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浙江瑞安市塘下暴力拆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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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訊】本人邵作巧,男,漢族,1954年8月5日出生,住瑞安市塘下鎮邵宅村臨新路9-11號,我兒子邵大治,男,1977年02月20日出生,原係瑞安市公安局民警,二級警司,警號 034018。我現在要向你們反映一起類似於湖南省「嘉禾」暴力拆遷的事件,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鎮邵宅村委會少數村幹部與房開公司勾結,借舊村改建之機,大肆侵吞集體資產,房開公司與瑞安市個別領導關係密切,幕後操縱,致使老百姓房屋被房開公司暴力拆除,瑞安市公安局個別局領導壓案不查的事情,具體事情經過如下:

2005年8月2日16時30分許,本人接到親友打來電話稱,一夥社會閒雜人員正指揮一部挖掘機在塘下鎮邵宅村浹東閣在強行拆除房屋,已經被拆毀一部份,將要拆我家的樓前路9號的一間半三層房屋。得知此事後,本人與我兒子立即趕到現場,看到被控告人邵作杉、白志發、邵斌、邵萬友等人在指揮一部挖掘機向我家樓前路9號駛來,我們即以口頭方式阻止對方,並質問對方憑甚麼要拆毀我家的房屋,有甚麼法律手續?邵作杉等人毫不理會我方交涉,當場揚言,「先把阿巧(指我本人)的屋拆了,有甚麼事情到村裡解決!」隨即指揮挖掘機將我家的樓前路9號的房屋進行拆除,我兒子邵大治隨即用手機報案,約十五分鐘後塘下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現場,挖掘機還在拆毀房屋,被控告人邵作杉、白志發、邵斌、邵萬友等人均在現場,但出警民警在聽我兒子簡單介紹事情經過後,一沒有制止拆毀房屋行為,二沒有對被控告人白志發、邵斌等人進行控制,讓被控告人從容逃走。

事發後,我立即到塘下派出所報案,並製作筆錄,塘下鎮樓前路9號系我自己的私有財產,房產證、土地證等法律手續齊全,按目前市場價計算,價值約300萬元。我本人沒有與塘下房開公司簽定拆遷協議,瑞安市塘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有提供如拆遷許可證等法律手續,現場進行指揮拆遷的社會閒雜人員也不具備拆遷人的主體資格,也沒有經過瑞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並書面送達我本人,邵作杉等人對我家樓前路9號的拆毀行為明顯系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已經對我的房屋被毀壞一事進行初步調查,但由於塘下房開公司與瑞安市個別領導、公安局個別局領導關係密切,並通過公安局個別局領導對辦案單位塘下派出所施加影響,致使瑞安市公安局至今未能給我一個明確的答覆,態度模糊,即沒有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也沒有在7日之內書面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我本人,卻以我家的樓前路9號與塘下鎮邵宅村委會存在產權紛紛為由,要我先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明確產權後再向瑞安市公安局反映,我本人對此表示驚訝與不解,堂堂的司法機關竟然提出如此不合法理的理由?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土地證與房產證本來就是證明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唯一有效的法律文書,如果土地證與房產證都不能證明產權,那有甚麼東西可以證明產權關係?如果土地證與房產證都不能證明產權,那政府要發這些證件何用?瑞安市公安局到底是甚麼人的公安局?是中國共產黨的公安局,人民的公安局,還是塘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公安局?

各大新聞媒介、各新聞工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目前正值公安機關開展「公正執法樹形象」活動,但是瑞安市公安局在本案的這些做法,明顯屬於執法過錯行為,希望省公安廳有關部門予以糾正,邵作杉等人拆毀我家塘下鎮樓前路9號的行為明顯屬於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明顯屬於經預謀之後進行作案的,其背後還有策劃、指使者,塘下鎮邵宅村個別村幹部、塘下房開公司具有重大嫌疑,現塘下鎮樓前路9號地面建築價值經瑞安市價格認證中心簽定,價值3萬餘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屬數額巨大,我現在強烈要求公安機關對邵作杉等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立案偵查,查清邵作杉等人的幕後指使、策劃、操縱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切實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正當權益,如果一個公安民警家屬,也是民警本人的財產都得不到法律保護的話,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作為公安機關的重大歷史使命之一如何實現?

邵作巧

二○○五年九月八日

相關材料如產權證書原件,現場視頻,相片可隨時提供,聯絡電話:13184273977, 0577-65351216

附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鎮邵宅村其他村民信訪材料:

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鎮邵宅村浹東閣舊村改建項目自2004年03月啟動,自這一項目開始籌備起,就成為少數村幹部眼中的肥肉,少數村幹部利用浹東閣廣大村民經濟狀況比較貧困的現實,抓住廣大村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條件的心理,進行宣傳發動廣大村民聯合起來進行舊村改建,初期的村民對這些村幹部的承諾與動機都是支持的,但是,到了舊村改建項目真正啟動之後,卻發現這些村幹部與塘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老闆進行勾結,利用舊村改建之機,大肆侵吞集體資產,具體表現在:一、通過工程代建形式,將大量村集體資產在代建方式隱蓋下轉移至塘下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少數村幹部通過與塘下房開公司共同操作,在沒有政府立項,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規劃許可證,沒有拆遷許可證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採用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利誘的方式,與村民簽定舊村改建安置補償協議,對於少數不願簽定協議的村民,又採取僱用打手,對村民進行毆打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迫使其簽定協議,然後在沒有經過廣大村民同意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的操作,將村民的房屋佔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在沒有徵求村民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放棄土地徵用的聽證程序,浹東閣地塊土地出讓金為10350萬元,上交政府部門約30%,餘下的約70%出讓金在代建協議中約定返還給塘下鎮房地產開發公司,這部份的土地出讓金本來應該是村集體資產,歸全體村民所有的,但在少數村幹部的操作下,被全部奉送給塘下鎮房地產開公司;二,通過少數村幹部與塘下房地產開發公司對這部份村集體資產的瓜分,大部份流入塘下鎮房地產開發公司手中,少部份則暗地流入少數村幹部手中。

正是由於這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廣大村民對此強烈不滿,導致2005年03月21日,數十戶拆遷村民到瑞安市人民政府上訪,少數村民還在上訪時被塘下鎮房地產開發公司僱傭的打手毆打至輕傷。

2005年06月22日上午07時許,瑞安市塘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組織600餘人,出動二部鏟車,將塘下鎮邵宅村良種巷二十餘戶村民強行拉出至房屋外,不容村民整理財物,基本生活用品就將村民的房屋強行,暴力拆除,當天拆除房屋28間,並僱傭打手對反動拆除的村民進行毆打,事後,該些村民聘請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與瑞安市政府、公安局就邵宅村浹東閣暴力拆遷事件進行交涉,但瑞安市政府,公安局也是態度模糊,沒有立案偵查,塘下房地產開發公司為達到目的,私自僱傭社會閒雜人員作打手如邵作杉,白志發,邵斌,邵萬友等人對舊村改建中不服從塘下房地產開發公司意圖的村民,隨意進行毆打,砸毀財物的行為,其行為已經明顯涉惡,瑞安市公安局在群眾強烈反映的情況,仍然沒有進行竄併案件,組織專案人員進行偵查,致使大部份被傷害毆打的村民,在這些打手的暴力威脅下,被迫與對方簽定調解協議,撤消案件。(節錄自鄭光林等人信訪材料,部份有增、刪節)

希望廣大新聞媒體、新聞工作者關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暴力拆遷事件,對此進行公開,深入報導,行使輿論監督權力,為老百姓說話,為司法公正進言。

信訪人:鄭光林、邵景榮、邵作雄、白永池、白永金、白永土、張德森、張德仁、鄭勝法、邵式通、邵作榮、邵萬鋒、邵萬忠、邵作興、邵式國、邵式女每、邵國華、邵式巧、邵作飛、邵廷海、邵萬敏、邵作友、邵式洪、邵志華、邵萬克、邵作明、邵作清、邵作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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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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