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波:張林,又一個百日絕食

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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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訊】張林絕食了。而且他決定絕食100天。現在他已絕食近20天。我想,如果我再不為他說兩句話,我王金波就太不講良心了。

因為,我也曾連續絕食上百天——2001年5月28日至9月10日,共106天。當時,我絕食的直接原因是遭到莒南縣看守所警察李太山的毆打。就是說,我是在自己的權利遭到非法侵犯之后才開始絕食的。那么,張林是不是無緣無故就進行了絕食呢?當然不是。据公民維權网的消息,張林絕食提出的5點主要訴求是:1、要求停止對他實行”文字獄”迫害,法院對他的判決不公; 2、停止剝奪他与家人的通信權; 3、停止剝奪他看報紙和電視、了解外部信息的權利; 4、停止剝奪他寫作的權利; 5、停止非法強迫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每天工作達18小時。

這5點中的前4點我都遭遇過,第5點則親眼見過。就是說,張林也是在權利遭到非法侵犯之后才絕食的。我認為張林的這5點訴求完全合理合法,應該全部得到解決。

据我了解,有過較長時間絕食經歷的人,輕易不會再次長時間絕食。我在山東省監獄共絕食12次,最長的一次只有18天——2004年11月10日至27日。而我之所以進行這次絕食,是因為我實在被逼無奈,山東省監獄的某些警察(尤其是第一監區副教導員劉宏利)完全喪失了人性。張林原來也進行過多次絕食,現在他計划絕食100天且已絕食約20天,這肯定是在經過深思熟慮、反复考量、抱著赴死的決心才行動的。

我一向認為,絕食(尤其是較長時間的絕食)是處于弱勢的人們為追求公平正義在万般無奈時才采用的一种具有強烈悲劇色彩的自戕手段。跟我的百日絕食不同的是,張林并非是在遭到警察毆打這類突發性事件之后才絕食的,他針對的是一种”常態”——一种人們習以為常了的狀態。這跟我2004年11月的18天絕食類似。其實,我在這次絕食之前,猶豫了很多次,因為我已不想輕易絕食,特別是當時确實沒有一個直接的具體的案例作為導火線。但我后來還是絕食了,因為我再三審視,認為不絕食不足以表達我的無奈、憤怒和決心。推己及人,我認為張林的這次絕食的确是做好了一切最坏的打算的——是死是殘已全不顧及。

說實在話,現在再讓我進行一次百日絕食,我真打怵。盡管因為种种原因,當時看守所給我鼻飼灌食和靜脈注射時比較照顧我的身體狀況,但我想后遺症還是有的(由于條件限制,我出獄后未進行任何體檢)。比如,當時我的營養嚴重不足,大腦受損,記憶力下降,身體的免疫力也下降,牙齒松散,胃腸潰瘍,等等。

根据我的經驗,絕食在第三四天時最難熬,但挺過去之后,到第七八天時不再難熬,到第十几天時開始有种”适應”感,20天時已基本”适應”,但此時伴隨著的是身體各器官的嚴重消耗——所謂”适應”僅是一种表象,身體各器官的嚴重消耗才是實質,但由于是在不知不覺之中,所以當時自己不易覺察。再往后,超過一個半月時,連自己的大便都聞到一股香味,更別說做夢老是夢見美食了。

我實在不想具體回憶那段經歷。因為一想起那段經歷,我的腦袋就隱隱作痛——既有后遺症的原因,也有往事不堪回首,想起來就痛苦、煩躁的原因。

但現在張林正在重蹈我的覆轍。這是因為當年使我絕食的根本性的制度性的因素——中共極權專制并未改變。看來,張林的絕食也許還要繼續下去。而我,也不能保證以后不再次進行百日絕食。@

20050919山東莒南

“我可以以我認為合适的方式行動。我深信每個人都應該這樣,即擔負起自己的責任。有人會反對說這沒有用處。我的回答十分簡單:有用。” ——[捷克]哈維爾(//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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