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4日訊】陝西省盧縣人民法院
本人的兩件冤案如下:
第一件,盧縣法院在1987年,用不具備法官資格的楊琪琪辦案,在審判員欄填寫庭長張引學的名字,該張在縣政法委主持召開的聽證會上半遮半掩承認曾向告申庭打招呼,作偽證,避重就輕,將一個錯案硬是在8年之後的1994年,違法立成執行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省高級法院執行庭過問此事,盧縣法院竟敢給省高級法院出具虛假的文字性證據,這是正而八經的文過飾非,欲蓋彌彰。盧縣法院為了消滅不利於法院的證據,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搶了我的律師王晉力為我在盧縣法院提取的盧縣法院違法亂紀的罪惡證據。
第二件,盧縣法院和盧縣勞動仲裁違法辦理勞動案件,違法事實如下:盧縣勞動仲裁違背勞動法第三章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將無效合同裁定為有效合同,又違反勞動法該章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將有理的勞動者裁成輸給無理的老板,不知該裁決中的”欠妥,不符合規定”等述語都是什麼意思?違法違約不守合同為勞動者按時交納養老保險金違約在先,都是怎麼勝了官司的。
就這樣一個勞動案件,按規定訴至法院是50元訴訟費,而盧縣法院卻要收三千元,難道不違法?按規定(民訴法217條)法院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撤銷裁定的申請,就是不認可也要在60日內作出裁定,而盧縣法院在申請石沈大每兩年之後,三個人搭乘飛機去廣州強制執行,光車船費增加了近萬元,並且在查案時又將最高法院的可以根據民訴法217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錯解成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是何等的可憎可惡。這些人沾污了中國之法制。
企盼黨和國家的大官積極的為國捍法,為民申冤!
陝西省盧縣甘亭鎮麥張寨村 張安林
20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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