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和豆漿控告商標侵權案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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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電)針對上海餐飲連鎖業台商「永和豆漿」,三月控告「永和喜年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永和豆漿」的訴訟請求。

香港大公報今天報導,台灣弘奇公司於1995年2月經過核准註冊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圖形「草帽臉」三部分組成的圖文組合商標。

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堅稱經許可獨佔使用該商標。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東開設第一家永和豆漿店。

「喜年來」文字商標於1998年4月28日經核准註冊,隨後並轉讓給邱先生後許可給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該公司開設的豆漿店店招牌為紅底白字,服務標識的文字部分為「喜年來永和新一代」,外賣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

據報導,在被告的菜單及店堂中均懸掛「喜年來」快餐店歷史變遷的照片,其中一組題為「成長的故事」。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樣,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被告杜撰「成長的故事」,將永和豆漿和喜年來豆漿混為一談,係不正當侵權行為。故要求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人民幣。

被告辯稱,「永和」是地名,原告不享有「永和」文字的專用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就「永和」兩個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時顯著性較弱,故不能成為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

上海法院指出,「永和豆漿」商標係圖文組合商標,與「喜年來」所使用的「永和」兩個文字有明顯區別,且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斷,兩者在整體上並不構成近似。

上海法院認為,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樣,「成長的故事」等照片,也不會產生貶低原告商品和服務聲譽的結果。因此,原告指稱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均不能成立。

另外,「永和豆漿」控告「鮮和尚永和豆漿店」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今天也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同樣駁回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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