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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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
控告人:
王洪舉,男,38歲,漢族,農民,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城郊鄉東關村人。

被告人:
呂文化,男,邑縣縣鄉公路管理站(簡稱二線站)路政僱傭人員。
李偉,同上。
孫得安,同上。
秦陸軍,男,鹿邑縣縣鄉公路管理站(簡稱二線站)路政人員。
梁鹿林,男,1968年7月15日生,漢族,大專文憑,中共黨員,鹿邑縣交通局紀檢組長兼縣鄉公路管理站(簡稱二線站)站長,周口市第一屆人大代表,住鹿邑縣木材公司家屬院。
張軍,男,鹿邑縣縣鄉公路管理站僱傭人員。
黃光傑,同上。
馬進軍,男,招搖撞騙的社會騙子,現真源律師。
李俊英,女,原鹿邑縣法院行政庭庭長,現鹿邑縣法院審監庭庭長。
張效言,男,原鹿邑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現鹿邑縣法院信訪辦主任。
宋坤,男,原鹿邑縣法院行政庭書記員。
孫現義,男,原鹿邑縣法院行政庭審判員。
厲艷蘋,女,鹿邑縣法院少年刑事庭庭長,(2003)鹿刑初字第56號刑事審判長。
季禹昌,男,鹿邑縣法院刑事庭庭長,(2003)鹿刑初字第121號刑事審判長。
張新建,男,周口市中級法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審判長。
劉香雲,女, 周口市中級法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審判員。
周海峰,男,周口市中級法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代理審判員。
齊元明,男,周口市中級法院(2005)周刑再終字第20號刑事審判長。
胡全新,男,周口市中級法院(2005)周刑再終字第20號刑事審判員代書記員。
朱新章,男,周口市中級法院(2005)周刑終字第20號刑事代理審判員。

案由:敲詐勒索、打擊報復、故意傷害、搶劫、誣告陷害、報復迫害、枉法裁判。

事實經過和理由:

2002年5月24日晚7點左右,我駕駛輕型交通汽車拉沙途經本縣賈灘鄉小李莊。鹿邑縣縣鄉公路管理站(簡稱二線站)路政僱傭人員呂文化、李偉、孫得安、秦陸軍非法上路設卡,強行攔截車輛,敲詐勒索我“超限”錢,我不給,他們把我打傷把車搶走。我家屬向有關部門控告後,他們又於2002年6月2日下午到公安局傷情鑒定中心醫院我住的病房內敲詐勒索我21萬元,鹿邑縣二線站站長梁鹿林又操縱該站僱傭人員張軍、黃光傑和在社會上招搖撞騙的社會騙子馬進軍與鹿邑縣法院行政庭原庭長李俊英、原副庭長張效言、原書記員宋坤、原審判員孫現義勾結在一起盜用交通局名義敲詐我多次,勒索巨額錢財。他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敲詐勒索暴力行兇傷人,搶劫車輛財產財物,非法掠奪非法佔有車輛財產財物。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被揭露後,張效言、宋坤、孫現義打擊報復迫害我,拘留我,鹿邑縣二線站站長梁鹿林於2003年4月18日具狀誣告陷害我2003年4月21日侮辱誹謗他,誣告陷害他。鹿邑縣法院報復迫害我,非法立案,非法羈押我。少年刑事庭長厲艷萍獨攬案卷偽組合議庭以”非典”為由不公開審理,不讓我充分陳述案情,非法認定證據。在2003年6月21日枉法裁判,作出(2003)鹿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判我犯侮辱誹謗罪,有期徒刑6個月,而遲遲於2003年7月8日才送達我,造成我被嚴重超期羈押,宣判時我不服,當即要求上訴,而鹿邑縣法院壓卷不送,造成我再次被超期羈押。

2003年10月27日(一審判我刑期到2003年10月28日)鹿邑縣法院送達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3)周刑終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書。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一,撤銷鹿邑縣法院(2003)鹿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二,發回鹿邑縣法院重審。

2003年10月28日,季禹昌、薛勇提審我,季禹昌隱瞞2003年4月23日一審時涉入本案的情況,致使我不能要求他迴避,季禹昌要求我不上訴可以盡快放我回家,我不答應,我要求他公開審理同時要求他通知我家人帶著證據參加旁聽。而他不通知我家人把證據帶上法庭,我家屬主動向他提供證據他都不要。

2003年11月12日開庭時,季禹昌不讓我充分陳述案情,不讓現場知情人作證說清案情。

2003年11月13日法院人員要求我不上訴盡快放我回家。我因不願枉法認罪予以拒絕,法院人員又以“侮辱罪”強加於我,引起看守所幹警不齒,遭到檢察院監管科干預才罷休。

2003年11月16日重審時的季禹昌以一審時同樣的情形變本加厲,枉法作出(2003)鹿刑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枉法認定我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的判決。

2003年11月20日送達我判決書時我不服,當即要求上訴,而周口市中院直到2004年2月18日才提審我,造成我又一次被超期羈押,提審時中院提出調解我不同意,他們表示此案已不好處理,直到2004年3月12日才在看守所工作人員及檢察院監管科多次督促下遲遲枉法作出(2004)周刑終字第6號裁定,維持原判。並在看守所和檢察院監管科的多次督促下才遲遲於2004年4月9日送達我,使我處於被長期超期羈押狀態。

鹿邑縣法院送達我周口市中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書時我不服,表示將繼續控告、申訴、上訪。法院人員輕蔑的說:“你不過給政法委找個活幹”。

2004年9月21日我到周口市中院去申訴。2005年6月22日周口市中級法院以(2005)周刑監字第20號再審決定書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2005年9月14日周口市中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我和妻王妞、梁鹿林的訴訟代理人馬進軍、劉攀忠,鹿邑縣二線站涉案人員董德順到庭參加訴訟,董德順當庭提交給審判長齊元明自己親寫的一張字條,此字條既沒當庭宣讀更沒有讓我質證,本案現以審理終結。

周口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周口市中級法院審監庭經再審,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我有罪,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該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規定判決宣告我“無罪”。

然而周口市中級法院審監庭齊元明、胡全新、朱新章視人民如草芥,拿法律當玩物,危害百姓,當判不判,枉法辦案,枉法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之規定,裁定:

一,撤銷本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和鹿邑縣人民法院(2003)鹿刑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鹿邑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故控告要求:

一,追究被告人呂文化、李偉、孫得安、秦陸軍敲詐勒索,打擊報復,故意傷害,搶劫的刑事責任;

二,追究被告人梁鹿林、組織領導張軍、黃光傑、馬進軍、李俊英、張效言、宋坤、孫現義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的責任;

三,追究被告人梁鹿林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四,追究被告人厲艷萍、季禹昌、張新建、劉香雲、周海峰報復迫害,枉法裁判的刑事責任;

五,追究被告人齊元明、胡全新、朱新章報復迫害,枉法裁判的責任;

六,強烈要求周口市中級法院非中共黨員法官重新依法裁定我”無罪”,熱切希望市以上非中共黨員人大代表對本案予以監督;

七,賠償我一切損失。

控告人:王洪舉

2006年1月11號

電話:1321334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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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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