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苗:權力越大,權利越小

陳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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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訊】從權力的來源來看,權力來自於權利,權力越大,權利就越小,二者成反比。違法行政行為可以分成兩類,一個是有紅頭文件作為依據的,一個沒有的。沒有的沒有了保護傘,危害要小很多,可能傷害的僅僅是特定公民的權利,而有紅頭文件和非法之法的則不同,以無數次使用,任何一個不特定的人都可能受害,沒有人能夠倖免。據新華網報導安徽省一年多來60%的文件存在違法違規「瑕疵。紅頭文件和非法之法,潛規則成為侵害公民權利的主要原因。 所以要遏制違法行政行為成為公害,重中之重就是審查和廢除紅頭文件,並給與救濟。

   從1995的行政訴訟法可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開始,我國就開始通過司法約束行政,開始對紅頭文件進行審查。加入wto又使自己主動給自己施加壓力,通過國家義務的方式迫使內部加速。從近一年來,就開始了提速,紅頭文件的審查和廢除的列車急劇運裝,從江蘇廢除那女混住法規、實行自願婚建,到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私產入憲和人權保護、行政許可法的頒佈,進來的拆遷政地法規的修改,無不在遏制行政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這是一場清洗法律內部雜質的運動,是恢復法律本身的健康和聲譽的運動,是走向法治的陽光大道。

  我認為,可以有二招可以促進該運動。

  一、懸擱起來

   去年瀋陽發生的火車撞死人、鐵路部門除給「解決糧票」外,最多賠償300元一事,鐵道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現在確實還適用。很顯然這是一個荒唐的規定,不能根據「惡法亦法」予以認可。

   只要用常識,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惡法」的情形,如果還要適用,那麼就違背了法治精神。雖然這些「惡法」還沒有進入修改程式,但是可以將他們「懸擱」起來,不予適用,這樣雖未廢除,但也不產生壞的影響。對於本案,鐵道部門可以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方法,給與賠償。

  還有一個例子是新聞出版總署和資訊產業部2002年6月《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它第六條規定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這樣把個人網站也納入審評的範圍。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公佈後新聞出版總署和資訊產業部開始在新浪和搜狐等門戶網戰進行著手準備,但激起了線民的抗議。我帶頭于天涯社區關天茶舍論壇發表《保衛個人網站》一文,得到了知識份子和線民的支持,海內外共同關注,迫使新聞出版署有關負責人最後澄清《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一般不適用於個人網站。《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至今也被懸擱起來。

   二、按照公民最大利益原則執行法律。

   法律條文的背後是利益的配置。雖然說法律的功能是「定分止爭」,但社會關係極為複雜,「定分止爭」會有所不逮,難免不周全。這些地方的利益就像南極洲的土地,是無主之物,是官家必爭之地。換一種說法,也就是尋租經濟學中說的散在公共共領域的租值,政府官員必然利用手中權力尋租,商人則通過管制賄買參與尋租。我曾參與過福建省一些地方規章的制定,有些感受。由於缺乏公眾參與的可能,很多政府部門已將立法變成達到自己部門利益或特權而使用的政治工具。他們總是以公共利益和管理的需要為名義,在立法活動中,曲解法律,或對法律做出擴大解釋,為自己設定沒有法律「淵源」的權利,例如頒發行政許可,進行罰款。

   在利益面前,由於政府官員是經濟人,某種程度上來說,與公民是你死我活的敵人。這就是中央政府經常批評的「與民爭利」現象。鬥爭一共有兩次,一次是在立法中,由於沒有立法民主,公民無法有自己的聲音,所以一些法律法規往往成了部門尋租的利器。第二次是公民和政府之間爭奪散落在公共空間的租值,這時候,如果不能建立起有利於公民的規則,那麼兩次公民都慘敗。立法造就的法律和法規很可能是「非法之法」。

   「公民最大利益原則」的提出,我借用了《保險法》中解釋保險合同要讓被保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以及《合同法》中格式合同解釋要讓消費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這是一種良好的衡平措施,在法律的確定性和保護弱者利益中到達平衡。按照民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換過來法律其實也是一種合同。所以在公民和政府之間爭奪散落在公共空間的租值時,必須建立「公民最大利益原則」,盡可能讓還處在公共空間的無主利益歸於公民,遏制政府官員的尋租。

   我認為國土資源部公佈了新版征地補償標準就這樣的努力。《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是一個行政指導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出最有利於公民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公佈了新版徵地補償標準,稱為使政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標準,補償上限可突破土地年均產值30倍,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補足。 這件事情的意義並不小,如果我們把他放到一個大背景中,就可以看到它的意義。(//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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