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5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被裁定金鐘地鐵站縱火案罪成的嚴金鐘今早判刑,他在裁決時,大罵法官及陪審團,法官押後至下午判刑。
68歲的被告嚴金鐘今早在高院出庭時大叫,自稱當時沒有出街,他沒有縱火,要求獲釋,並大罵法官及陪審團。法官決定休庭,並決定讓他以視象系統觀看裁決,由於接駁需時,故要到下午才能判刑。
嚴被控於2004年1月5日約早上9時,在一輛駛向金鐘方向地鐵列車的第一卡車廂內縱火。嚴事後向警方承認縱火,並指由於自己叫「嚴金鐘」,故在金鐘地鐵站縱火。
翌日,懲教署等政府部門收到嚴的來信,內容與縱火事件有關,警方遂拘捕嚴。兩名在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認出被告是縱火者。警方亦在縱火現場檢獲一頂漁夫帽,內藏嚴的頭髮。
警方又在被告住所搜獲一張顯示在案發時入閘的地鐵車票、大量懲教署收到的信件、一些製作燃燒彈車胎內膽被切斷部分等。
另外,金鐘地鐵站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案發後離開地鐵站。但嚴在庭上一一否認,辯稱警方插贓嫁禍。【案件編號﹕HCCC29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