被迫進城打工,但社會地位極其卑微,毫無人權保障,且受城裏人的人格與法律雙重歧視、排斥,其處境已經夠慘了。他們一方面大多從事高難風險、又髒又累,無人問津的行道,且賺錢少,報酬又常常被克扣與拖欠;另一方面城裏人卻要變著法增加他們的生活成本,不少外來民工租的房子電費與水費要比當地居民高出幾倍,子女教育被高價盤剝得更是令人髮指。在此情況下,社會公共權力再對他們欺淩、迫害,民工們還有活路嗎?誰都無法否認,現在城市的發展離不開外來民工的奉獻,但民工卻連最起碼的人格尊嚴與法律保護都得不到,即使他們鋌而走險,又有誰能說政府沒有責任呢?過去說“舊社會”逼良為娼是社會制度造成的,現在娼妓、盜賊遍地,又是什麼造成的?
此前,據南方網訊消息:3月20日晚,董軍鎖等32名外地民工被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長樂中路派出所無故帶走,並被滯留長達20多個小時,蹲在在院子地上活受罪,“一個個凍得直打哆嗦”,但民工們始終沒有被告知這一切到底是為什麼?依據法律規定,公安部門無論是“傳訊”,還是“留置盤查”,都需要有法律手續與法律理由,否則剝奪公民自由即構成非法拘禁罪。然而,令人憤怒的是,該新聞曝光後,當地公安分局局長焦向發竟如此輕描淡寫地說:之所以發生這樣的“錯誤”,首先是民警對老百姓沒有感情,再是沒有政治敏銳性,不懂得民工問題有關穩定大局,另外是執法水準低下云云。
別據《海峽都市報》5月4報導:5月2日晚,福建晉江一名外來工“小不點”去恒發服裝廠找老鄉黃某,正碰上黃某與同廠工友打架。老闆施某以為他來幫架,便讓手下將他壓倒在地,關進狗籠。直到淩晨零時多,“小不點”所在廠的安某聞訊趕到現場,才被放出來。我們雖不知道這位身材瘦弱的少年蹲在狗籠裏,除了低頭流淚心理是什麼感受,又是如何挺過這難熬的時刻,但誰都不難猜想到他的內心深處一定充滿了恐懼、驚慌、羞辱和無助。如此“關人入狗籠”事件,又一次象徵性的力證了中國民工在城市裏的人權現狀。中國也有《憲法》,且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種把外來民工當狗,關入狗籠,不僅是對公民人格、名譽和尊嚴的野蠻侵犯和侮辱。更重要的是採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同樣涉嫌非法拘禁。這是犯罪行為。但僅僅因施某財大氣粗,自持有保護傘,聲稱如此做法一點也不過分。這代表了一些城市老闆們對農民工有恃無恐的心態。由此一來,城市發生歧視、侮辱外地民工事件便不斷增多,如一些企業強令女民工脫光衣服搜身檢查者;有的企業逼迫請假者先下跪行禮才能考慮;後有的實施監獄式管理、非法拘禁毒打外來工人者;而拖欠、抵賴民工工資的更是屢見不鮮,因此也就導致了媒體報導的男工以“妻子乳房討工錢的”和女工“用脫衣服討工錢的”的悲劇。
在人權意識逐步提高的今天,為什麼外來民工的人格尊嚴屢遭侵犯,而施暴的老闆卻常常能有恃無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這些人從骨子裏就蔑視“下里巴人”;別一方面社會腐敗、權錢交易,政府的一些公共職能,竟只為有錢人的充當保護傘,而對民工利益被侵犯事實熟視無睹。於是,政府部門違法濫權和老闆侵犯民工人權事件頻頻發生,也就見怪不怪了。
本來,外來民工同樣享有憲法賦予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公民權利。法律應對嚴重侵犯公民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者予以制裁。然而民工們的可悲之處就在於,他們能夠投訴嗎?向哪兒投訴?讓他們戴手銬、腳鐐上仲裁庭嗎?於是他們的工資被克扣、拖欠,甚至賴掉。還有的工資年終結賬,到了年底還僅發一半,留一半等第二年來才給發,逼他們來年還得給他提供低廉的勞力,否則錢就沒了。民工們想討回工錢,常常被百般刁難,讓這些民工來回奔波,卻雙手空空,年終還沒有錢回家過年,於是民工們常常被迫採取一些激烈手段,甚至以自殺的方式討點可憐的工錢。這種現實,甚至比馬克思當年揭露資本原始積累過程還殘酷。
《人與人權》11月2006 年(//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