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9日訊】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為充實海外僑教教材內容,鼓勵海外華語文工作者及文教團體編寫華語文教材、製作教具、及視聽教材,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教材類別如下:
(一)華語文教科書
(二)華語文補充教材
(三)華語文教具
(四)華語文視聽教材(含錄音帶、錄影帶、電腦輔助教學軟體等)。
以上教材均以未出版或至申請截止日止出版未滿一年,且未曾接受其他公私立機構獎助之成品為限。
三、申請補助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教導、習寫注音符號或正體字者。
(二)能幫助學習華語文,並提升中文能力者。
(三)能傳播中華文化、藝術及學術思想者。
四、補助對象:
(一)旅居海外,從事華語文教育工作者。
(二)海外非營利性華語文學校或文教團體。
五、申請期限:每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未於上述時間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六、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一律就近向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未經上述單位核轉本會者,概不受理。
申請補助之個人,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1.個人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
2.編輯人員資料表
3.編輯簡介
4.成本分析表
5.切結書
6.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
7.護照影本
8.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交原著作人及著
作單位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單位或文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申請補助之團體,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1.團體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
2.團體簡介
3.編輯人員資料表
4.編輯簡介
5.成本分析表
6.切結書
7.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
8.負責人護照影本
9.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交原著作人及著作單位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單位或文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如同意本會將獲補助教材公布於網路,請填寫「申請個人(團體)授權網路公布同意書」。
七、審核程序:
(一)由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辦理初審,合格後轉送本會。
(二)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就教材內容、編輯作業及適用性等條件審核。
(三)審核結果於申請截止日之次年5月31日前公布,並個別通知申請人。
審核通過者,本會另寄發領款單據,俟單據回收核定無誤後,將核定之補助金額由政府駐外館處或當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轉交申請人。
申請補助所附之所有教材成品及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八、補助金額以美金為計算單位,由本會依據專家學者意見酌情決定,唯以不超過專家學者所評估該教材編製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但特優作品,不在此限。
九、申請補助所附之申請文件應一律使用正體字。
申請補助之所有教材內容以我國傳統漢字(正體字)編印為準,但得適度加註對照之簡化字;標音部分以注音符號為主,必要時得加註漢語拼音或通用拼音。
十、申請補助成品之著作權歸屬申請人;其內容(含文字、插畫……等)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權糾紛時,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一、申請補助之教材如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經查證屬實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本會並得取消補助或追繳已發之補助款項。
歡迎逕至僑委會網站(www.ocac.gov.tw)下載相關資料或洽詢西雅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電話:206-343-0070 地址:501 S. Jackson St. Suite 200, Seattle, WA 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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