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9日訊】(讀者推薦)如果,國際組織被各國賦予了對主權國家的刑事制裁權,我相信這種刑事制裁的法學依據就是自然法精神。
本文論述了美國及其盟國進行伊拉克戰爭的法哲學背景思想。如果布什總統有一天站在被告席上需要接受質詢時,我想我的這篇文章可以將一部分融會在辯護詞中。
為當事人辯護不代表我支持當事人的行為,我認為為了實現政治目的採用流血方式是非常不可取的,這本身就是一種失敗。
伊拉克戰爭過去兩年多了,到目前那裡依然沒有太平。戰爭論裡面說過,戰爭是一種意志的較量,即戰爭的一方總是企圖讓另一方的意志在暴力下進行臣服。那麼,美英意西諸國聯軍,特別是美國的政治家美國民眾,他們是在怎樣的一種意志或者說思想指導下而去掀起這場戰爭呢?他們的目的是什麼呢?實際上這是一個很龐大的命題,本文由於文力所限,僅就法哲學思想領域從主權、美國法、聯合國憲章、程序四個部分進行分析。
一、關於伊拉克主權性質的分析
可以肯定地說,任何一個獨裁的國家的主權都不能稱其為主權,如果說主權那只是統治集團的主權甚至是獨裁者個人及其家族的主權。
讓‧雅克‧盧梭說過,當人民集合起來時,他們的共同意志在國家中就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體現這種共同意志的權力便是國家的主權。盧梭把這種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稱為全意志,他認為主權不過是全意志的運用。
那麼伊拉克的人民在薩達姆的統治下是一種什麼樣的主權狀況呢,讓我們看下面的情況介紹。
伊拉克的總統薩達姆在1979年通過逼迫老總統退休下台的政變手段奪取了伊拉克軍政最高權力以後,立即著手掃除異己勢力,殺人如麻地殘忍處決了一大批敢於反對他的部下。自此後在他統治的24年間,凡是違背他意、不聽他令、圖謀造反者,一律嚴刑懲處,格殺勿論,喪命者無數。甚至他連自己的兩個女婿都不放過,他們因被他所逼而逃到約旦,薩達姆在將他們騙回後,即令長子烏代將他們殺害。可見此人專橫毒辣、暴戾血腥的程度。
同時薩達姆用鐵血專制政策把伊拉克國家和政權變成了他私家天下的新封建王朝,也把阿拉伯復興社會黨變成了翦除異己、控制社會和鎮壓人民的私人工具。任何人都不允許提出有異於薩達姆政權的不同意見,更不允許對薩達姆政權和復興黨公開表示不滿、批評和反對。他通過各級權力部門、專政機構、安全情報系統和黨的組織,層層監視,嚴密控制,特務密布,告密者眾多,一旦發現有反薩反黨的動靜,或有謀反跡象,就立即捕人殺人。對於稍有違法行為的人,也常施以酷刑。共和國衛隊經常在大街上當眾毒打和槍決稍有違法的小販商人。因此除薩達姆和他的家族、親信權貴者外,所有伊拉克人毫無起碼的民主和人權可言,個個恐懼,人人自危,不敢怒,不敢言,更不敢動,只能無條件聽令服從於薩達姆和他的黨,必須百分之一百地支持擁護薩達姆政權,否則就會酷刑相待,抓捕關殺,還會禍及家屬。這也就不難理解去年伊拉克總統選舉時會有百分之百的選民再次選舉薩達姆連任總統了,也不難理解為什麼在核查時伊科學家們都不敢說話,更不敢離境查問了。
薩達姆在內政方面採取高壓政策,而且還手段毒辣地不惜動用化學武器對自己的人民進行血腥鎮壓,大大激化了民族和教派矛盾。
海灣戰爭結束後,伊拉克北部庫爾德人舉行要求自治的反政府示威,薩達姆不僅武力鎮壓,屠殺了數萬庫爾德人,而且還再次使用化學武器,竟命令軍警向示威者和庫爾德村莊噴灑硫酸、神經毒劑。在這種對庫爾德人的化武鎮壓中,竟一次毒殺包括大量婦女老人兒童在內的6000多人,結果造成百萬庫爾德難民大逃亡的慘劇。這以後薩達姆是否根據聯合國687號和1441號決議徹底銷毀了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始終是個未解之謎,這也就成為美國令他公開銷毀和解除武裝,並以此作為發動第二次打伊戰爭的最重要理由。
從以上資料可以發現,伊拉克並不是一個體現民眾民意的主權國家,國家的稱號只是薩達姆封建政權的一個別稱,從政治權利層面看,與其說這是人民的國家,不如說這是薩達姆為伊拉克人民建造的監獄。打擊這樣一個國家戰爭對象實際上就是打擊薩達姆個人。
一個國家沒有實現人民主權存在二個方面的危害。第一、由於獨裁者統一把持著著黨政軍的大權,為了實現專制者的封建君主野心,或者轉移國內的民眾反抗壓力,會使其國家變成軍事上的極權國家,給世界和平帶來不安,走向軍事擴張道路。讓一個人掌握著控制著全世界命運的武器力量,這是一個獨裁國家最為可怕的地方。一旦獨裁者產生瘋狂,任何措施都無法挽回。第二、國內人權普遍得不到保障,踐踏人權成為經常性的現象。國家經濟凋敝、,腐敗叢生人民群眾的經濟生活貧困,國力積弱。
第一次伊拉克戰爭,迫使英美出兵伊拉克的主要原因在與薩達姆所產生的第一項國際危害。第二次伊拉克戰爭除了主要考慮第一項國際危害之外,第二項壓迫國內人權的危害也是出兵的重要因素。
簡單的總結一下,我們可以理解戰爭發生的理由是:伊拉克在戰爭之前是一個主權不完整的國家,一方面伊拉克給國際和平帶來了很大的不安因素,從穩定國際安全局勢角度出發,有必要出兵。另一方面,由於伊拉克民眾積怨深重,出於解放人權的目的,國際力量派兵介入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理由。
當然了,還有一點人們經常提到的,認為美國是為了伊拉克的石油而出兵。我想,馬克思的經濟基礎決定理論在此可以引用一下。正是因為伊拉克有著豐富的石油儲藏作為經濟支柱,在這個國家實現的政治格局是否民主才格外重要,如果讓一個獨裁者壟斷著巨大的財富,那簡直就是世界的災難。美國出兵不會是軍費自支,但是這是清算獨裁政權必須發生的清算費用,把權力歸復到人民手中的轉移費用來自於石油財富是理所當然的。至於實現了人民民主之後,美國是否可以從中漁利,那只有伊拉克人民說了算。
二、引導戰爭產生的美國法哲學思想——自然法精神
克勞塞韋茨說戰爭是一種政治行為的延伸,同樣政治行為也可以說是一種政治思想的延伸。關於這場戰爭在法律實體上是否正義合法,沒有安理會的派兵授權,在程序上是不是正義合法,這是值得分析的事情。
先談實體法方面的正義與否。
伊拉克戰爭實質上也是美國的一種法律哲學思想在國際政治領域的反應。這種反應的形態是極為激烈的。
法哲學有兩大流派,分別是自然法哲學和實在法哲學。最初和最權威的法律來自於哪裡?法律實體建立的依據是什麼?這就是兩大學派的爭議焦點。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這種爭議從古希臘時期就開始了。比如「伊壁鳩魯派」認為正義的法律必須有約定在先的依據,而「斯多亞派」則認為正義的法律完全靠自然的理性的人性去理解。由古希臘的「斯多亞派」發展出古羅馬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學認為,人類社會的現存法律為實在法,而超越於實在法之上的還有自然法。強調實在法(制定法)是根據人類的理性和正義觀念而產生的,就是說法律是為超驗的道德服務的。法律是人定法(萬民法、市民法)之前發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給全人類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標準,人定法應以自然法為根據。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諧和完美,實在法由於人類的認識侷限和私利屏蔽則是有缺陷的,必須服從自然法。
二戰之後的紐倫堡審判集中體現了自然法的精神。對德國戰犯在紐倫堡進行的審判過程中,提出了軍事領導人在執行政治領導人的命令去殺人時,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審判結果表明,法官們認為在面對著明顯的謀殺和野蠻的犯罪時,執行命令的那些軍事領導人,必須服從更高的道德義務,上級命令不得作為免除被告責任的理由。這次審判被公認為是自然法理論的勝利,實證主義法學的失敗。
20世紀60年代,是美國民權運動的時代,結合黑人反對種族歧視、爭取民主權利的鬥爭、1968年法國學生的示威活動和知識分子的抗議以及美國60年代末開始的學生反越戰行動,美國新自然法學家們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學思想得到了美國民眾和政治家的地認同。
伊拉克這個國家是世界公認的獨裁國家,人民不勝其苦,薩達姆用中國的話說就是桀紂在世無道獨夫。對國內的人民壓迫嚴重尤其他屠殺庫爾德人的行為在國際上臭名昭著。薩達姆在國內搞白色恐怖,操控軍事大權任意宰割異己。在這種情況下,伊拉克自身已經沒有力量來解救自己人民的人權。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美國從自然法精神將政治行為發展成一場戰爭是不奇怪的事情。
那麼以自然法的精神推翻暴政是否需要一個附加條件,即必須是內國人民有權進行,外國力量不得介入嗎?回答是否定的,自然法強調的是全人類共同的正義價值的實現,這種價值和人權是不能為國界和民族所分割的。
是否可以介入他國內政,甚至是以戰爭的形式進行介入,這在戰爭倫理觀上同樣具有爭論。克勞塞韋茨的戰爭論認為,戰爭是迫使敵人服從我們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克氏沒有就正義戰爭的目的進行論述,而簡單的將戰爭的外在暴力形式進行了突出。中國古代的戰爭倫理觀則突出了正義戰爭的觀點,所謂弔民伐罪、替天行道是最精煉的概括。齊宣王問孟子說,齊國要出兵打燕國,是打好呢還是不打好?孟子說,「取之而燕民悅,則取之。」 這句話另一位古人概括為:「征伐之道,當順民心。民心悅,則天意得矣。」綜觀伊拉克戰爭,伊拉克人民歡呼美軍進入巴格達的事實是存在的,雖然有的伊拉克人對美國存有疑慮,但是針對美國推翻薩達姆的軍事行動,基本是全國上下庶民同贊。所以說,那種藉口他國內政或者本國內政反對國際力量以武力介入的說法是站不住的,哪裡有人權迫害並且是除了用武力無法得以解決的,而且使用武力解決會使受害國國民痛苦最短的,那種情況下國際力量就可以訴諸武力。
三、聯合國憲章與康德的自然法精神
美國的出兵行動受自然法精神的影響著應該是事實,然而,嚴格的考究國際法,特別對於主權至上的概念的確是一種違反。這種主權概念步一該國是否實現民眾自主為標準,而僅以形式上是否具有國家地位來衡量。象中國率先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就是這種國際法精神的代表,這種理論實質上也是實在法精神的體現。
從實在法角度看,國際各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通過戰爭的形式推翻一個國家的獨裁政權。甚至非暴力的干涉他國內政也是不合理的,在這種理論背景下,派兵行動即使是經過安理會授權的都是非法的。(如朝鮮戰爭)。
然而,國際法也考慮到實在法對於侵略和危機解決的軟弱無力,自然法精神於是從二戰之後也明確得到了發揚。下面從《聯合國憲章》的約法來分析伊拉克戰爭。
《聯合國憲章》是二戰後規劃和平體制的一項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國民眾的和平願望。立約思想建立在對兩次大戰的深刻反思。我個人認為,如何避免歷史再次重演二戰中綏靖政策導致的悲劇就是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反思。憲章主張從根源上杜絕侵略戰爭締造和平而不是形式上反對所有戰爭,這是該約法的一個重要宗旨。自然法精神主要體現在第一條宗旨部分,而實在法體現在第二條會員原則上。這也是符合兩大流派特徵的。實在法的特徵要求明文化,而自然法主要靠的是良心和正義的內在觀察,顯然自然法不可能形成明文化,只能宗旨化。
就伊拉克戰爭而言,美國的行動是符合聯合國憲章第一條宗旨部分的指導思想。第一條中這樣敘述:「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屠殺庫爾德人,以及製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由於經濟制裁限制沒有實現但這種企圖是明顯的)就是「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而「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以及「調整或解決」的含義並不能排除武力派兵手段是一種解決的有效手段。
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其實早在康德的著作中就已經明確提出。1797年出版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中的〈權利科學〉這樣認為:一個國家反對一個不公正的敵人的權利是沒有限制的……不公正的敵人是這樣的一個國家:他公開表示自己的意志,不論他使用語言或行動,但它違背行為準則,如果把這個國家的做法變成一條普遍的法則,那麼個民族之間便不可能維持和平狀態,並使自然狀態必然永遠的繼續下去。這是對公共條約的侵犯,可以把這樣的任何侵犯看作是對所有民族自由的威脅,這樣一來,各民族就可以聯合起來反對這種侵犯,清除可以導致這種侵犯的力量。
法律的明文從來都是禁止個人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危機(正當防衛除外),這種權力只有經過司法程序後才可以誕生。而國際戰爭也自然存在兩種,一種是侵略的非法的,一種是解放的正義的。國際法的問題是,由於很難有一種可以誕生合法戰爭的程序,因此戰爭基本都會被責難為非法。在這一點上,美國出兵行動與憲章第二條部分牴觸,「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有意思的是這一條款竟體現了兩個法學流派的特徵。前款要求不得使用武力,後面僅僅要求只要行為不與宗旨牴觸即可。由此我們會發現,聯合國憲章的整體還是傾向於自然法精神的。當然了,如果以前款約法看待美國的派兵行動,這是違背國際法的。然而,法律不可以斷章取義,不可以割裂其完整的立法精神,綜合的理解,美國的派兵行動對憲章第二條依然沒有根本違犯。
有意思的是,康德還認為,採取武裝推翻的方式對一國政府進行推翻是絕不可取的。這一點和他的國際法觀念有很大區別。我想,渴望絕對的和平實際上是每一位思想家的初衷,甚至也是「戰爭販子」美國總統布什的願望。但是,美國精神是務實的,任何教條主義綏靖主義在這個國家很難流行。以《美國獨立宣言》所提倡的精神為例,人民對自己國家的專制政府,如果不使用武力無法改變的話,在無法忍受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推翻的。由此精神推論出派兵攻打他國暴政了這又是一種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四、沒有程序授權的出兵是否正義?
外國通過戰爭方式推翻獨裁政權的法律程序是什麼?這個程序包含法定程序和潛在程序。國際法的法律效力來自於國際成員對於條約的承諾,和達成共識後的國際決議。比如聯合國維和部隊的出兵要經過聯合國合法的表決授予,這是法定程序的標準事例。歷史上的其他例子有:朝鮮戰爭,由於朝共侵略南韓,經聯合國決議派遣了美國為主力的軍隊發起了自衛反擊戰。比較近的例子是:聯合國通過決議,美國軍隊在前南斯拉夫境內將米勒舍維奇抓獲,由聯合國組成國家刑庭對其審判。
從法律訴訟角度講,法定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這種保證有時候也是一種服務或者說是一種監督。但是,從目前國際公法的現狀看,法定程序在專制國家和受害國民之間沒有可以實現的基礎,其法律上的意義幾乎無法實現,受侵害的公民權根本無法通過在國際法庭得到訴訟救濟來反抗實施侵害的專制國家暴政。換句話說就是,某些國家以國家主權為由拒絕國際法庭的審判。試想一個罪惡累累的專制國家元首受到他所專制的武裝力量的保護,即使有國際法庭的逮捕令又如何可以生效呢?更何況,一個專制國家的專制集團決不是幾個人甚至幾千幾百個人的少數,當他們以主權名義拒絕國際審判力量的介入後,國際公法不採取強制手段恐怕是無能為力的。這個和內國刑事法一樣,對於一個刑事重罪嫌疑人,你指望他乖乖的在法院開庭的時間自己搭乘出租車找到法院地址,然後自覺地就座於被告席上,那還需要發明監獄和強制械具幹什麼?某種程度上,國際公法完全有依據採用暴力的強制的手段對每個國家的專制者進行強制拘押和傳喚。而美國的出兵徹底抽象之後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國際公法的刑事強制措施的特別行動,其特別就在於開創了一種先例並且沒有完整的法定程序。
用馬克思的話說,統治階級都是極為殘忍和頑固的,不使用暴力無法指望他們就範。當專制者對於國際人道和國際人權置若罔聞時,就等於他們聲稱放棄了將來程序法對自己的保護。然而,如果要通過合法的大會程序,讓持不同價值觀甚至是另外一些專制國家的外交官通過一個允許美國派兵抓獲薩達姆的決議基本是不可能的,指望朝鮮、古巴等意識形態類似的國家、以及伊朗等宗教專制背景相似的國家的外交官通過這種決議豈不等同於與虎謀皮?因此說,是國際人權理解不一致的現狀再加上專制者俱樂部的自身勢力決定了美國派兵推翻薩達姆的行動很難及時得到法定的聯合國授權,因此美國軍隊的巴格達之旅,從法定程序層面講是不得已的非法。
法律程序不合法戰爭就是非正義的嗎?我們應該注意到美國出兵還是有潛在程序在起到監督作用。
所謂潛在程序有四方面,一、半數以上的民意支持。美國出兵是經過國內民眾認可的,是民主國家的一次民意行動,這種動用武力時時刻刻接受著兩億人口的人民監督。二、有效的輿論監督。更重要的,這次戰爭實現了全球同步直播,世界民眾的輿論非常直接的關注到這場戰爭的性質的每一個細節。(甚至我國的軍事評論家張昭忠先生都在直播間糾正主持人,說這不是侵略,那裡有侵略的特徵呢?這是解放戰爭的性質。這話說完後兩天一直沒有再出現,再一次出現後說話腔調有了很大變化);三、高科技的戰爭武器。這次戰爭的打擊完全針對軍事和為軍事服務的目標,這種戰爭目標是在高科技的精確武器保證下進行的。四、對戰爭法的遵守。美國軍隊遵守戰爭法的規定,是否違反戰爭法是規範戰爭性質的重要程序要求。
從法律上講,程序是不容忽略的,前面雖然講過,目前的國家人權迫害狀況沒有形成適用程序的基礎,但是失去程序畢竟還是一種遺憾。程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放棄?那就是當一個緊急威脅的情勢急需緊急行動予以對應消減,如援引程序勢必帶來不可預期的損失甚至是生命的代價時,程序是可以放棄的。孟子曾經說過,「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子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就是說,嫂子都快淹死了,就不要管什麼男女授受不親了,趕緊出手援救不可耽擱。記得電影《蘇德大血戰》中有這樣的一個片斷,德軍侵入了,一個軍區司令手中拿著一封絕密信件,說,這封信必須有最高統帥部的命令才可以打開,現在我就要打開。有人說,你這是冒險。這位司令官說,我們已經在冒險了。(指戰爭已經開始不容遲疑)
誠心而論,伊拉克戰爭沒有程序上的公正的確是一種遺憾,但是這種遺憾不應該是美國的遺憾而是國際社會的正義感欠缺的遺憾。在伊拉克戰爭之前甚至戰爭之中,國際力量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對一個國家進行武力討伐,尤其像法國,法國人再一次充分表現出歷史上曾經獻醜過的面孔,活脫脫的偽君子和綏靖主義者。我認為,美國的軍事行動顯然是從各個方面考慮之後而不得以放棄了對法定程序上的希望,這中間包括政治、外交、國內支持甚至戰爭的氣候原因等等。把美國的選擇比喻成電影中那位司令官的選擇並不為過。
戰爭好在很快結束了,雖然現在的伊拉克依然動盪,但是人權的前景令人樂觀,在此,還想提醒美國的政治人物應該讀一下《孟子‧梁惠王章句下》。本文引用了齊宣王向孟子的提問的前部,後面齊宣王還問道,現在諸侯都要對我興師問罪了,請問為什麼?怎麼辦?孟子回答得很好,在此就不贅述了。
還是在一次重申自然法思想,她認可法律是人類出於維護善良和公平而從內心中延伸出來的法律原則。在這種思想指引下,伊拉克戰爭是以武力的形式迫使一個暴力的獨裁國家在人權標準上向文明人類的靠攏。
如果,每個國家都實現了民主和自由,顯然這場戰爭的發生是沒有必要的。如果,一個專制國家認同可以接受國際法庭的傳票,我想這場戰爭也沒有發生的必要。但是,如果一個國家囂張的有恃無恐的迫害國民,如果通過什麼國際輿論通過什麼聯合國安理會的幾百號決議仍然無法解決的話,重拳出擊或許就是唯一的一條道路,這也是別無選擇的選擇。
東海松 2005-8-9
參考《得人心得天下 失人心必失天下》呂家平
參考《西方法學流派撮要》復旦大學教授 劉守剛
參考《西方法學流派撮要》復旦大學教授 劉守剛
參考《西方法學流派撮要》復旦大學教授 劉守剛
《孟子‧滕文公下》:「誅其罪,吊其民,如時雨降,民大悅。」
《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第一條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孟子‧離婁上》
補記:既然是戰爭,利弊皆有,程序的正義在於可以監督一些貌似仁者而實際上多行不義的魔鬼的陰謀。正如近日日本右翼提出修改憲法一樣,他們要讓日本恢復戰爭權,當然了不用說,他們的理由非常美妙甚至是光榮的。一旦程序變得軟弱,偽裝成正義的侵略者也會光天化日之下對外將犯罪美化成解放,這一點不容忽視。目前美軍的虐俘事件也反映了失去程序監督的危害。
老實說,今天寫這篇文章之前我才知道有個洗岩,繼而知道了他的賞恐言論。此公云:「正是在美英兩國民意的強大支持下」,美英「兩國政府才悍然發動了伊拉克戰爭」。因此,「作為戰爭的責任人之一,美英兩國的平民已非無辜,恐怖組織對他們的襲擊大有道理」。
對這種論調最簡單的反擊就是,這是犯罪者的邏輯不是人類邏輯。任何一個犯罪者都可以殺害平民,像薩達姆本拉丹,他們過去現在未來都是人類的敵人,只不過他們會把這種嗜血的罪惡比喻成一種復仇,正因為這樣,人類才必須消滅它們。(//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