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相美、陳文正、李容萍/台北、桃園報導
流行歌壇天后張惠妹於跨年夜,全賴搭救護車完成趕場,確有其事!
本報昨日接獲讀者爆料,目睹張惠妹於跨年夜搭乘「一心救護車公司」的救護車離開桃園縣政府,對此,業者坦承,因「朋友」請託才派救護車搭載阿妹,而台北市衛生局調查發現,阿妹搭乘救護車往返桃園、台北,違反救護車使用規定,將對「一心」處以20萬元罰款,這也是衛生局開罰首例。
一心坦承受託幫忙
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昨天約談「一心」,蔡姓業者坦承受朋友請託才出動兩台救護車搭載阿妹趕場,而請託人是市府或唱片公司?蔡姓業者僅強調是「朋友」要求幫忙;至於收費多少?他只說,朋友逗陣,不必講錢的事。
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高偉君指出,據調查,救護車業者與藝人方面原本計畫好,若趕場來不及,救護車業者要負責將藝人於桃園─台北之間的交通。由於跨年夜當天高雄飛松山班機延誤,藝人方面於當晚九點多聯絡救護車業者,敲定藝人抵達松山機場後,搭乘保母車至救護車公司換搭救護車,再直奔桃園縣政府,演唱結束再由救護車載回台北,於松仁路下車。
北市衛生局開罰首例
高偉君表示,藝人搭乘救護車趕場違反「民間救護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民間救護車需運送轉診病人、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依救護指揮中心派遣運送的病人,違者依法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
台北市目前有仁光、一心、聯安、和興等四家救護車公司,據了解,一心是唯一從事「演唱會救護」的救護車業者,也就是派遣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在演唱會現場待命,一旦現場發生意外可隨時搶救。
同行估算一趟約3000
據同行業者估算,阿妹搭乘救護車由桃園前往台北,一趟可能需要2500元至3000元。據衛生局制定的收費標準,救護車起跳價為600元,單程超過5公里,每公里加收20元,若車上配有醫護人員,每小時加收300元至1500元不等。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昨天否認是縣府出動救護車搭載,指出阿妹原本要搭直昇機趕場,後來改由藝人方面和晚會主辦單位負責出車搭載,藝人方面原期盼能有警車開道協助,但被拒絕。
經紀人:阿妹最無辜
記者段子薇/台北報導
張惠妹經紀人高一秀坦承跨年當晚的確坐過救護車趕赴桃園演唱,但救護車並非他們承租,負責阿妹此次通告的工作人員曹乃文證實,救護車是該晚會主辦單位「中視」安排,他們雖然多次以「新年坐救護車會觸眉頭」理由婉拒,最後仍礙於人情接下,不料出事後,所有矛頭都對準阿妹,事實上阿妹才是最無辜的人!
曹乃文表示,中視起初告知他們,晚會舉辦地點在台北華納威秀新光三越廣場,他們判斷該地點離北市府舉辦地點101很近,光用走路趕場都來得及,沒想到最後變成在桃園舉行,他們一度表示:「趕場來不及,要取消!」中視則提出多個趕場方案讓他們安心。
中視先提出用直昇機趕場,第二次變成直昇機加國道警力協助,第三次改成直昇機加救護車,開唱前三天乾脆變成救護車接送。曹乃文質疑救護車是載送病人的有點不吉利,但中視表示該救護車只是載送醫護人員,要他們放心乘坐,但救護車上分明就擺放著病床。
中視:心疼阿妹為趕場抽筋
曹乃文表示,其實搭乘這兩輛救護車的效果跟搭普通車一樣,因為一路上沒超速也沒鳴警笛,最後仍趕不及回北市府,不懂中視安排他們坐救護車的用意為何?高一秀也說,救護車避震系統不好,阿妹和工作人員一路癲到桃園,再從桃園癲回台北,每個人都暈車,最後阿妹還穿高跟鞋跑了三十分鐘才到現場。高一秀否認說謊,她強調從頭到尾都沒否認過坐過救護車。
對於曹乃文指救護車是由中視負責,中視起先否認,但記者稍晚針對曹乃文的說法進一步詢問時,中視相關人員表示,我們都看到阿妹趕場而抽筋,令人心疼,至於有無搭救護車我們也是看了報紙才知道,安排都是為了滿足觀眾。
S.H.E配前導車 警方:無奈委屈
記者李信宏/桃園報導
藝人張惠妹在跨年晚會搭乘救護車趕場惹爭議,知名藝人S.H.E及立威廉去年31日晚參加桃園縣政府舉辦的跨年晚會時,也由縣警局交通隊派遣巡邏車擔任「前導車」;對此,警方表示無奈,是縣府主辦單位堅持後,才被動地派車「帶路」,沿途未鳴笛、未開警示燈更未闖紅燈,未提供藝人任何交通管制特權。
事前評估不妥 無奈配合活動
據了解,S.H.E當晚是搭乘直升機在桃園縣立體育場降落後,再搭車跟著警車之後,趕往縣府廣場參加跨年晚會;立威廉則是在結束桃園縣府的跨年晚會後,由警車帶領下趕往中壢市參加跨年晚會。
面對爭議,桃園縣交通隊表示無奈、委屈,強調事先就評估派遣警車擔任藝人的前導車非常不妥,更遑論「直接讓藝人坐在警車內」,但因縣府某主辦單位再三要求警方派遣警車前導甚至「直接載送」,警方為了避免「不配合縣府辦活動」的指責,所以才被動派遣警車前導,但堅持絕對不能讓藝人搭乘。
無鳴笛警示燈 沒提供特權
交通隊說,不論是對S.H.E或立威廉,交通隊都只派遣一輛警車做前導,用意只是「帶路」而已,沿途不鳴笛、未開啟警示燈、沒闖紅燈,無提供任何交通管制特權供藝人使用。
另外,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今年8月曾訂定「民間團體辦理活動申請支援警力或前導車」的派遣標準,明定以「不派遣」為原則,除非有下列5項情事才從嚴審查,分別為:1.奉上級長官指示,2.舉辦的活動屬公益性質,3.舉辦活動有國際性觀瞻、影響國際外交形象,4.合法舉行的重大遊行活動,5.國家考試、大學學測等試題護送及各項選舉的選票護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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