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0日訊】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法律援助署外判服務,19日批評法援署對外判律師監管不足,令受助人利益受損,亦有外判律師沒有按時遞交進度報告。建議署方加強監管及為外判律師制定評分制度。
申訴專員公署指,法援服務並非完全免費,如受助人成功索取賠償或保留訴訟所涉的財產,則法援署署長有權向受助人收回在訴訟中所招致,但未能從對方討回的一切開支及費用。但有外聘律師沒有向與訟人解釋,如果勝訴可能需要向法援署支付部分費用,最終訟費是遠高於成功索償額,令勝訴的受助人毫無得益。公署又指,法援署的外判律師沒有按時遞交進度報告,該署曾向幾位律師發出有關案件的進度報告,但律師均沒有理會,甚至有律師涉嫌在收取費用後失蹤,令受助人得不到應有賠償。
法援署在04/05年度處理8,408宗民事案件,外判數目達5,349宗。在1宗個案中,法援署向一名外判律師追回30多萬元,該律師於2003年4月暗示有資金周轉困難,只償還10萬元,而法援署竟從寬處理未有追究,最終該名律師翌年1月潛逃,受助人結果收不到分文,對其造成不公平的打擊,亦浪費公帑。
申訴專員批評,法援署的外判服務指引,是紙上談兵起不到作用,及處事馬虎,未能保障受助人權益,以及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建議署方加強監管及為外判律師制定評分制度。
法援署表示會詳細考慮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又指雖然監察法援個案的進度及程序有改善空間,但並無重大不足。他們會盡力改善,但亦要平衡監察與讓律師自由地據專業辦案。對於個別個案,有關律師已被列入表現欠佳記錄冊,或已從法援律師名冊中剔除。另外,根據法援條例,法援署不應介入外判律師處理的個案,而外判律師報告進度的次數及範圍因個案而不同,要求他們提交大量報告,只會增加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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