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刑事上訴狀

高智晟

【大紀元9月27日訊】上訴人:鄭貽春,男,1959年1月27日生,漢族,遼宁省營口市人,大學學歷,戶籍所在地:沈陽市新城子區文六街一庫巷干部學院,被非法關押前暫住營口市電大小區智慧里6號樓4—6號,自由撰稿人,因被誣蔑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非法逮捕,現被關押于營口市看守所。

原審公訴机關:遼宁省營口市檢察院。

上訴人因不服遼宁省營口市中級法院(2005)營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特具狀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即遼宁省高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營口市中級法院(2005)營刑初字第37號錯誤的刑事判決。

2、改判上訴人無罪,以維護中國的憲法及法律原則,以維護人的基本尊嚴及基本自由權利。

事實与理由:

一﹑原審判決公然違反了中國現行的憲法、基本法律及有關國際公約。

(一)、原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

1、原審判決違反了《憲法》第33條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人的最基本權利之一即是言論自由,這是人類的普世文明价值。原審判決一襲舊年沉痼,公然刑責人的言論,再填今天中國司法史上無知、無恥及反動的新記錄。

2、原審判決違反了《憲法》第35條之言論自由原則。

公民言論自由既已寫進《憲法》,就不能仍不顧應有的顏面,不但不去以身体力行的保護,而是予野蠻打壓,這豈不是置執法者自身于完全的無賴及反動的境地?這實屬當今世界司法史上最為奇特、亦屬最為荒謬的現象。以言治罪,是從封建社會以來就被證明了的是最不人道、最為黑暗、最為殘酷和最為無恥的惡行。以言治罪的政治罪惡,在主流世界已經式微或瀕于絕跡。而在我們的社會里,卻仍在以國家的名義施以強力暴用和濫用,這不僅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也是對國家法治實踐的极大危害,同時也是构建和諧社會的最主要障礙,它是造成現存社會最不和諧的因素和最主要的禍根。

任何直接或變相的“以言治罪”行為,都与現代政治文明及和諧社會建設格格不入,而只能證明一种政治的黑暗和專制的罪惡!“以言治罪”不僅嚴重違背了全球政治文明發展的主流,也嚴重違背了我國領導人“以人為本”和“依憲依法治國”的口頭承諾,更嚴重地危害著政府的誠實及公信力和國家的安全穩定及榮譽威嚴。“以言治罪”這种地方司法反動勢力的倒行逆施行為,只會适得其反——在開放的國際環境和現代政治文明的大趨勢面前,我國人民与廣大知識分子正日益覺醒。公開地、持續地“以言治罪”,無以阻擋得了當今浩蕩前進的世界潮流?!更不能荒唐地認為如此即可封得住億万人民和千万知識分子之口?!基于對《憲法》承諾真實的信任,上訴人的言論是心直口快的血性正義聲音,任何有良知、有人性和有理性的人听來,都會認為這是敢講真話的難得之聲,是中華民族的救國救民的真理之音。如果把這种不同的可貴聲音也要定為大罪而動輒加以刑責,這樣的“以言治罪”,乃無疑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和一個社會的最大災難和不幸!我們華夏五千年來的災難之所以延綿不絕,就是因為一直都沒有停止過“以言治罪”,和不能徹底消除文字獄的緣故。

“中國社會之所以沒有真正高度自由地發達起來,蓋因為我國公民一直都沒有徹底實現真正自由言說的、作為人与動物唯一區別的自由表達的話語權利”。為此,上訴人對現行政府寄予希望,實現《憲法》的“人權”普世价值標准,我們必須依憲首先實現人民的自由言論權利。正是由于多年來我們的社會沒有言論自由,致吏治腐敗、濫權枉法等社會黑暗得不到揭露和批判,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革除!既然執政党的党內監察机构与執政党掌控的電視廣播報刊媒体不能有效地行使拒腐反腐的社會職能,体制外的批評与民間性的議論監督就是完全正當的。這是一個社會保持健康發展的必須。也是一個國家的政治生活興利除弊,保持康正清明的必須。同時也是一個執政党保持進步性的必須!上訴人的自由言論再激烈,說到底不過是在語言層面,最多是言辭過激,根本不能构成犯罪。就其性質而言,是“非暴力”的,也是理性的,不應加以封殺,而應虛心听取——一個明智的執政集團,若想真正以法帶領國家和人民走向幸福自由的安康之路,就應當傾听和吸納這類批評。

自封建社會到如今,歷代統治者“以言治罪”造成阻遏社會進步發展,可謂災難累累!歷史證明,沒有言論自由的社會,必定會是腐敗滋生的社會;不允許言論批評的社會,必定是罪惡黑暗的社會!世界歷史已全面進入21世紀的文明新時代,國家正在大力提倡构建文明和諧社會,而原審法院判決卻肆無忌憚地封殺自由的言說批評,文明安在?和諧安在?!“以言治罪”也許可以在小范圍內得逞于一時,卻因其与文明開放時代背道而弛,無疑是給我們國家的政治形象抹黑!必然受到國際社會的嚴厲譴責!帶來難以自圓其說的尷尬!造成一個國家健康發展的被動局面”!

3、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憲法》第126條之法院獨立審判案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原則。

原審判決前,營口市政法委始終操控著上訴人案件的偵察、起訴及審理,將對一個公民的審判程序當作是這個政法委的內部日常工作安排,這种赤裸裸踐踏國家《憲法》原則的惡行,必然造成判決的不公正及判決的非正當!法院的獨立審判原則,當然涵指上下級法院的獨立審判,原審判決前又上演了一出向上請示的丑劇,同樣也違反了上述《憲法》原則。

4、原審判決違反了中國政府已經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

根据中國政府1998年鑒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之規定,“鑒約國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凌駕于憲法和國際法之上”,原審判決明顯違反了上述公約。

(二)、原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

1、原審判決嚴重違反了《刑訴法》第10條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原則。

上訴人身涉這場司法迫害案中,得以近距离真切了解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現狀,令人不寒而栗的是,這种訴訟机制的荒誕和執法者對國家法治目標責任的完全墜落和頹廢以及他們對法定標准的任意性態度,無不至令人徹底失望的地步。審判人員令人不可思議地完全放棄了對國家憲法及法律原則的捍衛,完全放棄了對法律人應有的職業尊嚴的捍衛,更不可思議的是,執法人員根本上是放棄了對自身作為人的基本尊嚴的捍衛,完全成了政法委及上級法院操持的工具,并完全不把這种現狀視作是人的或者是職業人的恥辱。諸如:上訴人、上訴人的家人每每催問不同階段的具体承辦者案件的結果或有關信息時,被問者無一例外的是表情木然地答曰:“要等政法委的決定(或者是我們已向上級法院請示),怎么定也不是我們說了算”。這是何等令人恐怖的法院審判現狀,這等于已赤裸裸地剝奪了上訴人上訴的實体權利,在此,上訴人要特別提醒遼宁省高級法院,希望你們理解一個無罪公民對上訴審价值的熱切期望,認真對待事實及法律的价值問題,以證明你們作為中國人、作為法律職業人存在的价值。

原審判決嚴重違反《刑訴法》第43條之“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證据”的原則。

原審判決稱:“被告人鄭貽春在第一次庭審中對檢察机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异議,第二次庭審時,鄭貽春否認犯罪”。這完全是一審期間控方和公安机關合謀欺騙收集證据的結果。而這种欺騙得逞的基礎是對上訴人長期的、變相的非人道的逼供安排。6月20日左右,營口公安局、檢察院同時來人找到上訴人說:“鄭貽春,上面准備對你寬大處理,你有希望了,挺好的局面,另外有點小事需要你配合一下,我們需要什么你就配合什么,對你,對任何人都不會有什么不好的影響”,在這种情況下,上訴人輕信了他們。因為上訴人當時認為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是國家机關,而且是共同的很正式地找上訴人談話的。另外,上訴人已年近50歲,身患嚴重的糖尿病,當時失去自由已經8個多月,在看守所里吃、住的惡劣程度常人無法想像、更無法承受。為了逼上訴人“交待犯罪事實”,將上訴人長期和那些殺人犯、搶劫犯、強奸犯關在一起,太遭罪了。希望早點獲得自由,也非常惦念已經75歲的老母親,因此迫于無奈,違心地按照公安局和檢察院的要求做了所謂的口供,上訴人已在一審開庭時正式當庭宣布:那份口供是在長期變相逼供及誘供情況下的虛假證言,与事實不符,已當庭依法翻供!

公安局、檢察院騙供,誘供是無恥的違法行徑!他們利用了上訴人急于獲得自由的心理,以長期變相逼供,采用非法手段誘供然后又拿上訴人的被誘騙的所謂“口供”,加重對上訴人的迫害,這是上訴人有生以來第一次進牢房,被惡劣人性者的卑劣技倆欺弄,實屬奇恥大辱。而這兩個國家机關竟然明目張膽地蔑視憲法、踐踏法律,對上訴人是雪上加霜,落井下石。這究竟是他們的獨斷專行還是受到何人指使?!中國的憲法和法律還有沒有尊嚴和正義可言?!!!公民的權利究竟從何体現?!!!文化大革命的隨意陷害公民的慘劇還要上演多久!

(三)、原審判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
按《刑法》第13條之規定精神,中國現行《刑法》調整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言論及思想,這也是迄今全人類刑法文明的一般的、最為普遍的共有成果,原審判決直接刑責人的言論及思想,完全違反了我們國家的《刑法》原則。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任何證据證明了上訴人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社會行為。

(一)、原審對所謂犯罪事實的指控荒唐至极致,是在當今人類制度文明國家里絕對不會發生的指控。

原審起訴書的“指控的事實”,還不如直接叫作是上訴人的“文章目錄”更為妥貼,請看這种:“指控的事實”。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間,被告人鄭貽春將其撰寫的題目為《強烈抗議中共逮捕孔佑平》、《顏鈞被枉判說明了什么》、《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救中國》、《正确認識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政府》、《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慌言》等六十三篇文章,在互聯网上公開發表,并在文章中采用造謠、誹謗等方式大肆攻擊党和國家領導人,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這就是控方所謂的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實,什么是他們查明的犯罪事實?一目了然的是,控方就是把上訴人以前所寫的文章標題抄寫了一遍。控方說這是“經依法審查查明”的犯罪事實,但他們卻莫名奇妙地未談及任何犯罪行為事實,只是羅列了上訴人的几篇文章標題,這是今天人類社會最不顧廉恥的一种對“犯罪事實”指控模式:把一些文章的標題抄一遍即將其說成是犯罪事實。哪种制度下還會有如此蠻橫的指控?而原審判決在“審理查明”的事實中又只是將起訴中的上述“查明”事實又抄了一遍,使其成了“審理查明”的事實。

(一)、原審判決中認為上訴人寫了《對中共犯罪集團起訴書》就是顛覆政權的犯罪行為,何其荒謬:其一、如果存在中共犯罪集團,人們要求對之起訴并無錯誤,更不构成犯罪,其二、如果确有中共犯罪集團,即便是,共產党自己也應該与之斗爭,上訴人發表對之起訴的言論何罪之有?如此逼害批評者,就真的不擔心世人之唾嗎!

(二)、原審判決在“經審理查明”中說上訴人之“鼓動必須打破任何形式的极權專制政体”就是顛覆國家政權,這是原審判決惟一客觀的一點,即其首先承認了中國現政權确實是“极權專制政体”,但原審判決卻認為反對這樣的“极權專制政体”的言論就是顛覆國家政權。判決毫不掩飾司法為“极權專制政体”服務的价值令人齒寒。

(三)、關于原審判決中之:“文章中采用造謠、誹謗等方式大肆攻擊党和國家領導人,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的問題,全無遮掩地暴露了原審承辦人員深入骨髓的奴性及對法律標准的無知。“攻擊党和國家領導人”詆毀社會主義制度,与顛覆政權罪風馬牛不相及,即便有此等罪名,停留在言論層面上的“攻擊”也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現實危險,這种判決使人一頭霧水。即:上訴人到底是因“攻擊了党和國家領導人”而遭致了野蠻的逼害,還是真的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四)、本案中至今不存在上訴人實施顛覆政權罪所必要的證据,所有的證据即是上訴人几年來寫的77篇文章以及以技術形式編造的与這些文章有關的其他形態的證据,諸如名目繁多的技術鑒定結論,以營造ǒ證据确實充分ō的氛圍。剝開層層證据畫皮,剩余的證据則仍為 77篇文章,從始至今,無證明犯罪的證据,這是二審必須面對的事實。

(五)、關于對上訴人“与境外人員勾結”,“根据唐青(《大紀元》人員)的指使撰寫文章,接受《大紀元》网站支付的資金幫助”之說,純系原審無恥的誣蔑,一則,原審判決書在“審理查明”中不得不承認,這是“与唐青約定稿酬事宜及先后收到以他人名義匯來的兩万元左右的稿費”,的客觀事實,在同一份判決書的同一頁中,前面承認這些費用的稿酬性質,后面則認定是接受境外的非法資助,連起碼的臉面都不顧,這种心態下的判決不現出錯誤則是天下奇聞!

二審法院:在世界普世人權价值日益深入各國人民政治生活,也將正在成為我國人民政治生活的普适价值標准的今日,在人權价值標准已被我國最高立法机關寫進憲法條文的今日,在胡錦濤總書記和溫家寶總理新政以來就一直明确提倡的“依法依憲治國”和“以民為本”等“親民治國”思想的今日,在“共建和諧社會”和全党正在開展的“保先教育”的今日,上訴人被營口地方司法反動勢力秘密抓捕,然后用上訴人文章中的語句惡意分析,最終將言論形態的文章無限摶捏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一些辦案人員,為了向上邀功,手段及惡意無不展盡其极,上訴人在此特別呼請遼宁省高級法院法官,勿忘自己對國家及民族的責任,勿忘自己對人性文明的責任,以使記錄著你們名字的判決能經得起未來歷史的推敲!

此致

遼宁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5年9月26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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