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禁地方法庭參與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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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9日訊】(美國之音記者:袁野2005年9月29日華盛頓報導)中國最近決定地方法庭不能參與地方行政執法和經濟事務。中國最高法院的負責人說,法庭的性質是審判機關,不是鄉鎮黨委、政府的組成部份。

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強調,法庭不是鄉鎮黨委、政府的組成部份。凡是法庭超越審判職權,參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都是不正確的。

中國法律界專家指出,所謂行政執法,是指人民法庭被要求參與拆遷、計劃生育執法、稅收、環保執法以及城管處罰等地方行政單位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動。

新華社援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的說,有些地方鄉鎮的領導擅自指揮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法庭工作人員,借用政法部門的強制手段來推行鄉鎮的行政工作。這種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捏在一起的做法是違法的。

*高智晟:法制弊端癥結是政治制度*

北京智晟(上日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智晟(上日下成)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是一個進步的選擇。但是他同時認為,最高法院的規定不會從實質上解決中國的行政執法問題。

他說:“我們必須強調的是,當今中國的法制問題,包括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技術環節問題根本就不是法律層面上的問題,它的內核和癥結是我們的政治制度問題。所以政治的問題是否能通過法律的技術去解決,我想結論是分明的。也就是說不會帶來司法領域根本性的改變。”

*三權分立 節制黨權行政權*

高智晟律師認為,中國當局必須從整個國家的權力結構安排上,重新考慮中國司法的定位問題。同時也要參考其他法制國家業已建立的司法體系。只要中國司法系統繼續受到黨權或者其他公權力控制的話,法制的頹勢就不會得到根本的改變。

他說:“應該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修改憲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應該通過憲法來改變中國國家權力結構的安排。三權分立。”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還規定,經基層法院同意,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另外,法庭設置不再受到行政區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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