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熙採訪報導)河南省漯河市氣象局退休幹部邱如基,退休第2年發生車禍致殘,歷時4年官司四次判決反覆,第一責任人王豪傑拒不出庭應訴,也不執行法院判決。與肇事車輛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未有相應的責任,邱燕爭(邱如基之子)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求助法律專家和輿論。
龐大醫療費 求償無門
曾經在漯河市氣象局擔任工程師的邱如基,退休第2年,2001年10月22日,騎車過斑馬線時,被一輛中型轎車撞傷。事後,肇事司機王豪傑把人送到醫院後就不見蹤影。邱如基經法醫鑑定構成三級傷殘,生活不能自理。
據交警事故處理部門調查,認定肇事人王豪傑無證駕駛,且超速行駛,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雖經法院判決由王豪傑一人承擔賠償醫療費共計90330元,但王豪傑肇事後一直未見其人。
同時查明該肇事車自1996年6月登記入戶起,直至事故發生之日其行駛證載明車主始終為某縣警局,但該警局以消極的態度對待,邱燕爭無奈之下只好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假買賣轉移、逃避責任
開庭時,警局答辯說車賣給該縣國稅局了,國稅局於2000年9月7日賣給了閆某,閆某又賣給了羅某,羅某又賣給了肇事人王豪傑。王豪傑四次庭審均拒不出庭應訴。據邱之子稱,從未有人見過王豪傑其人,使案情陷入羅生門。
整個案情尚有幾項疑點:
1、公安局、國稅局沒有向法庭提供雙方買賣車輛的合同、收款收據、財務賬冊以及其它買賣車輛的手續。沒有證據證明公安局把車第一次賣給國稅局,車輛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公安局不是原車主而是現車主。
2、公安局沒有第一次把車賣給國稅局,後來的買車、賣車也就無從談起,是否是假買賣,意在轉移、逃避責任?
3、2000年9月7日,國稅局開出收款收據,收到崔某(閆某的親戚)交來處理面包車款2000元。2000年9月12日也就是賣車五日後,公安局又為該車年審檢驗並領取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主是公安局,有效到2002年3月。
據悉,案件卷宗在一審時已少了5頁,在未釐清疑點之前,區法院初審判決王豪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90330元。閆某負連帶清償責任。閆某不服提出申訴。
上訴、申訴無效 受害者無奈
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警局和國稅局負連帶清償責任。國稅局不服提出申訴。警局在中級法院判決下達後,多次到省高院申訴,省高院均不予受理。之後動用關係,私下通過在省高院立案庭工作的原籍在漯河市當地,姓段的法官(現因受賄被依法逮捕),在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況下,立上了再審案件。
2005年6月20日,案件在省高院開庭審理時,警局的委託代理人鄧某拿著他自己的手機,對審判長說:「給讓你接電話。」當時,邱燕爭就滿懷質疑,這樣的事情怎麼會發生在省高院的法庭上。結果,開庭後僅9天,省高院就下達了再審判決書,改判免除了公安局作為車主的連帶清償責任,由王豪傑一個承擔賠償。
9月,邱燕爭向全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不予受理。之後向全國人大辦公廳申訴(上訪),卻回覆給地方處理,但地方一直沒處理。據一位有多年相關訴訟經驗的律師表示,按當時法規應該會勝訴,但整個案情就此打住了。
受害家屬:全家已至山窮水盡
4年多來,邱如基在醫院治療、吃藥、做手術花去了一家所有的積蓄,該借的親戚朋友都借遍了,邱妻日夜照料丈夫,承受精神壓力過大,得了急性糖尿病,勞累過度又發了類風濕。
邱燕爭為了照料病床上的父母和打官司,工作也沒了,家裡還有妻小要養,目前邱如基夫婦的醫藥費和生活費就靠邱如基每月1700元的退休金維持,不足的由其子邱燕爭賣小吃來貼補。
歷時4年官司懸而未決,兩件焦心的事,家有病患在床、官司纏身,都落在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身上。邱燕爭稱:邱家已到山窮水盡。(//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