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3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三日綜合報導)聯合國改革正如火如荼展開,其中又以安全理事會革新最引人注目。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肩負「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如此重要組織是否應該擴編,更成為當前各界爭論焦點。
根據憲章,安理會成員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與十五個非常任理事國。常理國為二戰時期中美英蘇法五大強國,非常任理事國則由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並參照地域分配原則選舉之,任期兩年,目前非常理國包括阿根廷、丹麥、希臘、日本、坦尚尼亞、貝寧、巴西、菲律賓、羅馬尼亞與阿爾及利亞。
安理會下設主席,由理事國輪流擔任,任期一個月。安理會主席與秘書長及聯合國大會主席不同之處,在於後二者以個人身分出任,遇缺需改選,但安理會主席是以理事國代表團身分出任,遇缺由所屬代表團派員遞補。目前由菲律賓擔任九月主席,至年底前十、十一與十二月將分別由羅馬尼亞、俄羅斯與英國接任。
安理會職權在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依憲章針對威脅和平安全的事件採取行動並做出決議,會員國根據憲章第二十五條,「接受並履行安理會決議」。此外,安理會也掌控新會員國能否加入聯合國,因為新成員入會需經安理會「有利推薦」,若安理會拒絕推薦或擱置,大會便無法處理入會案。
安理會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常理國享有的否決權。國際關係學者周煦認為,五強享有否決權,除了尊重五國在二戰時期的貢獻,更希望借重其力量,促其承擔維護戰後和平安定的責任,既然如此,五國對於如何承擔責任,「自應享有終極和決定性表決權」。
常理國運用否決權並非毫無限制。憲章規定,程序事項不得使用否決權,例如議事安排、議案擱置、開會與散會等議題。非程序事項與實質事項,如新會員國加入,則可使用否決權。
否決權一向是大國與小國間爭議所在。小國認為,否決權形同加重表決,違反各國平等、一國一票原則。大國則認為,維持國際安全與和平乃強國職責,一旦議案無法在安理會先行獲得強國一致同意,如何冀望團結一致,承擔義務。
另一方面,今年被定為「聯合國改革年」,隨著國際政治環境改變,安理會改革也成為討論重點。許多新興經濟體與國家認為,安理會無法反映當前國際政經情勢,希望推動改革,聯合國成果草案文件中,也認為應該增加安理會代表性,擴大安理會也成為這一波改革的重點。
日本、德國、印度與巴西等四國集團,建議安理會從十五國增為二十五國,其中六個新常任理事國由四國集團佔四席,非洲地區兩席,並不享否決權,另外再增加四席非常任理事國。四國決定放棄否決權,仍遭中美兩國否決。雙方無法形成共識,讓日本感到不滿,揚言若未能入常,將刪減會費繳納。歧見未能化解,安理會改革路仍迢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