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7日訊】報載,國工局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未經環保署環評會審查通過前,即開放車輛行經「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已由環保署在九月六日蒐證後要求國工局依照環評法第十八條規定,限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如未提出將受到新台幣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之罰鍰,然而,水源保護十分重要,用「機關」罰「機關」的方式能否達到行政目的卻值得商榷。
按行政法令對違反者處以罰鍰之目的在於透過裁罰手段,使其因須繳納一部分金錢作為罰鍰而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發生同樣違法情事。但是,相較於民眾收到罰單面臨必須自已出錢繳罰鍰,如拒繳罰鍰將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窘境,作為一個政府機關如被另一個政府機關處罰鍰時,那可幸運多了!罰鍰是由被處罰機關來繳納,失職的公務員卻不必繳任何罰鍰,形成政府「左口袋」的錢交到「右口袋」,政府的總財產不變,失職公務員當然也就不痛不癢,根本達不到罰鍰目的。
以「濫發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通行證」案為例:試想,當一個機關面臨部分立委轉達民意時,自然會選擇較低成本的違反環評審查結論的方式來因應,等到環保機關來開罰單,再由違反環評法的機關來繳罰鍰,而內部失職人員也不會受到制裁。如此制度設計下,怎能期待各個機關能勇於就事論事,抵擋壓力,而切實遵守不同機關頒行的各種行政法令,去依法行政呢?又被處罰對象如為政府機關公共工程之承包商,其罰鍰損失,極可能轉嫁到公共工程的工、料之上,受害的依然是全民。此外,國工局如此不守法,未來如興建「蘇花高速公路」又怎能讓民眾安心呢?
我們期待官員能展現「貫徹公權力、建立新秩序」之執法精神,以及發揮「公投不能推翻環評,民意不能違反專業」的道德勇氣,而能挺直腰桿勇於抵擋不當壓力,全力捍衛寶貴水源外,為改善前述「機關罰機關 不痛不癢」的缺失,不妨修正主管之行政法令,對於蓄意違反行政法令且情節重大者,應以「移送監察院調查」及「處以罰鍰」併行方式實施制裁,或規定以被處罰機關當年的「績效獎金」、「工程獎金」來繳納罰鍰,如此才能使各機關公務人員知所警惕,確實遵行各項行政法令,並能藉此消弭不當的關說或馬屁文化。(//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