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4日訊】控告人楊金芝,1981年與村民肖長髮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因其夫肖長髮「重男輕女」封建思想嚴重,為此經常打罵、虐待楊金芝。楊不堪忍受折磨1983年被迫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根本不考慮女方的要求和利益,對婚姻存續期間家庭共有財產分隔時,又以『家產抵債』之名,將家中共有財產全部判給其夫,又以楊『離婚後無住處』,公然不顧母女親情和母親的強烈反對,將女兒撫養權判給其夫;判給楊金芝的只是自用衣服、被褥、肖長髮給付的300元生活費。而據楊金芝反映他們家根本不欠任何債務!
楊金芝為爭得對孩子的撫養權及應分得的財產權而提起上訴,而呼倫貝爾中級人民法院1986年進行了改判。改判的結果,連一審判給楊金芝的那點少得可憐的利益都沒保住,又突然冒出根本不存在的、要共同償還的幾千元債務,按當地說法是要讓楊金芝「潔身出門」,她不僅女兒得不到,財產分不著,反倒要背負1000多元根本不存在的債務。據楊金芝反映:法庭在質證時居然沒有拿出一份真實可信的證據。
一紙荒唐判決使一個勤勞善良的中國婦女,變成了一個無家可歸、無親無故的流浪人。為了討回女兒的撫養權和應得的財產,多年來楊金芝不斷上訪,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訴,可各級「服務」機關、司法部門、檢察院都對楊金芝的申訴置之不理!公安機關為了維持「社會穩定、和諧社會」的表象,還對楊金芝進行更深層次的迫害,請聽楊金芝的血淚控訴:
下面的控告狀由【北京大學法律系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代書。
民事起訴狀
原告:楊金芝;女;42歲;漢族;無職業;現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牙克石市。
被告:肖長髮;41歲;漢族;無職業;現住牙克石市鐵道南12組
案由:探視女兒權
事實與理由:
原告楊金芝與被告肖長髮經人介紹於1981年2月在牙克石自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孩起名:肖輝。
為此原告經常遭受被告一家人的打罵。原告不堪受虐,於1983年被迫起訴離婚,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一審、內蒙呼盟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原被告離婚,女兒肖輝(時年四歲)判歸被告撫養。被告一家人本來就不喜歡女兒肖輝,更何況原告十月懷胎,細心哺育將女兒撫養長大,女兒是原告生活中的一切希望和歡樂,因此原告多次申訴,希望得到女兒的撫養權,但至今未得到解決。
女兒歸被告撫養後,原告多次前去探視女兒,但被告一家人不許她與原告見面。有一次原告在街上見到女兒,上前抱起女兒,被被告的妹妹搶走,原告還遭到被告妹妹的毆打。為了不讓原告母女見面,被告將女兒送往他處。至今女兒肖輝已長到15歲,但十幾年了原告一直沒有見到女兒,無從知道她的生活、學習及身體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原告認為:被告及其家人不許原告探視女兒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侵犯了原告人探視女兒權,是違法的行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傳喚本案的利害關係人肖輝到庭,以使十幾年未見面的原告母女得以相見;
2、請求法院判定:原告有權每個星期探視一次女兒肖輝,被告及其家人不得干涉;
3、原告有權每月帶女兒與自己同住一到兩天。
此致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金芝
1997年9月 日
附:
1、 民事起訴狀副本兩件;
2、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84)法民判字第30號;
3、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法院民事判決書(1984)法民二字第71號
4、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中張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84)法民監字第1號;
5、 證人證詞一份。
下面是【北京大學法律系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為控告人楊金芝書寫的致肖輝(控告人女兒)的一封信
肖輝:
你好!我們是北京大學法律系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是專門為婦女提供法律幫助的組織,你也許還不知道我們,但從你母親楊金芝那裡我們已經熟悉了你的名字。你也許要問我們為為什麼要給你寫信,我們不只一次地傾聽你母親對你罹的訴說,也逐字逐句地閱讀了你母親寫給各級部門的申訴材料,以及你們母女倆的通信(你母親將你的來信細細地珍藏著),從中我們看到了一位母親對女兒深深的罹與關愛,也得知了你們母女之間存在著一些隔閡。在我們與你母親的多次接觸中,我們瞭解到她的堅韌、執著與眷眷慈母心;而從你給母親的信中可以得知你是一個理智與善良的女孩,因此我們不忍心看著你們兩位善良的人相互分離,不得相認與相知。我們不只是出於職業的責任,也是出於對你們母女道義上的同情與關心在此給你寫這封信,望你能認真讀懂其中的每個字、每句話,我們想念你能做到。
作為律師的我們深深理解你母親因你父親離婚糾紛所導致的困苦。從判決書中可以得知你母親喪失了她在牙克實繼續生存的物質基礎;家裡僅有的一點兒財產,房子、草籽、奶牛等財物多被判歸你父親所有,判給你母親僅有的幾百元錢,既不夠你母親用來蓋房子(且不說蓋房審批所需多少耗費),也不夠治辦生產用的農具、牲畜與種子。這讓你母親怎麼生存呢?這也注定了她將失去對你的撫養的能力。
更嚴重的是,判決將你,你母親生活的精神支柱,判歸你父親撫養。你母親雖強烈反對也無濟於事,而且,離婚後你母親再也見不到你。無論是否你母親對你奶奶家存在偏見,她對你都是真誠關心與愛護的。她為了將你要回到身邊,她並沒有選擇違法亂紀的手段,而是正確地選擇了通過正當途徑、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雖然問題未能得到解決,但其中的原因不是單一的,也絕不完全是你母親個人的責任。(這些事情很複雜,如有機會咱們可以當面談談,也許,等你再長大一點兒,自己也會明白。現在你只要知道就足夠了。)
在你被父親抱走後,你母親就沒有停止對你的尋找,想盡各種辦法爭取對你的撫養權。她從十八歲到現在四十三歲一直在找你、要你整整十五年哪!在當今物慾橫流、許多人只為自己著想的社會裡,你母親犧牲了自己的青春與年華,沒有工作,沒有家庭,在茫茫人海中,從內蒙隻身到北京、天津、滄州、滄縣等地查找你的下落。人無完人,無論她是否固執、是否對你父親與奶奶家有成見,但作為母親,她都是偉大的。
至於你沒有對母親的感情,這正是你的悲哀所在。與母親的感情是有血緣關聯繫的,是永遠割不斷的。你也許淡漠了對母親的親情,但當你真正瞭解了你母親的時候,你就會去愛你的母親,你也應當去愛她,她值得你去愛。她已經在焦慮中渡過了前半生,她後半生的安慰只有你能給她。
肖輝,作為女孩,有一天你也會成為一個女人,成為母親。去多多理解與體諒一下你的母親,你和你的母親楊金芝女士都會從中得到期盼已久的溫馨。
祝你們母女團聚!
北京大學法律系
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
1998年6月9日
另,你有什麼問題需要我們的幫助,可以直接與我們聯繫。通訊地址見信封。
上訪人楊金芝疾呼:
求天下護法的人 扶正傾斜的天平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包庇法官貪髒枉法裁判,侵害我婦女權益、財產權、打擊報復、非法拘禁、故意枉法裁判罪,不查辦串通北京市公安局害我,又指揮法警刑訊逼供,逼我供認多次攔截院長乘車,辦拘留、勞教、把我交給北京市公安局東交民巷派出所。
2006年6月8日我送信請求肖揚履行司法公正的諾言:肖揚2004年5月26日全國人大兩會講再審啟動權今後交給當事人。2006年1月6日院長肖揚表示要完善涉訴信訪工作機制,讓百姓「告狀有門、冤情能申」凡是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我把肖揚的這些話還給肖揚,要求最高法院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二、四項規定和最高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若干意見(試行)第八條;一、二、三、六項規定依法裁定再審我案,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給我受侵害弱女討回公道。
2006年6月23日我到最高檢察院上訪,路過最高法院門口,值班的法警叫我拿出證件登記,法警拿走我的證件讓我等一會兒,法警叫我進屋,說我們有話找你談談,我說有話在外面說吧,法警把我推進屋裡關上門打逼我說攔院長車了,你不說攔院長車了今天整死你,010071和010059號法警踢打我臉、撕我頭髮,登記法警拿著筆紙打逼我說:等著記呢快說!我說:你拿出攔院長車的證據來……。010059號法警拿起大鐵鍬就打我,你不說攔院長車了鏟下你的腦袋,你說攔院長車了就放你走!……你不說,敬酒不吃吃罰酒。等我們用刑罰你說……拘你太輕了,勞教你……,二個警察(打累了)進屋不打我了,把我拉到東交民巷派出所。我向派出所警察哭訴了以上經過……。警察說:你去告打你的法警去吧。我問:告法警到哪裡去告?警察說:找最高法院。於振安是管法警的!我告的是於振安掌管信訪在權貪髒法,侵害我……。後來,警察說:你出去再不要去最高法院了,我們不管你。別人管你。北京市公安局是最高法院貪髒枉法的保護傘!
《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六十七條規定:「打罵、侮辱、猥褻訴訟參與人及其親屬的,給予警告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撤職直至開除處分。」肖揚執法犯法,支持法官貪髒枉法裁判侵害我,指揮法警打我刑訊逼供,逼供、辦拘留、勞教殘害我冤民,天理何在?求有正義的人們伸張正義救我生命,呼籲剷除司法腐敗,整治司法犯罪,還給我冤民一個公道。
求救人:內蒙、牙克石市人楊金芝
二OO六年七月一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