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3日訊】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產業部頒佈的,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2]17號第五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流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該條規定將置個人網站於死地,因為個人網站符合(二)項的規定,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該條規定於8月1日實行後,個人網站將全部淪陷。
而個人網站應該是民間的,屬於市民社會的,應該免於公共權利的濫用。
第一、《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是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屬於行政規章,必須以法律和行政法規作為依據。在《電信法》沒有出臺之前,《出版管理條例》有沒有覆蓋網路,因此,《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個惡法,必須予以撤銷。而且我國入世的政府承諾中有一個法制統一原則,《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也違反了該承諾。
第二、《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旨在規範通過網路途徑的出版和發行這個產業,而個人網站在於個人的學習和交流,與產業無關,不應納入其範圍之內。
第三、個人網站與經營性ICP和非經營性ICP的,必須納入《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大網站比較起來,微不足道,對其管制的成本過於高昂,納稅人不必為此買單,而且沒有必要為此買單。
第四、個人網站的所有者無法像大網站那樣進行申報備案,沒有這個條件。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稱: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 定義是比較含糊的。如果相反過來,定義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機構,則將個人網站排除在外。互聯網出版機構這個詞在第五條中出現的太離奇。因此,存在一種可能,在輿論管制強化的情況下,有可能被擴張為個人網站必須依託大網站申報備案。
因此,我們必須強烈呼籲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產業部對《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是否適用於個人網站進行明確解釋,以視正聽!(//www.dajiyuan.com)
陳永苗:保衛個人網站
——陳永苗維權運動文選
陳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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