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五日電)為加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為,中國日前公布「長城保護條例」,其中規定,在長城駕駛交通工具或利用交通工具跨越長城,最高可處人民幣五十萬元(約台幣兩百萬元)的罰款。
這項條例將從今年十二月開始施行。
北京「京華時報」今天報導,條例規定,修繕長城應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至於已毀損的長城段落應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若因人為因素損壞長城段落,修繕費用應由造成損壞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若在長城上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刻畫、塗污長城;在長城上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或長城參觀遊覽區接待遊客超過旅遊容量指標,對個人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種植作物;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等情形,情節嚴重者,將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項條例規定,長城保護應堅持科學規畫、原狀保護的原則,中國公民、法人和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畫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根據規定,將長城闢為參觀遊覽區,應具備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畫等要求。
對於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可聘請長城保護員巡查、看護長城,並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中國政府也將鼓勵公民、法人和組織透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保護基金。
報導說,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標誌應載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設立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